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科学 作者:王学辉 页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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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是一本专著。不是研究如何防止打群架之类的事,而是专门研究政府与市民社会关系、研究行政权与公民权关系的著作。以前研究这类问题的著作基本上都是从加强“管制”的视角展开的,是建立在政府与市民社会对立的平台上,而本书确立的基本态度是遵循“善治”之路,寻求和谐行政法律秩序的建构。书中所用的资料都来源于现实中国的实践。 “群发性事件”不单单是一个概念。群,不过就是你我他;事件,一个故事而已。你我他的故事,我们都希望是个好故事,坏故事则希望它变好。简单而美好的愿望,是这本著作产生的原因。 我也一直相信,唯有“政通”方能“人和”。这个道理,一千年前讲得通,一千年后也讲得通。所以,对于群发性事件,我们首先要反思、检讨,要找出体制上、机制上的问题,要想办法让这些问题都“通”了。唯有这些问题“通”了,群发性事件才能“通”。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书很大一部分笔墨都花在所谓的“长期纬度中的防范机制”上,就是希望把群发性事件置放于宏大的社会场景中,把群发性事件置放于流动的历史长河中,一言以蔽之,就是把群发性事件的防范机制对应到如何实现“政通”的问题上。 那么,何为“政通”?在我看来,貌似玄而又玄的“政通”有这样几个标志: 第一,民富国强。当孔子周游列国时,见到卫国人口增多了,孔子对冉有说:“庶矣哉!”冉有说:“即庶矣,又何加焉?”日:“富之。”日:“即富矣,又何加焉?”日:“教之。”①孔子是把老百姓的“富”作为治政的要务来考虑的。孔子很多学生中有一个最像孔子的学生叫有若,鲁哀公因为缺钱想增加赋税,便去问有若,有若反对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②可见,从古及今,民生问题的本质都在于最广大的国民能掌握多少财富。如果藏富于民,民富而国强,政通人和就有了基础或前提。反之,将国家作为财富的本体,藏富于国,甚至与民争利,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事件”倒成怪事了。
内容概要
《群发性事件防范机制研究》是一本研究群发性事件的法社会学著作。对萌生于社会转型时代背景之下,根植于依法行政初期阶段土壤之中的群发性事件之研究,逃脱“管制”视角的窠臼,突破政府与市民社会对立的平台是必然之选。中国传统文化、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政治、公共行政多重视角解读下的群发性事件之防范需以社会治理结构的优化、公民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为根基,在此之上进行舆情汇集分析机制、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治安联动机制等制度性建设。唯此,始能达致政通人和,并遵循善治之路,构建出和谐行政法律秩序。 《群发性事件防范机制研究》适合于政府部门从事相关公共事务的工作人员阅读,也可供从事法学、社会学学习和研究的人员参考阅读。
作者简介
王学辉,男,1965年生,汉族,四川人,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市精品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负责人,重庆市优秀教学团队——“行政法学”带头人。近几年学术方向在行政法基础理论、比较行政诉讼法和中国近代行政法制度。出版学术专著8部,教材及工具书12部,发表学术论文40多篇,有8项学术成果获得省部级及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奖。近五年主持或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10项。
书籍目录
自序序言导论一、涉及群发性事件研究的相关理论阐释二、社会转型时期的群发性事件第一章 群发性事件防范机制概述一、“群发性事件”概念的研究目的二、“群发性事件”语词形态的变迁分析三、“群发性事件”的时代背景分析四、作为法律概念的“群发性事件五、群发性事件防范机制的时间纬度第二章 国外群发性事件研究及借鉴一、国外群发性事件研究方法和经典理论二、群发性事件的观察视角及其中的核心影响因素三、防范群发性事件域外经验的借鉴第三章 多视角下的群发性事件一、中国传统文化视角下的群发性事件二、社会学视角下的群发性事件三、社会心理学视角下的群发性事件四、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政治视角下的群发性事件五、公共行政视角下的群发性事件第四章 长期纬度中的群发性事件防范机制一、社会治理结构的优化二、以公民道德建设促进群发性事件防范机制的构建三、以法治建设促进群发性事件防范机制的构建第五章 短期纬度中的防范机制一、舆情汇集分析机制二、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三、治安联动机制后记
章节摘录
3.法治政府是诚信的政府 古人云:“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做到诚实可靠、信守承诺,政府与公民关系由紧张对峙走向良性互动,由猜疑对抗走向信任合作。一个诚实守信的政府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政府的诚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的公信力,而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又推动了群众对政策的认同和接受,从而促进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执行。这就要求政府所公开披露的行政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不能采用欺上瞒下的方式欺骗公众,政府应当言而有信,政令不可朝令夕改。《行政许可法》第8条确认的“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诚信政府的具体体现。 4.法治政府是能负责任的政府 在法治的传统下,权力与责任历来是不可分割的。法治政府意味着政府对权力行使的后果负责,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却不承担责任就会助长行政权力的恣意而陷整个社会于责任危机中,并最终危及政府的存在。政府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必须回应社会和人民的正当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给予满足,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和赔偿责任。我国的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都体现了对责任政府的追求。 5.法治政府是高效的政府 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复杂的公共事务必然要求法治政府是高效的政府。高效政府是指政府在履行行政责任的过程中,在注重社会公平的基础上能够积极回应公众要求,以相同或更少的资源取得公共产出的最大化。效率和成本也是考量政府的重要因素。高效政府的建设要求改革行政体制、吸收科学的管理工具、完善监督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等等。 综上分析,法治政府与中国社会转型相适应是时代对政府提出的新要求,只有这样的政府才能应对机遇与冲突并存的社会转型。自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构建“法治政府”以来,政府的改革就一直围绕着这一目标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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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性事件防范机制研究》是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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