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高等教育 作者:本社 页数:260
前言
对于国际商法,目前学术界尚无一个统一公认的概念。我们认为,国际商法是调解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国际商法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除了传统的合同法、买卖法、代理法、海商法、组织法、保险法以外,还包括产品责任法、工业产权法、电子商务法等众多领域。国际商法由两大部分构成: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国际法规范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一起制定的商事规则或从事国际商事交往的主体共同认可的惯例。几个国家共同制定的商事规则表现为国际条约或公约;从事国际商事交往的主体承认的惯例就是国际商事惯例。条约与公约组成了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国际商事惯例并未形成公约或条约,但它又具备了这样的特点:有实在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被反复地加以使用,并成为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性做法。任何的国际惯例都必须具备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当代得到普遍承认的国际商事惯例主要有海牙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会等组织制定的关于商事活动方面的规则。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各国也以国内法的方式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包括制定法和判例两方面。这些国内法形式的商法也同样可以适用于这些国家自身的涉外商事活动。在不违背国际条约或公约的前提下,各国对许多涉外商事问题另行作出规定。我国也制定了自己的国内商法。许多国家制定的商事法律都受到了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的影响,特别是主要发达国家相关法律的影响。普通法系的国家通过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商事法律,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通过法典的方式制定商事法律。另外,鉴于判例在英美等发达国家是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故相关的国际商事判例也就构成了这些国家商法的组成部分。结合相关的司法实践,我们也会介绍一些发达国家的国际商事判例。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商事活动同我们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相关的事例俯首皆是。因此,我们也把所学内容同日常所闻、所见的大量国际商事活动联系起来,使课本内容与鲜活的社会实际相互印证,引领我们去认识实际,并服务于实际的社会生活。我们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必需、够用”的原则,介绍了有关国际商事交往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并以对比分析的方式介绍了世界上不同法系中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同时兼顾我国的相关法律,辅之以相应的案例和背景知识,以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本书主编为强大,副主编为李显平、徐华娟,参编人员是张颢、孙建、于午丁。各章的编写情况如下:强大(第一、十二章)、李显平(第十一章)、徐华娟(第六、七章)、张颢(第三、四、五章)、孙建(第二、十章)、于午丁(第八、九章)。鉴于编者水平所限,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请广大读者给予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国际商法实务》是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国际商法实务》集中介绍了调整国际商事交往的法律,采用兼顾国际与国内、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写作方法,阐述了各个法律领域的主要内容。为达到使学生掌握知识点和训练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国际商法实务》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服务于实践的原则设计了案例分析、本章小结、同步训练等栏目。《国际商法实务》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院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及本科院校二级学院的相关专业教学用书,也可供五年制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有关人员参考使用。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论第二节 无限公司第三节 有限公司第四节 两合公司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节 外国公司第三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第四节 合同的让与第五节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概论第二节 卖方的基本义务第三节 买方的基本义务第四节 买卖双方的其他义务第五节 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第六节 违约及违约的救济方法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法第二节 国际货物航空运输法第三节 国际货物铁路运输法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法第三节 其他方式货物运输保险法第七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第二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汇票第四节 本票与支票第八章 产品责任法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第二节 西方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第九章 工业产权法第一节 商标法第二节 专利法第三节 专有技术第十章 代理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第二节 代理关系中三方当事人的义务第三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第十一章 电子商务法第一节 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法第二节 电子商务立法状况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一节 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第三节 国际商事诉讼第四节 国际商事法律的冲突与适用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日耳曼法系日耳曼法系以德国为代表,故亦称德国法系。属于该法系的国家有奥地利、瑞士、葡萄牙、丹麦、挪威、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和日本等国。中国国民政府时期的票据法也属于该法系。该法系各国的票据法注重于票据的信贷作用与流通作用,其特点是将票据的基本关系与票据关系区别开来,认为票据是一种不要因的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受其基本关系的影响,票据在转让时,凡善意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的受让人均可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的对抗。1930年和1931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6个公约被批准通过后,德国票据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并于1933年6月颁布了《德国票据法》和《德国支票法》。因此,可以说德国票据法也属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法系。3.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包括英、美及某些受英国普通法传统影响的国家。英国票据法颁布于1882年,它是在总结英国过去有关票据的习惯、特别法和判例的基础上起草而成的。其主要特点与德国票据法相近似,不过在某些具体规定上比德国票据法更开放、灵活,更有利于巩固票据的信用和扩大票据的流通。4.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法系从上所述,各法系的票据法各具特点,分歧不少,这对于商业的发展,特别是对于票据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的流通、使用是十分不利的。因此,从20世纪初期起,有些国际组织便试图把各国的票据法统一起来,遂有1910年及1912年的海牙国际会议倡导制定“统一国际票据法公约”,但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影响而被迫中断。其后,经过长期的酝酿,终于在国际联盟主持下于20世纪30年代初期,在日内瓦通过了六项关于统一汇票、本票、支票的日内瓦公约,即《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法公约》(以下简称《日内瓦票据法公约》);《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法律的冲突公约》;《1930年关于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以下简称《日内瓦支票法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法律若干冲突的公约》;《1931年关于支票印花税公约》。现在大多数欧洲国家以及日本和某些拉美国家已经采用了上述《日内瓦票据法公约》,但由于该公约主要是按照欧洲大陆法系统(特别是德国法系的传统)制定的,英美法系各国认为《日内瓦票据法公约》的某些规定与英美法系票据法的传统和实践有矛盾,故从一开始大多数英美法系的国家对《日内瓦票据法公约》就持有保留态度,英国拒绝参加《日内瓦票据法公约》;美国也只在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和上述关于支票的三项公约上签字,但对统一汇票、本票公约始终拒绝签字。这样一来,目前在西方国家主要存在着《日内瓦票据法公约》的统一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的票据法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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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实务》为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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