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案例教程

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董敏杰 编  页数:200  

内容概要

由董敏杰主编的《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案例教程》是以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年修订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的“法律基础”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逻辑结构为蓝本、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学理论知识为主要目标、以提高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和吸引力为理念的教学参考书。
《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案例教程》通过对民商法律制度、行磅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以及诉讼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法学概念、法律术语等进行了案例式的解读。对高职院校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起到重要作用。本书在遵循教学内容的基本逻辑结构的同时,贴近高职生的思想,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具有较强的可读性。
《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案例教程》将法律教学的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在诠释案例的过程中解读了法学理论,具有导向性、针对性,对激发高职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商法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 民事主体制度
  一、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三、委托代理
  四、表见代理
 第三节 民事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权利制度
  一、抵押权
  二、质权
  三、留置权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土地使用权出租
  七、不当得利
  八、无因管理
  九、继承权
 第五节 民事责任制度
  一、违约责任
  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六、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七、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八、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九、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第六节 合同法律制度
  一、买卖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
  三、赠与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租赁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七、承揽合同
  八、建设工程合同
  九、运输合同
  十、技术合同
  十一、保管合同
  十二、仓储合同
  十三、委托合同
  十四、居问合同
  十五、行纪合同
 第七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著作权
  二、专利权
  三、商标权
 第八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虚假陈述
  二、内幕交易
  三、操纵市场
 第九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五、询问告知主义
第二章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二节 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许可
 第四节 行政强制
 第五节 行政处罚
 第六节 行政复议
第三章 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经济法原则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
第四章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要件
  二、犯罪客体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四、犯罪主体
  五、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第四节 故意犯罪形态
  一、犯罪预备
  二、犯罪中止
  三、犯罪未遂
  四、犯罪既遂
 第五节 共同犯罪
 第六节 刑罚的裁量
  一、自首
  二、立功
  三、数罪并罚
  第七节 刑法常见的几种犯罪
  一、间谍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交通肇事罪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五、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六、侵犯商业秘密罪
  七、非法经营罪
  八、故意伤害罪
  九、侵占罪
  十、盗窃罪
  十一、职务侵占罪
  十二、挪用资金罪
  十三、妨害公务罪
  十四、贪污罪
  十五、受贿罪
第五章 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诉讼主体
  二、级别管辖
  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四、简易程序
 第二节 刑事诉讼
  一、自诉案件
  二、强制措施
  三、辩护原则
  四、上诉不加刑
 第三节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目的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专属管辖
  四、行政诉讼被告
  五、行政诉讼证据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扒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它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观授权行为,致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也首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表见代理中,虽然行为人实质上无代理权,但在客观上,或因有与代理有关的事实和材料,或因其与本人有某些特殊关系,足以使相对人造成错误判断的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也是表见代理的基础。2)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也不应知行为人对于所为事项并无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即明知不当为而为之,则属于故意,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对于行为人无代理权的事实,稍加注意,进行必要的审查,就能发现其实质为无代理权,但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其轻信,则是由于相对人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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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案例教程》是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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