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周伟文,陈颐 主编 页数:267 字数:338000
内容概要
外国法制史是一门描述世界各主要国家两千多年法律发展历史及其规律的学科。学习外国法制史有助于充分了解法的起源、发展、演变的基本线索及其社会历史背景,有助于把握法的发展演变规律,也为充分了解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背景和参照。
周伟文等编著的《外国法制史(国家级教学团队精品教材)》的编写以科学、准确和简约为目标,以方便学习者的学习并掌握所学内容为宗旨,较系统地介绍了人类历史上所存在的若干种主要的、有代表性的法律体系,对各主要法律体系中有特色的、影响深远的制度作了较详细的阐述,对当代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的最新发展亦予以了特别关注。
《外国法制史(国家级教学团队精品教材)》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对从事法制史方面的研究者以及对外国法制史感兴趣的社会读者也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二章 古印度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三章 古希腊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雅典法
第三节 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的关系
第四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形成及其特点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第五章 中世纪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日耳曼法
第三节 教会法
第四节 伊斯兰法
第六章 法国法
第一节 封建时期的法国法
第二节 近代以后法国法的发展
第三节 宪法
第四节 行政法
第五节 民商法
第六节 经济和社会立法
第七节 刑法
第八节 诉讼法
第九节 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七章 德国法
第一节 近代德国法的建立
第二节 德国民法典
第三节 魏玛宪法
第四节 经济法
第五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法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七节 德国法的地位
第八章 日本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近代日本的立法活动
第三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法的发展
第九章 英国法
第一节 中世纪英国法概述
第二节 君主立宪制度的建立
第三节 私法制度
第四节 刑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节 英国法的影响
第十章 美国法
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经济与社会立法
第六节 刑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美国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第十一章 欧盟法
第一节 欧盟和欧盟法
第二节 欧盟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欧盟的司法制度
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第一节 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Cuneiform Law)是指从公元前3000年起至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时止,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两河流域是世界上最早诞生文明的地区之一。公元前3500年左右,两河流域最早的居民苏美尔人就创造了象形文字,它们被人们用芦秆等刻在泥板上,形如楔子,故称“楔形文字”。在以后近3000年的时间里,两河流域的各奴隶制国家都是采用这种楔形文字记载和书写自己的法律。这些国家的法律不仅具有文字形式上的共同特征,而且具有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基本模式和共同点,从而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即楔形文字法系。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公元前3000~前2500年,两河流域地区的苏美尔人和阿卡德人建立了一批城市国家。它们有自己的首脑、长老议事会和诉讼机构,已具备国家的基本特征。随着城市国家的建立,传统的部落习惯逐渐演变为法律。公元前2113年,乌尔纳姆(Ur-Nammu,公元前2113~前2096年在位)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3~前2006年),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该王朝实行中央集权统治,国王集军事、行政和司法权于一身。为适应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乌尔纳姆统治时期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保存下来的有序言和部分条文。法典的内容已涉及损害与赔偿、刑罚、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保护奴隶制、维护私有财产等方面。《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19世纪,阿摩利人建立了古巴比伦王国。到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Hammurabi,约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它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汉穆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而且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地保存下来的法典。