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

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教育部考试中心  页数: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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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教育部决定,要加快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优化的步伐,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加强应用型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力度,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有效衔接。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纲分析上编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犯罪概念第三章 犯罪构成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五章 共同犯罪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第七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九章 量刑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第二十章 渎职罪民法学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第四章 法人与其他组织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 代理第七章 时效与期间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九章 所有权第十章 共有第十一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第十五章 占有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第十七章 合同第十八章 人身权第十九章 知识产权第二十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二十一章 民事责任下编 综合课法理学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第四章 法的作用第五章 法律制定第六章 法律体系第七章 法律要素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第九章 法律实施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十三章 法治第十四章 法与社会中国宪法学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国家机构中国法制史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二部分 200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试题分析专业基础课综合课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纲分析  上编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的定义  【分析】 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苏联还保留类推制度的刑法中,也曾有过对犯罪从实质层面的定义,如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现行俄罗斯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则给犯罪下了一个形式与实质结合的定义,“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  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或者由于人们把握犯罪的角度不同,对犯罪还提出一些其他定义。例如,根据唯物史观,认为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有的刑法学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有的刑法学者认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刑事古典学派重视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为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为;而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人及其危险性格,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等。  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分析】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例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等等。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归根到底是因为它侵害了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破坏了法律秩序。例如,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现象。对这类现象,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  【分析】 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在《刑法》第13条中仍然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但书”的意义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的意义。这一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犯罪及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被称作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等。  “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其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其二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从而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意规定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均有“数额较大”的限制;侮辱、诽谤罪等,有“情节严重”的限制;寻衅滋事、遗弃、虐待罪等有“情节恶劣”的限制。在经济犯罪中,往往有“销售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数量限制。与外国刑法中的犯罪相比,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门槛较高。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刑法》第13条犯罪的定义,可以分析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分析】 首先,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因为人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对外界如社会、他人发生影响,造成损害;而法律也只有通过对行为的刻画、描述,才能确定什么是犯罪。这意味着:不论人的思想观念、主观素质是如何的邪恶,只要它没有外化为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是犯罪。不能把人的道德、宗教信仰、思想观念当作犯罪。可以说,一切犯罪在道德上都是邪恶的,但是并非一切道德上邪恶的东西都是犯罪。  其次,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刑法》第13条较为全面地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表现:危害的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某种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国家之所以要禁止、惩罚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它侵犯个人、社会的利益,破坏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例如故意杀人罪侵害他人的生命、盗窃罪侵犯他人的财产、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而在社会生活中,尊重他人的生命、财产,是社会得以存在、发展的基本价值准则,也是建立国家这样的公共机构所要维持的基本秩序。因为某些行为破坏社会生存、发展所必要的秩序,所以国家或组成社会的成员必须以法律的名义对该行为加以禁止、惩罚。这种有严重危害的行为,才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分析】 这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犯罪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因为某种行为之所以被刑法用刑罚所禁止,就在于它有社会危害性。而具有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分析】 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惩罚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法院可依法裁量对犯罪的人不实际适用刑罚。例如,刑法规定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等。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虽然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但其行为也被认为构成犯罪。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  【分析】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例如,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由以下要件组成的:(1)年满14周岁、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2)有抢劫的故意;(3)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4)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和人身权。这四个条件紧密结合为一体,就形成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在这个要件集合体(也即犯罪构成)中,四个条件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确立了法律上的一种“犯罪”,即抢劫罪。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某人及其所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是具备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也就是构成了抢劫罪。  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上述抢劫罪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年满14周岁、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就是由《刑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就是由《刑法》分则第263条规定的,等等。正因为组成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所以说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或规格。  3.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例如,某行为具备上述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成立抢劫罪并应当适用这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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