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13年卷.总第9卷

出版社:徐祥民、肖国兴、 梅宏 科学出版社 (2013-06出版)  

作者简介

徐祥民,又名徐进(1958-),男,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政学院院长,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中澳海岸管理研究中心方主任,山东省新成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书籍目录

卷首语特约稿件我所经历和了解的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发展梗概 马骧聪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低碳发展与我们的战略抉择 翟勇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民法机制研究 金海统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多元及其冲突的解决——兼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5条 李爱年 何燕论我国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保障 吴勇环境公益诉讼:概念的迷思——一个比较法的视角 胡玮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综述及评价 颜运秋 李明耀Judicial Experience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An Interview with the Chief Judge of the Land and Environment Court of New South Wales,Australia Mei Hong Pearson Stuart Chen Shengnan译作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及其司法案例实践 Dinah Shelton Alexandre Kiss著 杜群 曹可亮译欧洲国家的环境法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的审视 Eckard Rehbinder著 沈百鑫译论《名古屋议定书》的亮点及对提供国、使用国和研究机构的启示 Evanson Chege Kamau Bevis Fedder Gerd Winter著 李一丁译国际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研究论削减碳消费责任的公平分担 刘明明法国山区法考察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陈真亮 李明华 连燕华自然资源法研究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管理体制的构建与完善思考 张树兴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在我国湖泊保护中的实现 庄超沿海滩涂的内涵界定及外延划分——兼论与“滨海湿地”概念的关系 王刚博士论坛从部门立法到多中心治理——从漓江条例的制定看环保法修改的目标定位 余俊论环境习惯法的基本要素 郭武环境法调整对象之辩 黄智宇本年度环境法学研究综述与环保大事概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 刘旭2012年环保大事述评 周敏2012年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综述 王春婕 贺 蓉 李凌汉 冯振强 李嵩誉 周峨春 薛晓明 朱广峰 陈奕彤附录《中国环境法学评论》诚邀海内外学者来稿《中国环境法学评论》写作规范

章节摘录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 2013年卷 我所经历和了解的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发展梗概 马骧聪①  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国环境法学开拓起步 1977年,“文化大革命”(简称“文革”)刚刚结束,当时主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环保办)就立即启动了《环境保护法》的起草工作,他们最早敏锐地意识到保护环境需要法律、需要依靠法制。这是他们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精神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得出的正确结论,很有法治思想,令人敬佩。 起草工作开始后不久,他们邀请我们社会科学院(简称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简称法学所)派人参加。当时在我们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法还是新鲜事物,大家对其很陌生。我和我的同志任允正因为在编译室从事外国法学研究和翻译工作,从外文资料中对环境保护法略有一点了解,法学所领导便派我们去参加。由于这是“文革”后法学所第一次应国家主管部门邀请参加立法工作,环境保护法又是新生事物,所领导非常重视,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准备。是年10月,国务院环保办召开会议,讨论他们委托山东省环保办提出的《环境保护法》草案初稿。在认真听取环保办负责人王宗杰和草案起草者的说明及大家的发言后,我们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介绍了苏联的环境保护立法情况。我们的发言得到了环保办和与会同志的欢迎。环保办领导王宗杰同志热情邀请我们参加法案起草工作,要我们多收集翻译一些外国的有关资料供起草小组研究参考。 实行法制是经过“文革”浩劫后每个法律工作者和全体国民的迫切希望,保护环境是造福人民的伟大事业。在大家的信任和鼓励下,我们满怀激情加入了这项工作,把它看做是一次难得的理论联系实际为国家法制服务的好机会。 对于国务院环保办邀请我们参加《环境保护法》起草工作,法学所领导积极支持,要求我们务必努力做好。根据国务院环保办的要求和所领导的指示,我们收集了大量资料,进行研究,并组织翻译了美国、苏联、日本、联邦德国及北欧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编成《外国环境保护法规选编》,供起草小组和有关部门参考。 ①马骧聪,男,1934年生,河南省博爱县人。毕业于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科学顾问、国家环境保护局法律顾问、国土资源法研究会副理事长等社会职务。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三峡学院客座教授,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海洋大学、福州大学兼职教授。 1978年4月,国务院环保办负责人王宗杰在山东济南召开《环境保护法》起草小组第二次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除了国务院环保办的周富祥等同志及山东省环保办邵平主任、上海市环保办靳怀刚主任等数个地方环保办的领导和我们法学所的任允正及我外,还有北京大学法律系的芮沐教授、张宏生副系主任和我们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两位同志。会议对山东省环保办提出的《环境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讨论,全体会议研究了一个基本框架,由我们几个年轻的同志具体讨论拟出章节条文,最后全体会议再次讨论,完成了准备送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草案)》(简称《环境保护法(草案)》)。