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99-6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宋国华 页数:324 字数:260000
前言
为加强和改进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文科教育,进一步提高文科教学质量,深化文科教学改革,推动面向21世纪师专文科教材建设,促进文科教育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全国师范高等专科教育研究会和高等教育出版社经过两年多的筹备,在各方面的关心、鼓励和支持下,于1997年成立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科教材编委会。编委会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和精神,对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文科教材编写出版等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为促进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文科教材建设做出贡献。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科教材编委会由全国各地具有代表性的20余所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校级领导和学科专家组成,并广泛吸收全国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有关领导和教师参与编委会及教材建设工作。经过充分的调研和组织,编委会邀请全国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有丰富教学和教材编写经验的老、中、青教师,编写了这套面向21世纪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科包括中文、政教、历史三个专业和部分公共课在内的系列教材。这套系列教材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文科教育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师范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认真研究师专教育改革和教学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面向中小学、面向师范、面向农村的师专特色,体现素质教育的精神,参照国家教委《全国师专(二、三年制)课程设置方案》精神,力求正确地阐述和介绍各门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注重教材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和稳定性的统一,并力求在各方面实现适应时代要求的创新。
内容概要
本书是全国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教专业系列教材之一,是由全国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科教材编委会根据本课程的设置方案和教学计划,结合师专特色组织有关师专学校教师集体编写而成。 全书围绕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行政法、教育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等内容进行了系统而扼要的阐述。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四节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制度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第三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 第三节 刑罚 第四节 犯罪的种类第四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四节 民事责任第五章 婚姻法 第一节 婚姻法概述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家庭关系 第四节 离婚第六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第三节 司法行政管理的几项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章 教育法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第二节 教师 第三节 受教育者 第四节 法律责任第八章 刑事诉讼法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章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章 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后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系列教材书目
章节摘录
二、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保护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包括保护公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法各项制度之中的,在确定犯罪和刑罚等一系列问题时所遵循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说,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该行为人定什么罪,对罪犯判处什么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原来的类推①规定,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二、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保护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包括保护公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法各项制度之中的,在确定犯罪和刑罚等一系列问题时所遵循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说,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该行为人定什么罪,对罪犯判处什么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原来的类推①规定,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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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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