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秦华 编 页数:436 字数:660000
内容概要
《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高职高专畜牧兽医类专业教材系列:畜禽传染病》分为8个模块,主要介绍畜禽传染病的传染及流行过程、畜禽传染病的防疫措施、多种动物共患传染病、猪传染病、家禽传染病、反刍动物传染病、马传染病、小动物传染病的病原、流行特点、临床诊断要点及综合防制措施。每个模块根据畜牧生产一线对畜禽传染病的诊断、防制的实际需要附有实验实训内容及基本操作技能。
《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高职高专畜牧兽医类专业教材系列:畜禽传染病》编写注重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及学生复习思考三者之间的有机联系,每个模块后附有小结及复习思考题,便于学生掌握知识要点。书后附有畜禽传染病彩色病变图,便于学生及从业人员识别畜禽传染病的典型症状及病理变化。
《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高职高专畜牧兽医类专业教材系列:畜禽传染病》可作为高职高专畜牧兽医专业教材,也可作为从事畜牧生产及各种类型养殖场的从业人员参考书和工具书。
书籍目录
前言
绪论
模块一 动物传染病的特性
单元一 感染及其类型
单元二 动物传染病的特征及发展阶段
单元三 动物传染病的流行过程
小结
模块二 动物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单元一 动物传染病的诊断
单元二 对传染源的措施
单元三 对传播途径的措施
单元四 对易感动物群的措施
技能一 消毒
技能二 传染病病料的采集、运送及尸体的无害化处理
技能三 免疫接种
小结
模块三 多种动物共患病
单元一 病毒性传染病
单元二 细菌性传染病
单元三 其他病原引起的传染病
技能一 猪口蹄疫反向间接血凝试验
技能二 牛口蹄疫RT-PCR诊断技术
技能三 猪链球菌病的诊断技术
技能四 肠杆菌病的诊断技术
技能五 奶牛结核病的检疫技术
技能六 炭疽病的实验室诊断技术
技能七 羊痘的诊断技术
技能八 布鲁氏病的诊断技术
小结
模块四 猪的传染病
单元一 猪细小病毒病
单元二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单元三 猪瘟
单元四 猪伪狂犬病
单元五 猪圆环病毒
单元六 猪传染性胃肠炎
单元七 猪流行性腹泻
单元八 猪痢疾
单元九 仔猪梭菌性肠炎
单元十 猪增生性肠炎
单元十一 猪接触传染性膜肺炎
单元十二 副猪嗜血杆菌病
单元十三 猪支原体肺炎
单元十四 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
单元十五 猪丹毒
技能一 猪瘟荧光抗体检测技术
技能二 猪瘟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猪瘟抗体的监测)
技能三 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征的诊断技术
技能四 伪狂犬病的诊断技术
技能五 猪丹毒的诊断技术、
技能六 猪痢疾的诊断技术
技能七 猪附红体检查技术
技能八 猪支原体肺炎的诊断技术
技能九 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的诊断技术
小结
模块五 家禽传染病
单元一 新城疫
单元二 传染性支气管炎
单元三 传染性喉气管炎
单元四 鸡马立克氏病
单元五 禽白血病
单元六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单元七 禽呼肠孤病毒感染
单元八 禽传染性脑脊髓炎
单元九 禽腺病毒感染
单元十 鸡传染性贫血病
单元十一 鸡毒支原体感染
……
模块六 反刍动物传染病
模块七 马的传染病
模块八 小动物传染病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附图
章节摘录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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