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研究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何建邦 等著  页数:427  

内容概要

本书以新的构思与方法来分析、揭示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结构所存在的自然、经济与社会三大本质属性,从而构建了地理信息资源产权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产权政策必须遵循产权客体的规律性,产权政策必须满足产权主体需求的目的性,产权内容必须协调权利与义务的和谐性。为此,本书重点研究厂地理信息与信息技术作为财产的一般属性与特殊性,运用价值规律调动产权主体的积极性,其中又把产权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内容作为重点中的重点。  本书适合政府管理人员、信息企事业部门人员、经济与法律界人士、信息技术与管理专家、科技与教育界专家,以及高校教师与研究生参阅。

书籍目录

总序(张来武) 序(孙枢)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概述  第二节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研究的意义  第三节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研究的内容及其研究方法 第二章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属性  第一节 地理信息资源的特性  第二节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的比较  第三节 作为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资源产权  第四节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属性与政策的构建 第三章 产权主体的需求  第一节 人的属性是地理信息资源产权政策制定的依据  第二节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的归属  第三节 地理信息资源支配权的内容  第四节 产权主体与产权政策 第四章 物权理论与地理信息资源产权  第一节 构建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的物权理论基础  第二节 物权理论与地理信息资源产权权利 第五章 知识产权、债权与地理信息资源产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地理信息资源产权  第二节 债权与地理信息资源产权  第三节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权利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 我国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理论研究的进程  第一节 产权构成要素对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研究的要求  第二节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研究概况  第三节 当前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制度的研究 第七章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的法制建设  第一节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法制产生的背景  第二节 国外地理信息资源产权政策现状与特点  第三节 我国地理信息资源产权法制现状  第四节 对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制度的展望 第八章 对我国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的讨论  第一节 对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名称的讨论  第二节 对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含义的讨论  第三节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的组成结构  第四节 对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的权利内容的讨论  第五节 对我国地理信息资源产权政策的讨论 第九章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多元化政策  第一节 产权多元化概述  第二节 产权多元化属性及其与企业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三节 我国当前产权多元化的有关政策与法律  第四节 如何制定我国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多元化政策 第十章 地理信息资源的持有权政策  第一节 持有权概念的提出  第二节 持有权概念的内涵  第三节 设置地理信息资源持有权的建议 第十一章 地理信息资源的经营权政策  第一节 经营权概述  第二节 地理信息资源经营权及其政策建议  第三节 地理信息许可使用权的经营政策 第十二章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保护政策  第一节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保护概述  第二节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章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保护技术  第一节 地理数据产品版权保护技术概要  第二节 版权标记生成技术  第三节 版权标记嵌入与提取技术  第四节 实时版权监控技术  第五节 矢量地理数据的版权标记技术  第六节 DEM数据的版权保护技术 第十四章 结语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物权客体的特性。物权客体是有形物体,并且是单一的、独立的、特定的物。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的、个别存在的物。所谓独立物是指在物理上、观念上、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区别而独立存在的物。而只有独立物,所有人才能进行直接支配。所谓特定的物是指任何一个具体的单一物或独立物,而不是抽象的物。因此行为、精神财富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物权法对物的利用是遵循一物一权的原则,因此在利用上具有排他性。物在利用过程中也具有消耗性和磨损性,故耗损性是物权的特性。人们对物的利用寿命取决于物的固有属性与利用状态,因此对物权的使用一般并没有设定限制的期限。第二,物权在归属上的特性。物权具有独占性或排他性。传统法学认为只有独占和排他的物,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物权。因此不能在同一物上设定两个所有权(共有人属于同一个所有权)。物权在归属上的特性,表明物权所有人只有占有和圈定该物,才能行使支配与收益的权利。第三,物权权利内容的特性。物权权利主体享有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或对世权。对世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享有物权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一句话,义务是针对世上所有的人,因此称为对世权。绝对性是指保护的绝对性,世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而不是说物权的权利内容是绝对不受限制的。绝对不受限制的物权权利内容不利于当代社会的发展,代之而来的是物权所有人也负有义务。正如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物权所有人对物权权利的支配权的内容包括转让、出租、典当、抵押等,此外对物权所有权的行使权利也不受时间限制。(二)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客体同物权客体的比较1.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客体具有物权客体的财产性和商品性地理信息资源作为产权客体,同物权中的物一样都属于财产范畴,都具有财产性和商品性特征。作为财产的地理信息资源也是由国家法律予以确认的,故财产权的法定性是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同物权、知识产权所共同的特性。一是财产性。财产的法定性使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在法律上属于强行法。财产权的法定性原则是指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地理信息资源产权都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设定与法定的财产权不相符合的物权和地理信息资源产权。一句话,人们对财产权的行使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像债权那样由当事人协商来设定。由于财产权具有法定性特征,人们对包括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在内的财产权的取得就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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