因此,它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的史料,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古巴比伦王国灭亡以后,楔形文字法逐渐走向衰落,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之后,严格意义上的楔形文字法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汉穆拉比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故又被称为“石柱法”①。其制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两河流域统一前,各城邦国家都已有了自己的习惯法和成文法,但存有较大差异。汉穆拉比统一两河流域后,无论是从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角度,还是从法的实施的角度,都需要实现法的统一。因此,制定一部通行于全王国的法典就成为当时的一种迫切需要。第二,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汉穆拉比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贸易都得到发展,新的雇佣关系、交换关系、租赁关系和土地所有制关系相继出现,这些新经济关系在原有的各国法律中未得到反映,因而需要用新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第三,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由于私有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各阶层、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尖锐化,高利贷剥削和债务奴役制度猖獗一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也亟须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二、法典的结构体系《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在序言部分,汉穆拉比列举和颂扬了自己的丰功伟绩,自称是“众王之神”,是“巴比伦的太阳”,序言部分还集中宣扬了“君权神授”、“君权至上”思想。与此同时,序言也包含了一些原始的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观念。法典的正文部分共282条,主要涉及法院与诉讼、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和劳动工具等。其内容之丰富,体系之庞大,在人类早期法中实属罕见。从《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和内容看,它典型地体现了古东方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在结语部分,汉穆拉比反复告诫人们遵守法典,不得变更和废除,并严厉诅咒那些将来不遵守法典的人们必将受到神的惩罚。这部分文字充分表达了汉穆拉比本人及那个时代的人们关于法的神圣和永恒的思想。三、法典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的代表,也是古东方法的代表,因而法典的内容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古东方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制度古巴比伦王国是典型的君主专制国家,国王居于最高的统治地位,行政、立法、司法和祭祀的大权都归属于他,任何人不得违抗。为了论证专制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法典用大量篇幅树立汉穆拉比的绝对权威。法典序言称汉穆拉比为神“任命的牧者、繁荣和丰产富足的促成者”,是“常胜之王”、“四方的庇护者”、“众王之统治者”,是“巴比伦之太阳”。结语中称汉穆拉比为“凌驾于众王之上之王”,其“言辞超群出众”,其“威力莫可与敌”,并要求其后继者应当遵守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废除。法典还通过对军队的特殊规定,来巩固其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支持。(二)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巴比伦王国地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正中,当时西亚的商道之上,土地肥沃,气候条件良好。在其全盛时期,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都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发展水平,但巴比伦的私有制尚不发达,灌溉农业在巴比伦经济中居首要地位,水流受公社和国家的统一支配。由这种生产方式所决定,《汉穆拉比法典》所反映出来的土地所有制基本形式是公有制。这种公有制表现为全国土地基本以王室土地和公社土地的形式存在。王室所有的土地,大概占全国可耕地的一半左右。王室土地又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为王室直接享用,如王室庄园、国王牧场等;另一部分作为份地交给穆什根奴(Mu比kēnum)耕种,耕种者交纳实物租税;第三部分赐给军人家庭耕种,作为军人服兵役的报偿。后两部分土地均不得作为买卖、赠与的标的,也不得用于抵偿债务。公社是巴比伦中央集权统治的基础,由国王派官吏管理,公社所有的土地归公社成员集体所有,交各个家庭耕种。各家庭使用这些土地时,必须以履行对公社的义务为先决条件,还必须受国家和公社的水源支配权的制约。当然,由于私有经济的发展,《汉穆拉比法典》已经开始确认和保护有限度的土地私有制。法典对私有土地和房屋的买卖、抵押、租赁、赠与和继承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典第39、42~47、60~65、150、165、178、191条等)。从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汉穆拉比时期,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作为私人所有权的标的所形成的买卖、继承等关系一般都限制在公社和家庭范围内。至于动产私有权,则已经相当发达,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已开始受到保护,法典共有三十余条条文涉及了对奴隶这一私有财产的买卖、侵害等的规定。(三)社会结构根据法典规定,巴比伦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奴隶在法律上是奴隶主的动产。奴隶主可以对奴隶任意处置,例如,可以买卖、赠与、抵押、租赁,也可以作为遗产,甚至可损其肢体或处死。同时,法典又规定,杀死或损伤他人的奴隶,要向奴隶的主人负赔偿责任。