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陈延忠 著 页数: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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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由我们奉献给读者的这套系列专著的名称可知,本系列专著的研究内容涉及税法学中的两个重要但又是复杂的领域。我们所理解的国际税法,就其法律渊源的构成范围而言,是一个由各国的相关国内税法规范和各国彼此间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规范组成的综合性的税法分支体系。国际税法学是伴随着国际税法的形成而发展起来的一门跨越传统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分界的新的综合性的法学分支学科。它以国际税法规范本身和这类法律规范在调整国际税收关系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它的任务在于宣传、认识和解释这些国际税法规范,研究评析它们的功能与效益,并结合它们作用于调整规范国际税收关系的实际,谋求其内容与形式更趋科学性和合理化,使它们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协调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矛盾、保证和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与不断扩大发展这一根本宗旨。国际税法渊源构成的双重性决定了国际税法研究与比较税制研究之间的密切关联性。在国际税法这一综合性的法律体系中,各国相互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条约,就像是联系和衔接缔约国的国内相关税制的桥梁和纽带;而缔约国各自的国内相关税法制度,就像是维系和支撑这座桥梁的桥墩或桥头堡。缔约国国内有关税法上主张的征税权,在适用于具有跨国性质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时,需要经由国际税收条约这座桥梁加以规范协调;国际税收条约中协调缔约国各方对各种跨国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冲突的原则和规定,必须通过缔约国各自的国内税法中相应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则的配合施行,方能有效地避免对跨国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或双重未征税,同时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现象的发生和泛滥。因此,无论是正确科学地认识和研究国际税法制度规范,还是依法理智地分析处理国际税法实务问题,既要精通掌握国际税收条约的条款内容,又要熟悉了解缔约国各方的相关国内税法制度和程序。而比较税制研究正是我们发现和认识缔约国各自国内相关税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缔约国之间的税收条约的适用执行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必由路径。
内容概要
本书以税收协定的解释为研究主题,深入解析了缔约国一方的税务机关和国内法院在解释税收协定时所涉及的主要理论问题。内容包括税收协定在本国国内法上的地位、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联系与区别及其解释上的差异、税收协定的解释方法、OECD范本注释适用的法律依据、税收协定的解释规则等,这些都是我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在税收协定解释及适用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本书研究资料丰富,内容翔实,分析透彻,既对我国的税收协定解释研究作出初步探索,也对我国税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本书适合的读者对象为:从事财税研究以及财税法研究的研究人员,涉外税收征管的税务工作人员,从事税收筹划的会计人员,以及对国际税法感兴趣者。
作者简介
陈延忠,男,1978年生,福建厦门翔安人氏,厦门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厦门海事法院法官,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曾任法律出版社《美国法通讯》编委。在《涉外税务》、《国际经济法学刊》、《月旦财经法杂志》、英国International Tax Law Reports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多次在经合组织与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担任口译。审校出版译著《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等。廖益新,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税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兼任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先后主持和参与了10余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撰写出版有《国际税务学》、《中国税法》、《国际经济法学专论》等专著,主编撰写了《国际税务法》、《国际经济法学》等全国规划性教材,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和《政法论论》等主要法学刊物上发表了《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评价》、《论电子商务交易的流转改革评析》、等一系列法学研究论文,有关教学和科研成果获得多项省部级奖励。入选为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对象,2001年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奖励,2002年中共福建省委和福建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优秀专家”荣誉称号。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缩略语第一章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解释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解释问题第二章 国际税收协定作为缔约国国内法 第一节 税收协定在国内法上的地位问题 第二节 税收协定的特点及其解释第三章 国际税收协定的解释方法 第一节 国际条约的解释方法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解释方法 第三节 各种解释方法在税收协定解释中的具体适用第四章 OECD范本注释在税收协定解释中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OECD范本注释国际法地位的相关学说 第二节 OECD范本注释国际法地位的国别考察 第三节 OECD范本注释国际法地位之分析第五章 国际税收协定的解释规则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解释规则 第二节 协定第3条第2款含义解析 第三节 税收协定各种解释方法的适用次序结语重要法条参考文献附录后记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负责税收协定的谈判、草签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下简称《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我国缔结的条约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此类条约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第二类是以协定为名称的国际条约和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需经国务院核准;第三类是由政府各部门以自己的名义缔结的协定,此类条约无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或国务院核准。从其权限分配和具体的缔约程序来看,这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中关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内容与要求基本相同。因此,按照法律的效力来自于有权制定该项法律的机关的规则,这三类条约的国内法效力分别相当于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我国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应属于《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其效力相当于法律。关于如何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没有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对税收协定,则是将其直接纳入到我国国内法中。换言之,我国缔结并经过批准的税收协定,无需经过制订新法律,就直接纳入到我国国内法中,成为我国国内税法的渊源之一,可以在我国直接适用,纳税人可以直接援引税收协定主张其权利,我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在涉及协定涵盖的问题上,可以而且应当将有关税收协定作为国内法律直接加以适用。
后记
我的大学,在鹭岛西南,面朝大海,春暖花开。这里,木棉花和凤凰花同在。这里,凤凰花一年开两季。一季新生来,一季老生走。这里,木棉花,会在你不经意路过时与你脑门亲切问候,飞絮漫天,格外缠绵。这里,有个情人湖,秋天一到,层林尽染,天高云淡风轻。此情此景,永生难忘。有幸在这样的大学度过本科、硕士、博士10年,又是何等幸事。本书是在我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完成的,也是我在厦门大学10年求学的心得及阶段性研究的一个总结和汇报。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有几句话想说:首先要感谢恩师廖益新教授。廖师从教30年,桃李遍天下,是公认的国际税法大家,我有幸忝列门墙,耳濡目染,得廖师言传身教,幸甚至哉。廖师严谨的治学、宽厚的为人、渊博的学识、深厚的积淀,皆是我终生学习的榜样。同时,还要感谢国际经济法诸位导师多年来的悉心教导和栽培。本书观点及论证,如有谬误缺漏,文责皆由作者自负。还要感谢我所属的厦门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专业性强,学术气氛浓厚,得益于院领导对学术研究的大力支持和政策扶持,使我在办案之余能够有充裕时间和优渥条件从事学术研究,为本书的出版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还要感谢科学出版社徐蕊、周向阳、王丹妮诸位编辑认真细致和高效的工作。最后要特别感谢的是:我的父母陈良江先生和陈金钗女士。没有他们,我什么都不是,甚至不可能来到这个世界。大学之路,既漫且长,风雨兼程,甘苦自知,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无论何事,他们都给予我最大的支持,他们是我精神和情感的避风港。谨以本书献给他们,愿他们健康长寿!同时也将本书献给亲爱的吴舜,你就像Plants vs.Zombies中的向日葵,为我提供了无尽的阳光和动力。还要特别提及一个“小”人物——我的外甥女小宇儿,2010年春节,我闭门不出,专心校对,小宇儿蹒跚学步,牙牙学语,让我开怀,她翻箱倒柜的恶作剧,也促使我更加高效地完成本书的校对工作,使本书可以早些出版。也以此书献给小宇儿,愿她茁壮成长,早日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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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解释问题研究》适合的读者对象为:从事财税研究以及财税法研究的研究人员,涉外税收征管的税务工作人员,从事税收筹划的会计人员,以及对国际税法感兴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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