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出版时间:2006-3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李有星 编  页数: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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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商法作为一门法学核心课程,在今天备受重视。市场经济可以说是商人经济、商法治经济。商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方式十分复杂,现行的商事法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有效的商事法律制度的构建、完善和发展是永恒的,商法理论研究和教学也面临着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过程。  我们在商法教学中,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教程体系。这种教程体系的特色主要有:  (一)在商法体系中选择重点和前沿法作为教程内容。商法虽无绝对统的体系安排,但基本的内容是学者们认同的。如将商法所涉的法群都列入教科书中,难免出现篇幅过大,难以深入论述的不足,加之商法教学的课时有限,可讲解的内容也有限。我们按照教学实际需要,选择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和海商法作为教学内容编写。  (二)吸收法学前沿成果深入阐述。商法教程做到符合写作规范,系统阐述商法的各部门法内容的同时,对重点和难点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吸收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的最新成果,作了深入的探讨。  (三)综合展示商法学者观点供辨析。大量的商法著作中,深深地凝结了商法前辈和学者们的学术成果和心血。在同一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和理论,才使商法很精彩。本书写作时,将学者、实务者的不同观点和分歧给予展示,给予读者充分的思考空间。  (四)注重商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加强学以致用。商法是理论和实践性均很强的学科。商法理论很专业化、很深奥,商法理论源自实践、指导实践,不理解商法的理论就无法回答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但反过来,不与现实实践接触、结合的商法学习也将大打折扣。我们注重商法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以提高学习者的兴趣,增强学习者学以致用的本领。  (五)用资料和应用来引导学习者进一步研究。资料和应用重在阐明重点原理的应用、难点解释、国内外立法例、判例、最新立法、司法、学术成果、权威学说、理论和实践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对商法研究、学习有价值的问题,以引导有兴趣的读者作进一步的学习研究、更深刻、形象地把握各个知识点。

内容概要

  《商法》在商法博大的基本内容中,按照教学实际需要,重点选择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和海商法作为教学内容编写,全书共六编二十一章。  《商法》对理论和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吸收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的成果,作了探讨,书中综合展示商法学者观点以供辨析。《商法》采用补充“资料和应用”来引导学习者进一步研究。“资料和应用”重在阐明重点原理的应用、难点解释、国内外立法例、判例、最新立法、司法、学术成果、权威学说、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对商法研究、学习有价值的问题,以引导有兴趣的读者作进一步的学习研究、更深刻、形象地把握各个知识点。  《商法》作为商法学教学课程,可以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习用书,还可供其他专业、其他层次的学生和商法学习者作为参考。

作者简介

  李有星,浙江大学法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律硕士(JM)中心主任。浙江大学法学硕士,硕士生导师;浙江省金融法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法律顾问室副主任。浙江省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律师。研究领域为商法、投资金融法学,代表性论著有:《经济法教程》、《票据法学》、《公司规范运作法律研究》、《银行风险防治的法律研究》、《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学》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几十篇,承担省、部及校科研项目数十项。获第三届“浙江省杰出法学青年”称号。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商法总论第一章 商法概述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事关系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与特征第三节 商法的立法模式与体系第四节 商法的一般原则第五节 商法与其他法的关系第二章 商事主体法第一节 商事主体法概述第二节 商法人第三节 商合伙第四节 商个人第五节 商中间人第三章 商行为法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第二节 常见商行为第三节 金融商行为第四节 商事代理行为第四章 商事登记与商事账簿第一节 商业名称第二节 商事登记第三节 商事账簿第二编 公司法第五章 公司法总论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公司的能力第三节 公司法人格否认第四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述第二节 有限公司的股东第三节 股权及其转让第四节 有限公司资本第五节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七章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三节 股份公司的资本、股份与股票第四节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八章 公司财务、变更、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第二节 公司组织变更第三节 公司解散第四节 公司清算第三编 证券法第九章 证券法概述第一节 证券概述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第三节 证券市场及其主体第十章 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一节 证券发行概述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程序第三节 股票与公司债券发行第四节 证券的承销第五节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第十一章 证券上市及证券交易第一节 证券上市第二节 证券交易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第十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善意、敌意、恶意与反向收购第三节 要约收购第四节 协议收购第四编 票据法第十三章 票据法总论第一节 票据概述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第三节 票据行为第四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变更与涂销第五节 票据权利第六节 票据抗辩第七节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第十四章 汇票第一节 汇票概述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第三节 背书第四节 汇票承兑与保证第五节 汇票付款与追索第十五章 本票与支票第一节 本票第二节 支票第五编 保险法第十六章 保险合同法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第十七章 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第三节 责任保险合同第四节 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证合同第十八章 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 主要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及其受益权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第十九章 我国保险业及其管理第一节 保险公司第二节 保险经营规则第三节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四节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编 信托法与海商法第二十章 信托法第一节 信托法概述第二节 信托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节 信托财产第四节 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第五节 公益信托第二十一章 海商法第一节 海商法概述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三节 提单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五节 共同海损

章节摘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三节 商法的立法模式与体系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促进交易迅捷是商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商法营利性的明显表现。商法对交易迅捷之促进,主要采取了以下规则。  (一)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商事交易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是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以促成交易之迅捷。例如,各国商法对于商事契约的违约求偿权多适用2年以内的短期消灭时效;对于票据请求权多适用4个月至6个月甚至2个月的短期消灭时效;海商法上对于船舶债权人的求偿权多适用1年以内的短期消灭时效;保险法上对于保险金请求权通常也适用短于民事时效的短期时效。  (二)交易定型化规则  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两个方面。所谓交易形态定型化,是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所谓交易客体定型化主要就是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即当交易之客体属于有形物品,则给予其统一的规格或特定的标记,使交易者易于识别商品,从而实现交易迅捷。  (三)权利的证券化  为了加速商品的流转和权利的让渡,商法采取了权利证券化制度。即当交易的客体为无形的权利时,则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证券的流通实现权利的转移,从而简化权利转让程序。例如公司法上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票据法上的各种票据,保险法上的保险单,海商法上的载货证券均为权利证券化之典型,都是以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现了法律上的权利。不仅如此,法律还通过建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制度,以适应大量的证券买卖及证券权利的迅速交易。  (四)行为的要式性  在商法领域,虽然也强调合同自由,但对于合同性商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则采取了要式主义。其原因在于,虽然契约自由有利于契约迅速完成,但在商事活动领域,商事行为具有大量性、反复性和同一性的特点。在这种场合下,如果商事契约无固定款式而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协商,不但不符合经济原则,而且易生分歧从而有碍于交易的迅捷。故商法对商事契约及有价证券的款式,多实行定型化的要求,如保险契约的定型化、有价证券的格式化等等。尤其是对于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商法上均采取严格的要式主义,以利于行为当事人迅速辨认,实现交易的迅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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