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李勤昌  页数:205  

前言

  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运输的最主要方式。在我国,随着对外贸易规模的逐年扩大、运输需求的不断增加,在航空国际货运能力有限及铁路运输局限的情况下,海上货物运输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国际上,尽管海上运输领域的立法相对统一,但各国也存在着差异。《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为缔约国所广泛采用,也为某些非缔约国所借鉴,但是,在这些国际公约之外,仍然存在着不同的国内立法。特别是对国际海上运输影响较大的英国普通法及美国国内法,由于立法取向差异,对海上运输合同的某些法律问题持有不同的立场。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也借鉴国际上不同法律体系的立法经验,考虑了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立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班轮、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多式联运等多种运输方式,其在运营方式及当事人法律关系上存在诸多不同。海运民间组织为各种海运方式拟定了不同的合同范本,但人们在使用时,根据自己的需要,或对范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追加许多不同条款,使得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繁多,解释困难,产生了许多纠纷。观察英国有关海事案件的判例,就可略见一斑。  因此,研究有关国际立法和主要国家的航运立法,弄懂常见的合同范本,对于保证国际航运顺利进行、维护承运方和货方的利益非常重要。  在本书中,作者依据长期研究及教学实践经验,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合同条款进行了逐条解析,对各种合同中涉及的经常性重要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在解析和研究中,作者充分考虑了相关的国际公约、我国《海商法》以及对国际航运影响较大的英国普通法,提出了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部分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在此表示衷心感谢。由于作者水平和占有资料有限,书中不当之处在所难免,一些理论上存在争议的问题也是一己之见,诚恳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在作者长期研究、生产实践及教学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主要合同条款进行了逐条解析,对各种合同中涉及的经常性重要问题作出深入研究。在解析和研究中,充分考虑了相关的国际公约、我国《海商法》以及对国际航运影响较大的英国普通法,提出了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本书适合从事国际贸易、国际海运、国际货运代理的研究人员、教学人员及实务界人士参考与阅读。

书籍目录

前言第1章  绪论  1.1  国际海上货运方式的新特征  1.2  国际租船市场及其新特征  1.3  国际海运合同的法律基础第2章  班轮运输合同的法律问题  2.1  关于班轮运输合同的订立  2.2  关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2.3  关于托运人的合同义务  2.4  提单及其功能的界定  2.5  提单的内容及条款的法律解释  2.6  提单运输合同属性的深入探讨第3章  “金康”航次租船合同  3.1  合同主体及其识别  3.2  船舶描述及其法律地位  3.3  履约时间及其法律地位  3.4  装卸港口及其法律地位  3.5  约定的货物及其法律地位  3.6  运费的有关问题  3.7  装卸时间计算的相关问题  3.8  货物留置权  3.9  租船合同提单的法律问题第4章  “纽约土产”租船合同  4.1  合同主体及其识别  4.2  船舶描述主要内容及法律地位  4.3  租期与转租的经济与法律意义  4.4  交船地点及其经济意义  4.5  航行区域与安全港口  4.6  出租人维持船舶义务  4.7  租金及其支付  4.8  还船的相关问题  4.9  租金的起算及解约条款  4.10  船舶的使用与赔偿  4.11  货物装卸的相关问题  4.12  提单签发的复杂性分析  4.13  停租的法律性质及解释原则  4.14  免责的明示与默示  4.15  双向的特定留置权  4.16  国际海事仲裁  4.17  一般性免责权利的保护  4.18  最后航次——一个英国经典案例分析第5章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5.1  国际多式联运及其特征分析  5.2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5.3  多式联运单据  5.4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特征第6章  海上货物运输索赔  6.1  海上货运索赔及其法律原则  6.2  海上货运事故理赔及其法律原则  6.3  国际多式联运中的货物索赔  6.4  海上货物索赔的若干法律问题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二,按固定的费率收取运费。由于班轮运输的公共服务性质,班轮承运人很难与广大的货主就每一票托运的货物商谈具体运价。所以,各班轮公司都会根据对市场运力供求状况的预测以及竞争状况,制定在一定时期内的固定运费表,列明到各基本港的不同等级货物的运费率。对于短期内影响运输成本的因素,承运人通过加收附加费和运费折扣的形式进行调整。对于经常性的、托运量大的货主,承运人也通过运费折扣的方式予以照顾。  第三,承运人负责货物装卸。由于件杂货票多、货杂,在收货、配载、装卸等业务环节需要统一调配,所以无法像大宗货物那样可以由货主负责装卸,只能由班轮公司负责装卸。班轮公司除承担货物装卸责任外,也将货物装卸费用包含在运费中。这一特征即便是集装箱运输也是具有的。  第四,运输合同表现形式复杂。由于班轮运输的公共性,班轮运输合同无法由单一的合同形式完整表示,而是由托运单(订舱单)、船期表、运价表和提单共同构成。在考察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各自义务时,必须对上述文件进行综合考察。  第五,班轮运输市场相对垄断。为了保证航线上的船期准确和班轮密度,班轮公司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建造、购买或租人现代化的高质量船舶;为了保证充足稳定的货源,班轮公司需要在各个航线上的基本港建立揽货网络。这些巨额资金投人后就变为班轮公司的沉淀成本,在市场转坏时很难抽出资金,所以班轮公司需要有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这些因素导致了目前国际海上货物班轮运输市场的垄断局面,世界主要货物班轮运输航线由十几家大的班轮公司所占有,广大货主在运价的谈判上处于不利地位。  但是,随着国际货物贸易商品构成的改变和运输技术的进步,传统的件杂货运输方式逐步被集装箱运输取代。面对这样的现实,传统的件杂货运输班轮越来越呈现出“去班轮化”的特点,其表现为,在它们的运输中很难再见到固定的船期表,随之其固定航线、固定港口的特征也越来越弱化。就固定运费的特点而言,传统件杂货运输的运费率也越来越市场化,由运力的供求关系来调节,运费的高低表现为“随行就市”。以上两点是近些年来传统件杂货班轮运输的明显变化,对此托运人必须加以注意。  谈起现在的班轮运输,更多是指集装箱的班轮运输,它在运输方式上具有班轮运输的全部特征。与传统件杂货班轮运输不同的是,现在的班轮运输在业务操作层面上发生了变化,随之单证使用也有所不同。总之,我们应当注意到航运实务发生的变化,对班轮运输方式的理解与把握必须作出调整。

编辑推荐

  《海上货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对国际海运中涉及的提单属性、承运人、托运人、提单持有人的法律地位、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判别、租船合同中的滞期费起算原则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国际海运中广泛使用的“金康”合同和“纽约土产”合同条款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尽地解释。  《海上货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特点主要有:  1.针对性强。《海上货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针对国际海运合同条款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内容细致深入。  2.实用性强。《海上货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相关前沿性结论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各合同条款的法律释义可直接指导实务操作。  3.国际性强。《海上货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除以我国相关法律为研究基础外,更注重对英美法的理解与运用,从而保证读者能够对中西方的有关法律有所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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