巴比伦的自由民被分为两个不同的等级,分别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自由民的上层被称为“阿维鲁穆”(Awī lum),包括国王、大臣、僧侣、商人、高利贷者、自耕农和手工业者,他们享有完全的权利。《汉穆拉比法典》为阿维鲁穆确立了特权地位,严格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所有权。自由民的另一个等级被称为“穆什根奴”,是处于公社之外而依赖于王室经济为王室服务的人,包括耕种王室份地的“纳贡人”、以服兵役为条件而获得王室土地的人以及为王室负担其他义务的人。这一部分人的法律地位比阿维鲁穆低,但由于他们与王室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他们也享受很多特权,其人身和财产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在巴比伦社会结构中,军人也是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属于不享有完全权利的穆什根奴,但法典对军人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并对军人财产给予特殊保护。例如,军人不得拒绝国王的差遣,也不能雇人代替,如果不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则处死(第26条);如果军人在战争中被俘,则由王室收回他的土地,另授他人(第27条);军人的儿子想要得到其父的份地,也必须以承担其父服兵役的义务为条件(第28条);凡侵犯军人人身和财产,夺取国王赐给军人的土地、牲畜、住宅者,要处死(第34条)。这些规定使得军人这个阶层紧紧依附于王室,成为巴比伦国家的军事支柱。(四)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在巴比伦,实行的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契约的订立,是在男方和女方父亲之间进行的,男方向女方父亲交纳一笔定金和身价费。这种婚姻形式表明女方在婚前是处于父权控制之下的,同时也就决定了婚后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地位。法典允许丈夫纳妾(第137条),丈夫也可随意提出离婚。而妻子只有在发生丈夫离家出走、被俘及失踪等情形、使其无法生活时,才可以提出离婚。从《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来看,在巴比伦还保留着严重的家长权。例如,父亲可将子女出卖为奴偿清债务,可以剥夺儿子的继承权,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如果儿子殴打父亲,父亲可割去儿子的手指。在继承方面,法典确立的是家内继承原则。儿子们在父母死后,可继承同等份额的遗产,女儿则取得一份作为嫁妆。在巴比伦,已出现了遗嘱继承的萌芽,例如,法典规定,父亲以盖章文书形式将土地、房屋赠给其所喜爱的继承人,该父死后,兄弟分割遗产时,该子应先取得其父所赠之财产,然后参与均分所剩遗产(第165条)。此外,法典第171条的规定也涉及了遗嘱继承的问题。(五)债权法在巴比伦,债的重要形式是契约。法典提到的契约种类主要有买卖、借贷、租赁、承揽、寄存、合伙、雇佣等。法典规定重要契约必须采取书面契约的形式,例如,金银、奴隶、牛羊等物的买卖与保管,必须要有证人。订立契约,如无证人和契约,则以盗窃论,处以死刑(第7、122条)。法典还用大量的条文对土地、田园、房屋、牲畜、船舶等的租赁中的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租赁物之赔偿、承租人的责任、出租人违约的法律后果等。出于稳定当时社会秩序、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保证兵源、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的考虑,法典开始重视对借贷利息的限制和对债务人的保护。例如,法典规定谷物的借贷利息为33畅3%,白银的借贷利息为20%(第89条),如果出借人在此之外又提高利息,则丧失其所贷之物(第91条)。如果出借者没有谷物和白银返还,可以其他动产返还,出借人不得拒绝,应予接受(第96条)。另外,法典在确立以债务人或其家属作为人质拘留于债权人之家的债的担保制度,以保证债的履行的同时,还保护债务担保人质的安全,如果人质在债权人家遭殴打或虐待而致死,则债权人要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第116条)。在巴比伦,也开始对侵权行为作出规范。例如,法典规定,如果自由民放水灌溉自己的田时不慎淹了其他人的田地、牧民牧羊不慎致使所牧羊群吃了其他自由民的庄稼、自由民不通知田园主而擅自砍伐了其树木,那么,就必须作出金钱赔偿(第55~59条)。(六)刑法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刑法规范与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规范是混在一起的,法典涉及的犯罪主要有如下方面:(1)国事罪。在法典中仅有一条文,即第109条,该条规定:如有人在酒家“聚议”谋反,而卖酒妇不将其逮捕并送往宫廷,则该卖酒妇应处死。(2)侵犯人身的犯罪。有杀人、伤害肢体、因职务犯罪致人死亡、非法拘留人质、虐待人质等。(3)侵犯财产的犯罪。有盗窃与藏匿奴隶,帮助奴隶逃跑,消除表示奴隶身份的印记或否认自己的奴隶身份,盗窃宫廷、寺庙和奴隶主的财产,利用契约将标的物据为己有,砍伐他人树木等。(4)诬告罪。有诬告他人杀人、诬告有夫之妇行为不端等。(5)职务犯罪。有建筑师所建房屋倒塌致人死亡、医生手术中致人死亡、法官擅自改动判决书等。从《汉穆拉比法典》来看,当时的刑罚手段极为残酷,有火焚、水溺等,除广泛适用死刑外,还施行残害肢体刑,如挖眼、割耳、割舌、割乳房、断指等。作为早期奴隶制的刑法,《汉穆拉比法典》还保留了同态复仇的氏族习惯。例如,法典规定,如果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眼,则应毁其眼;如果折断自由民之骨,则应折其骨;如果自由民击落与之同等之自由民之齿,则应击落其齿(第196~200条)。法典还规定,在一些情况下,犯罪者的所在公社和亲属要负连带责任。例如,法典规定,打死自由民之女则应杀其女(第210条);建筑师建造的房屋不坚固而致房主之子死亡,则应杀该建筑师之子(第230条)。如果发生盗窃案而未能抓到罪犯,则案发地或其周围公社及长老,应承担赔偿责任(第23、24条)。(七)诉讼制度在巴比伦,诉讼活动已基本脱离宗教的影响而由世俗法院管辖,但司法权与行政权尚无严格的划分。公社首领兼行基层司法审判权,王室法官接受国王指派负责各大城市的案件的审理,国王享有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和赦免权,并亲自审理一些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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