我们法学所的两位同志由于准备充分,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和国务院环保办的周富祥、山东省环保办的张家其一起担任执笔人。 济南会议后,国务院环保办将《环境保护法(草案)》发给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征求意见,在北京也举行过一些征求意见的讨论会。例如,1978年初冬,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筹委会(简称筹委会)在香山开会,国务院环保办要我向筹委会介绍《环境保护法(草案)》的起草情况和内容,征求大家意见。1979年春天,国务院环保办副主任曲格平受主任李超白委托,召集环保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最后审定《环境保护法(草案)》。我作为起草人之一也参加了这次会议。此后不久,由曲格平副主任将《环境保护法(草案)》送交国务院法制部门,我受邀陪同曲主任前往。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参加国家第一部保护法的起草,使我受到了很大的教育,但由于环境保护法是一门新兴学科,我在苏联学习时没有这门课程,只读过土地法(其中包括水法、森林法等),深感知识不够,而《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起草任务又相继下达,紧迫的立法任务要求我必须重新学习。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公益性则使我很快爱上了这项造福人类的事业,给了我无穷的动力,决心为其奋斗终身。就这样我放弃了原来的专业和工作,转向了环境法学这一新兴法律学科的开拓研究。为了起草《环境保护法》,我们编译出版了环境法律资料集《外国环境保护法规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为了促进环境保护立法和环境法学研究,我在《法学研究》1979年第2期和《环境保护》1979年第4期上发表了《环境保护法浅论》和《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两篇论文。 由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邀请法学所参加国家第一部环境保护法的起草,法学所在全国率先开创了环境法学的研究。法学所领导和社科院领导对这一新兴学科的研究都很重视。我记得在1979年春天,有一次,韩幽桐副所长特意对我说,胡乔木院长及院领导对我们开展环境法学研究很重视,说环境保护很重要,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学科,应当认真研究。于光远副院长也很支持我们的环境法学研究。1979年夏天,他曾通过张友渔副院长通知法学所要我代表他去参加谷牧同志召开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会议。1980年,他还参加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太原召开的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会议。为了加强这一学科的研究,法学所还从北京市环保局调来了本科学法又比较了解环境保护的文伯屏同志。1980年11月,社科院组织由院领导梅益同志为团长的中日友好学者访日团赴日本进行学术访问,特意把考察环境法制作为重点任务,吸收我和中科院两位研究环境保护的人员参加。1986年院所领导又派我和文伯屏同志去民主德国考察环境法制。由于院所领导的重视和关心,法学所不仅在全国首创环境法学研究,而且锐意进取,开拓性研究环境法治和环境法学的重大问题,积极参加国家立法等活动,为我国环境法学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北京大学也是最早开展环境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单位。如上所述,该校法律系的芮沐教授和张宏生副系主任参加了1978年4月的《环境保护法》起草小组会议。后来,张宏生教授英年早逝,芮沐教授没有更多地去研究环境法,但金瑞林教授和程正康教授(后来还有汪劲教授),在北京大学把环境法学教学和研究推向了前进,进行了开拓性研究和教学,为我国环境法学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施行,推动了我国环境法学的研究工作,从事这方面研究的法律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增多,高校的一些法律院系陆续开设了环境保护法课程,开展教学和研究。例如,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政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律系、西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律系、中南财经政法学院、中山大学、厦门大学、苏州大学、深圳大学、辽宁大学等。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由于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的远见卓识,1981年9月,武汉大学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一起,成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学研究机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并且30多年来一直站在环境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前列,为我国环境法学的创立、发展和人才培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理论联系实际,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迅速展开 环境法学的发展是和国家的整个法治和环境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国环境法学从研究环境立法及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开始,进而扩展到环境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种环境法治问题,以及外国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研究,30多年来得到了不断的发展,研究深度和广度日益加深和扩展,研究水平逐年提高。综合来看,可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 (1)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末,是我国环境法学的创立和初步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的环境法学研究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展开的。 一是环境立法问题。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就明确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保护环境,实行环境法制。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通知具体指出,“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进行经济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制定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法规”。