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7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王全兴 主编 页数:510 字数:6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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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教材。该教材分为6篇20章,系统地论述了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全面阐释了劳动法主体、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和劳动保障法的主要制度、理论和实务问题。该教材着重吸纳国内外劳动法学和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法制建设的新经验,注重开阔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劳动法理论水平和从事劳动法实务的能力,从整体上反映了劳动法的理论研究与教材编写的最新水平。 该教材既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学生学习劳动法的教材,也可以作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从事法律、劳动工作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王全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硕士,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代表性著作:《劳动法》、《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等。代表性论
书籍目录
立法简史篇 第一章 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 第二章 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第二节 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第三节 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劳工立法 第三章 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国际劳工组织 第二节 国际劳工立法 第三节 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 第四节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劳动立法基础理论篇 第四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和基本特征 第三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劳动法的形式和体系 第五节 劳动法的作用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第六章 劳动法主体 第一节 劳动者及其团体 第二节 用人单位及其团体 第三节 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服务主体 第七章 法律责任劳动关系协调篇 第八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种类、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七节 劳务派遣 第八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九章 集体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六节 集体合同的管理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十章 劳动规章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效力 第三节 劳动组织规则 第四节 劳动纪律制定和实施规则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职工民主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节 平等协商制度 第四节 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制度 第五节 职工民主管理的利益机制劳动基准篇 第十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最高工时标准和工时形式 第三节 休假 第四节 延长工作时间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工资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 第三节 工资保障 第四节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劳动保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第三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四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节 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篇 第十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平就业 第三节 政策支持 第四节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十六章 职业培训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三节 职业培训的基本条件 第四节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七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养老保险 第四节 失业保险 第五节 工伤保险 第六节 医疗保险 第七节 生育和死亡保险 第八节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职工福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职工福利机构和基金 第三节 职工个人福利和集体福利 第四节 社会化职工住宅福利劳动执法篇 第十九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四节 劳动争议诉讼 第五节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二十章 劳动监督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监察 第三节 工会劳动监督 第四节 法律责任关键词索引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立法简史篇第一章 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劳动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产生于法律发展史的一定时期。资本主义劳动法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兴起密切相关;社会主义劳动法的产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同步。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都必须依赖于社会中产生出新的社会关系。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同样需要其产生的前提。根据现代的劳动法学理论,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其产生前提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需要通过一定社会关系结合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同属于一个主体,该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无需也不会出现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才会有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原始社会中实行生产资料氏族所有制,氏族成员既是劳动力所有者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奴隶社会中,不仅生产资料为奴隶主所有,而且寓于奴隶身体的劳动力也归奴隶主所有,因为奴隶不是人而仅是会说话的工具。封建社会中,农奴与封建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在封建庄园为封建主劳动,被使用的劳动力归封建主所有;至于小农劳动,则是小农以自己的劳动力运用自己的少量生产资料所进行的。当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有奴隶、农奴之外的少量自由人以自己的劳动力为他人劳动,但这种现象在社会中所占分量甚微。所以,在原始社会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大量产生劳动关系。
后记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故被称为劳动立法年。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劳动法学》(第二版)在2004年初版的基础上,吸收劳动法的最新立法成果和理论成果,由王全兴修改定稿。各章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有:王全兴(湖南大学):第一、四、五、六、七、十章何 平(温州大学):第二、十四章周长征(南京大学):第三章许建宇(浙江大学):第八章管 斌(华中科技大学):第九、十一章韩桂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十二、十三章钱叶芳(温州大学):第十五、十六章吕 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十七、十八章侯玲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十九、二十章
编辑推荐
《劳动法学(第2版)》为全国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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