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6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何兵 页数:305 字数: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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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行政法疑难案例研究的结集。与市场上流行的行政法案例教程相比较,本书的特点在于:第一,本书以真实发生的疑难案例为原材料,对其进行深度分析和论证。这些分析和论证方法,对所有从事法律学习和工作的人,都会有所助益。思辨性是本书的第一特色。第二,本着深入浅出原则,作才尽可能以平实的语言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法律思想,文章具有极强的可读性,许多内容引人入胜。可读生是本书的第二特色。第三,通过“知识之窗”、“法律文摘”等活泼多样的形式,作者力将与案例相关的最新法理发展和其他相关知识传播给读者。内容丰富是本书的第三特色。第四,不同的作者对同一问题可能有不同的观点,各位作者分析案例的方法和手段也不尽相同,这些不同声音的存在,有助于读者思辨能力的提高。“存异”而不“求同”,是本书的第四特色。 本书的读者对象为法律院校的师师和学生以及其分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书籍目录
案例1 飞龙公司诉国家药监局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案案例2 张某诉民政局请求确认继母婚姻无效案案例3 田宇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案案例4 德宝公司诉湖北对外贸易厅违法清算案案例5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学位案案例6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案例7 汤某诉公安派出所非法致人死亡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案例8 刘文修等诉北门乡政府行政合同纠纷案案例9 刘大明、余香诉C县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案案例10 金迪等三人诉东案区教委行政许可案案例11 陈清原诉Y县房管局房产登记案案例12 林某等101人诉平阴镇政府履行职责案案例13 潘某诉某公安局滥用职权案案例14 高校的自律与他律——论学生受教育权、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案例15 舟山市民诉市政府古城拆迁案案例16 南京美亭化工厂诉江宁区政府“立法不作为”案案例17 安泰公司诉江油市政府《议事纪要》案案例18 市民不满“奖励拍摄违章”状告公安避案案例19 赵立新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界定批复上诉案案例20 齐玉苓诉陈晓琪、腾州市教育委员会等侵犯受教育权案
章节摘录
疑问起因于对诉讼标的的理解上。法官认为,原告起诉的标的是“违约”,是合同法律关系,而不是侵权法律关系。既然原告送请法官审判的“标的”是违约,那么,我们法官只能审“违约法律关系”,而不能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否则法官就越界了。即使我们法官看出原告起诉有问题,我们也应当闭嘴,不能乱说,不能违反“消极中立原则”,否则,法官就不中立了。 是这样吗?不是。诉讼标的不是——稳妥一点说——至少在笔者看来,不是所谓的“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而是双方之间争议的那一起真实的纠纷。所谓“法律关系”,不过是当事人对这起纠纷在法律上的一种判断。他可能是正确的,可能是完全错误的,也可能是模糊的。当事人的这种判断和选择,不能限制法官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当事人可能因为不谙法律,而犯下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对此,法官不能麻木不仁,法官应当为适当的阐明。当事人可能一时糊涂,写错了状纸,但法官不能因此就闭上眼睛判案。所谓“法律关系”,不过是当事人在起诉时,为了胜诉,从法律上为自己寻找的一些理由。最终这起纠纷应当如何从法律上判断的权力和责任是法官的。西方谚语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始终是法官的职责。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所提供的这样或那样的法律依据,不过是支持他们诉讼请求的理由,而理由不拘束法院。他们只能起到帮助法官判断的作用。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法官应当妥为斟酌,并在判词中详加说明,但这些,都不妨碍法官根据案件真情,作出他认为切合法律本意的判断——即使他的判断与当事人起诉或答辩时的理由不同。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防止法官的判断“出乎意料”,给双方造成“诉讼突袭”——想不到法官会这么想、这么判,也为了防止法官未听取双方的质辩意见,就鲁莽地作出判断,法官应当在法庭上事先作出阐明,对他所斟酌的事项预先向各方说明,并引导各方就此发表意见乃至补充证据材料。在此之后。法官可以作出切合法律真意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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