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11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杨坚争 编 页数:380 字数:460000
前言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06年信息经济报告》,2000年到2005年间,全球因特网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中一种重要的手段和工具。电子商务作为知识经济的标志性内容和迅速成长的朝阳产业,对于一个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刺激经济需求、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我国,电子商务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不断深化,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渐形成。2005年,我国企业网上采购商品和服务总额达到16 889亿元,占采购总额的比重约8.5%,企业网上销售商品和服务总额为9 095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近2%。在一些地区,电子商务已经在地区经济中占有较大比例。例如上海市,2003年,该市电子商务交易额还仅有253亿元,2006年完成电子商务交易额2 087.4亿元,同比增长28.5%,占全市商品销售总额的比重达12.3%。在因特网③技术广泛应用的今天,每个国家都面临着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求得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挑战。当前,电子商务仍处于发展初期,技术不断更新,应用模式尚待成熟。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全力推进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建设,对于我国实现电子商务技术和应用上的跨越,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是一项带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重大课题。正是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笔者开始了《电子商务法教程(第二版)》的撰写工作。这本书的第一版是在2001年撰写的。当时,电子商务正处在一个急速膨胀的起步时期,电子商务法的研究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注意。
内容概要
本书是在教育部高教司直接指导下推出的面向21世纪的高等学校电子商务专业主要课程教材之一,是第一版基础上修订的第二版教材。 本书对电子商务法的理论与实践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全书共11章,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基础理论、核心内容、相关法律问题。在基础理论部分,对电子商务法基础、电子商务运营基础、在线交易主体及其规范进行了研究;在核心内容部分,主要探讨了电子签名与认证、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问题;在相关法律问题部分,对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在线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网上无形财产权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电子商务中的管辖权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全书体系完整,资料丰富,较好地涵盖了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各个方面。 本书适合于电子商务、法学、贸易、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本科、研究生使用,也可供从事实务或研究工作的人员阅读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 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内涵与范围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基本问题 第三节 电子商务立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运营基础:网络服务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一节 网站设立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第三章 在线交易主体及其规制 第一节 在线交易概述 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问题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签名概述 第二节 世界电子签名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 第三节 电子认证服务概述 第四节 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关系 第五节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管理第五章 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数据电文 第三节 电子通信 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 第五节 电子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第六节 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 第七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第六章 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电子支付概述 第二节 电子支付立法 第三节 电子银行的法律规范 第四节 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 第五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规范 第六节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范第七章 特殊形态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问题 第一节 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 网上拍卖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 网上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制 第四节 网络游戏的法律规制第八章 在线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网上无形财产权保护 第一节 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 域名和网站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域名和网站名称的保护问题 第三节 网页抄袭和信息库资料引用行为:网络著作权保护 第四节 网上商业数据保护第九章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第二节 在线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三节 在线交易中消费者个人隐私(个人资料)的保护第十章 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 第二节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国际社会的探索 第三节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索第十一章 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解决 第一节 网络环境下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二节 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电子商务诉讼中的证据问题 第四节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替代方式:在线争议解决方式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一、网站经营者作为公共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网站具有传播信息的功能,因此被誉为“第四媒体”,任何人借助计算机登录某一个网站就可以浏览和阅读网上的公开信息。消费者或公众借助于网站的信息处理和传输功能,可以实现信息交流,这种交流可以是一对一的,也可以是群体对群体的。网站为人们在虚拟环境下的信息发表、传递和交流提供了手段或空间。因此,在网站与社会中不特定的公众之间存在着一种“服务关系”。但这里不需要当事人任何意思表示或合意,而是被直接推定或默示其存在这样的服务关系。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法律规定,法律直接规定网站在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过程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以确保网络信息发布和传输能够按照合法、有效的方式运营。基于此种看法,《办法》规定了网站基本义务。这些义务大致可分为两方面:一是服务行为合法义务;二是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实际上,这两项义务是网站作为一种新型媒体对社会公众应当承担的义务。(一)服务行为合法义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即网站),首先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办法》第11条规定,因特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应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这是我国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实行管制的必然结果。它意味着网站服务内容必须符合许可上列明的服务事项,特别是非经营性因特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因特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这一规定实际上要求网站公示其服务身份的合法性。如果没有这样的公示,那么其身份就不合法,消费者不宜接受这些网站的服务,否则法律不予以保护。另外,《办法》第14条规定了网站在从事特殊服务项目中要求登记备案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因特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因特网地址或者域名;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因特网地址或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这些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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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教程》是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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