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高等教育  作者:郭明瑞  页数:567  

前言

  本教材第三版是在第二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本次修订在保持第二版结构体例的前提下,重点结合最新立法和司法解释修订了相关内容,主要体现如下方面:第一,结合新的《合伙企业法》,对“非法人组织”一章的合伙问题作了修订;第二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对物权的各章作了全面修订,在“用益物权”章中删除了典权,增设了“占有”一章;第y_,结合合同法方面的司法解释,对相关合同作了修订。同时,本次修订对第二版中存在的错误及不妥之处亦进行了更正。

内容概要

  《民法》是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民法》的第三版,由我国民法专业知名的专家学者共同编写。《民法》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每章首设内容提示,章末设重要名词、思考习题、自测案例等部分。由实例引出正文,并结合实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民法总则、人身权、物权、债权(包括合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全书以权利意识为核心,以现行立法为依据,以培养学员运用民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线,重点突出,资料翔实,是一本很好的民法教科书。它既适用于成人教育,也可以作为准备参加司法考试者复习民法的重要参考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含义二、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法的性质二、民法的地位三、民法的任务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二、平等原则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的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第五节 民法的法源和效力一、民法的法源二、民法的效力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一、民法的适用二、民法的解释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第四节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含义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四、民事权利的保护第五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二、民事责任第三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二节 自然入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宣告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第三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特点二、监护人的确定三、监护人的职责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五、监护的终止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身份证明一、住所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第四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点二、法人的分类三、法人的条件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 法人的财产与责任一、法人的财产二、法人的责任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与变更一、法人的设立二、法人的变更第五节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一、法人的终止二、法人的清算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地位二、非法人组织的特点第二节 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与特点二、合伙的种类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合伙的债务清偿五、入伙、退伙和合伙的终止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一、个体工商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三、个人独资企业四、法人的分支机构第六章 物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特点一、物的概念和特点二、物在民法中的意义第二节 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二、主物与从物三、原物与孳息四、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七、特定物与种类物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第三节 货币与有价证券一、货币二、有价证券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第五节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第六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一、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种类第八章 代理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点一、代理的概念和特点二、代理的意义与适用范围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间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第十一章 人格权第十二章 身份权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第十四章 所有权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占有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

章节摘录

  一、民法的含义  从语源上说,民法来自罗马市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民法一语,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含义。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之分。形式民法是指系统编纂的民法,即冠以民法名称的法律。如各国的民法典,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都属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是指从法律的内容上而非形式上来定义的民法,即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命名的法律,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的民法为私法。私法是与公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就有的一种对法律部门的区分方法。关于区分的标准,历来有不同的学说。就其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由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是双方有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是双方不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凡双方间具有平等地位的法律关系,即为私法的领域。在民商分立的国家,私法包括民法与商法,广义民法即为商法以外的私法。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的民法即为私法的全部,民法与私法为同一含义。我国为民商合一的国家,因而广义的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即凡属于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均为民法规范。  狭义的民法为私法的一部分。狭义民法应包括哪些内容,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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