国家要实行环境法制,首先必须立法,必须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对于为什么要制定环境保护法,它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如何,国家应该制定哪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构建哪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保护立法应当遵循什么指导思想和原则等,都必须进行研究,给予解答和论证。 二是环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20世纪70年代我们开始进行环境立法时,环境法对我们来说还很陌生,我们对其知之甚少,因此,我们必须研究探索:什么是环境法?它是怎么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它的目的、功能和作用是什么?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与其他法律是什么关系?它的性质如何?有什么特点?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基本制度?什么是环境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理论基础是什么?研究方法有什么特点?研究领域和体系如何?等等。 为了研究以上两大课题,还必须对外国环境法进行研究。因为现代环境法和环境法学是首先在西方环境问题突出并具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发展起来的,而由于环境保护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有许多共同之处。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法起步较晚,特别需要研究走在前列的国家的环境法和环境法学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学习和借鉴他人的经验,促进我国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发展,使我们少走弯路。 (2)由于广大环境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的开拓进取,积极探索,环境法学研究成果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不断涌现出来。其中关于环境保护法基本理论和环境立法问题的论文和著作,主要有: 马骧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论文:《环境保护法浅论》(1979年),《健全法制,加强环境管理》(1980年),《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探讨》(1981年),《宪法与环境保护》(1981年),《综合性环境保护法比较研究》(1981年),《新宪法与环境保护》(1983年),《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立法体系》(1984年),《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与展望》(1989年)等。专著:《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1983年),《环境保护法》(1988年)。 文伯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论文:《略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1980年),《环境保护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1980年),《谈谈环境保护法》(1981年),《论大气污染控制的立法》(1981年),《略论噪声控制的立法》(1982年),《论�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体系》(1984年)。专著:《环境保护法概论》(1982年)。 金瑞林(北京大学法学院)――论文:《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980年),《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及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本原则》(1981年),《环境法的适用范围、目的和作用》(1982年),《中国环境法的特色和立法动向》(1983年)。专著:《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1985年)。 蔡守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论文:《环境法的发展过程及特点》(1981年),《环境权初探》(1982年),《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983年),《论环境法的公益性》(与凌相权合著,1983年)。专著:《中国环境政策概论》(1988年)。 罗典荣(中国政法大学)――论文:《健全法制,保护环境》(1980年),《完善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吴长德合著,1984年)。专著:《环境法导论》(主编,1988年)。 邓建煦(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论文:《健全法制,保护环境》(1980年),《加强法制,保护环境》(1981年)。蒋碧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环境法学初探》(1981年),《谈环境保护法》(与邵伯定合著,1982年)。著作:《环境保护法讲话》(与郭锐合著,1982年)。 窦玉珍(西南政法大学)――论文:《排污应当收费》(1981年)。专著:《环境法 通论》(1989年)。彭守约、陈汉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环境保护法教程》(1983年)。彭守约――论文:《试论农业环境的法律保护》(1984年),《加强地方环境保护立 法》(1984年),《浅谈我国环境立法和执法的几个问题》(1985年),《略论水污染防治法》(1985年),《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1985年)。陈仁(华东政法大学)――论文:《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几个问题》(与汪学文合 著,1983年)。专著:《环境保护执法导论》(1988年)。张孝烈、钟澜(西南政法大学)――专著:《环境保护法基础》(1985年)。张孝烈――论文:《环境保护标准的法律调整》(1986年)。韩德培(武汉大学环境法所)――《环境保护法教程》(主编,1986年)。程正康(北京大学法学院)――专著:《环境法概要》(1986年),《环境法》(1989 年)。论文:《环境法的几个理论问题》(1988年)。罗辉汉(中山大学法学院)――专著:《环境法学》(1986年)。邵伯定――《简明环境法辞典》(1989年)。 (3)环境管理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是环境法基本理论和环境立法问题的重要研究课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设立各种管理和保护制度,而法律行为准则和制度是必须遵守的,具有强制性,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制裁。因此,法律必须明确规定适当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在环境立法发展的初期是一片空白,必须抓紧进行研究。环境法学研究对此给予了应有的重视,从理论上为立法提供了支撑。其主要论文有:马骧聪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法律责任》(1981年),程正康的《谈谈环境法中无过失责任问题》(1982年),张孝烈的《试论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1983年),罗典荣和刘玉明的《略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损害赔偿》(1984年),丘国堂的《浅谈环境法中的损害赔偿问题》(1984年),米健的《论公害的民事责任》(1984年),吴景城的《略论我国的环境立法和司法》(1984年),陈立虎的《论固体废弃物的法律控制》(1985年),雷凯的《略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1985年),蔡守秋的《论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1986年),马骧聪、崔岩的《危害环境罪立法形态及特点》(1986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李启家的《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制度的探讨》(1989年),肖隆安的《公民、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1990年),等等。  (4)关于外国环境法的研究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起初是论文和翻译法规及著作,后来是外国环境法学研究专著。论文方面有:马骧聪的《日本的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法》(1981年),《关于苏联自然保护立法和管理的几个问题》(1984年),以及《保加利亚自然保护的立法和管理》(1986年)等一系列关于东欧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论文;北京大学康树华的《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1982年)。翻译方面有:马骧聪主编的《外国环境保护法规选编》(1979年),康树华翻译的日本环境法学家野村好弘著的《日本公害法概论》(1982年),程正康翻译的欧共体成员国的《污染控制的法律与实践》(1982年),黄之英等翻译的《苏联环境保护法概论》(1985年),程正康等翻译的《美   国环境法简论》(1986年),文伯屏、宋迎跃翻译的《美国环境法手册》(1988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肖隆安等翻译的《亚太地区环境立法与管理体制论文集》(1990年)和陈明义、李启家等翻译的《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1990年),等等。 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了研究外国环境法的论著,主要包括:文伯屏编著的《西方国家环境法》(1988年),中国政法大学丛选功著的《外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马骧聪著的《苏联东欧国家环境保护法》(1990年)等。这些著作分别对有关国家的环境法的历史发展、体系、基本制度等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5)随着研究队伍的扩大和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环境法学界还进行了一系列全国性的学术讨论和交流。其主要有: 1983年9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下属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在四川召开环境法学讨论会,提出要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试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体系,并加强行政执法、环境司法、妥善处理环境纠纷,从各方面保证环境法的实施。 1985年3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和国家环保局在厦门召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环境法制研讨会,讨论加强特区和开放城市的法制建设,防止外商向我国输出公害,转嫁污染问题。 1986年12月,国家环保局和武汉大学在武汉大学召开环境法体系学术讨论会,进一步研讨加速建立我国的环境法体系问题。 1990年5月,国家环保局和武汉大学在武汉召开环境法制研讨会,探讨贯彻执行新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诉讼法》问题。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中国环境法学经历了自己的第一个发展阶段,其标志是创立中国环境法学,确立其在中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构建理论和研究体系框架,探索环境法学基础理论和环境法治基本问题,推动中国环境法治的建立和发展,为中国环境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与时俱进,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全面发展 20世纪90年代是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这个时期的时代背景是,80年代末中国环境资源法治和环境资源法学得到了初步发展,但还很薄弱,必须继续前进,而90年代国际国内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为中国环境资源法治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机遇。一是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183个国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脑共聚一堂,一致通过《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明确肯定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的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并通过《21世纪议程》,规定人类在各个经济社会领域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要求世界各国共同执行。中国是环境与发展大会的积极参与者,会后不久就决定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很快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规定从各个领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包括建立健全保障可持续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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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祥民主编的《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13年卷总第9卷)》共设八个栏目,即“特约稿件”、“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司法专门化”、“译作”、“国际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研究”、“自然资源法研究”、“博士论坛”、“本年度环境法学研究综述与环保大事概览”,几乎每个栏目都有需要反复研读才能真正理解的新思想,或者激发学术思考的新资料、新信息、新视角。以下是我对本卷论文所作的艰难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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