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7月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刘邦惠 页数: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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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犯罪心理学》自2004年出版以来,至今已经重印六次,受到广大读者的喜爱,特别是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新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老师和学生在使用本书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所以,借修订之机,我们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删除了陈旧的内容,同时改正了原书中由于撰写疏漏所造成的一些瑕疵。为了做好本次修订,我们对每一章内容都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梳理。重点修订的内容有:第一章第二节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中增加了个案法,根据最新的研究成果对改革开放30年来犯罪心理学的发展进行了重新梳理。第六章对犯罪人格的概念、特征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犯罪人格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一经提出就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本章适度地介绍了一些有关的争论,希望更多的人参与到对这个重要问题的研究中来。第七章增加了一节,即流动人口犯罪心理分析,这是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出现的一个重要问题。第十二章增加了四个专栏,对变态性犯罪动机、恋物性偷窃癖、纵火犯的心理进行了比较详细地分析,并且介绍了国内出现的重大疑难案件,希望引起读者的思考。第十三章做了较大的修改。首先是理清了多导测谎技术的概念,并且增加了国内外学者对多导测谎技术信度和效度的最新研究成果;其次是增加了一节专门介绍目前警界十分流行的罪犯描绘技术,并且对罪犯描绘技术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第十四章根据最新研究成果对罪犯心理矫治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在本书的形式方面,我们吸收了近年来国内外教材编写的经验,在每章前增加了一段“导读”,帮助学生做好学习该章的准备;在每章末尾增加了“本章小结”,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该章的重点内容。《犯罪心理学》修订版和第一版一样,适用于全日制高校应用心理学专业、法学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的本科学生,同时,也可作为公、检、法、司人员和其他爱好者的参考读物。
内容概要
《犯罪心理学》自2004年出版以来,至今已经重印6次,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此次修订,除了完善原有的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犯罪动机、犯罪人格、不同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分析、各种犯罪类型的犯罪心理分析、犯罪心理学应用技术、罪犯心理矫治等内容外,还增加了流动人口犯罪心理分析,罪犯描绘技术,变态性犯罪、恋物性偷窃癖、纵火犯的心理动机分析等内容,理清了多导测谎技术的概念,并在相关章节介绍了国内外出现的重大疑难案件,希望引起读者的思考。 《犯罪心理学》(第二版)一如既往重视注重心理学基本理论知识在犯罪领域中的运用和犯罪心理学实证研究资料的采集,并对近年来犯罪心理学理论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影响较大的两个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各章设有专栏,以帮助读者理解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本书既可作为高等政法院校、警察院校以及其他院校学生学习犯罪心理学的教科书,又可作为心理学科、犯罪学科理论工作者以及司法实践部门工作人员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刘邦惠,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心理学研究所所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心理学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心理学会常务理事。主要著作有:《管教民警心理卫生》,《心理学概论》,《犯罪心理学新编》等。
书籍目录
第二版前言前言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犯罪心理学的对象与任务 第二节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第三节 犯罪心理学的历史回顾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第二章 现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 第一节 犯罪行为的精神分析理论 第二节 行为主义心理学与犯罪行为 第三节 道德认知发展与犯罪行为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第三章 犯罪心理形成的静态分析 第一节 生物学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第二节 心理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第三节 社会环境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第四节 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犯罪心理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第四章 犯罪心理形成的动态分析 第一节 犯罪心理的形成 第二节 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节 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第五章 犯罪动机 第一节 犯罪动机及其形成 第二节 犯罪动机的转化 第三节 犯罪动机的特殊形式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第六章 人格与犯罪 第一节 人格概述 第二节 犯罪人格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第七章 不同主体犯罪心理分析 第一节 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 第二节 女性犯罪心理分析 第三节 特殊人群犯罪心理分析 第四节 不同经历犯罪人心理分析 第五节 流动人口犯罪心理分析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第八章 几种主要犯罪类型的心理分析(上) 第一节 财产犯罪心理分析 第二节 暴力犯罪心理分析 第三节 性犯罪心理分析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第九章 几种主要犯罪类型的心理分析(下) 第一节 邪教犯罪心理分析 第二节 毒品犯罪心理分析 第三节 计算机犯罪心理分析: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第十章 过失犯罪心理 第一节 过失犯罪心理的概述 第二节 引起过失犯罪的客观诱因 第三节 过失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第十一章 群体犯罪心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各类群体犯罪的心理分析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第十二章 变态犯罪心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人格障碍与犯罪行为 第三节 性变态与犯罪行为 第四节 精神病与犯罪行为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第十三章 犯罪心理学应用技术 第一节 多导测谎技术 第二节 罪犯描绘技术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第十四章 罪犯心理矫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罪犯心理评估技术 第三节 罪犯心理咨询与治疗技术 第四节 罪犯心理危机干预技术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节 犯罪行为的精神分析理论 精神分析学派的发展概况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是由奥地利精神病学家弗洛伊德于19世纪末创立的心理学流派。它既是一种神经症的治疗方法和理论,又是一种潜意识心理学体系。到20世纪20年代,这一理论扩展到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发展为无所不包的人生哲学,是20世纪内对人类文化影响最大的理论流派之一。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又称古典(或经典)精神分析,大体上可分为两个时期:①弗洛伊德的早期理论。1895~1913年,弗洛伊德在大量临床实践的基础上,经过独立研究,围绕解决心理疾病提出了精神分析理论的一些基本命题,这一时期是精神分析学萌芽、奠基和形成的时期。②弗洛伊德的晚期理论。1914~1939年,弗洛伊德对前期精神分析理论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其理论已经大大超出了认识和治疗精神疾病的范围,涉及社会文化、科学、宗教等方面,并逐渐发展成弗洛伊德主义。弗洛伊德的两个得意门生阿德勒(Alfred Adler,1870~1937)和荣格(Carl Gustav Jun9,1875~1961),由于反对泛性论而与老师分道扬镳,并于1911年和1914年,先后离开弗洛伊德,分别建立起“个体心理学”和“分析心理学”。在精神分析学派的发展历史上,这被认为是从古典精神分析向新精神分析的过渡。20世纪30年代以后,欧洲特别是德国的一批精神病学家和精神分析学家为逃避纳粹的迫害而移民美国,将精神分析同美国的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人种学等理论相融合,兴起了新精神分析学派。新精神分析学派的代表人物多数为欧洲移居美国的学者,也有少数美国本土的精神病学家和人类学家。其中著名的人物有霍妮(Karen Horney,1885~1952)、沙利文(Harry Stack Sullivan,1892~1949)、卡丁纳(Abram Kardiner,1891~1981)、弗罗姆(Erick Fromm,1900~1980)及埃里克森(Erik Homburger Erikson,1902~1994)等人。新精神分析学派并不是一个严格统一的整体,之所以把他们归在一起,是因为这些学者在一些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方面并未脱离弗洛伊德体系,但在不同方面又对正统精神分析有所变通、修正和扩充。二、弗洛伊德的犯罪观弗洛伊德对人类的巨大贡献在于他创立了精神分析理论,他并没有系统地研究犯罪行为。但是,在弗洛伊德的许多著作中都涉及对犯罪问题的分析。1915年,他在“由于罪恶感而犯罪的人”一文中,初次应用精神分析的观点解释犯罪问题,为犯罪学中精神分析学流派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吴宗宪,1997)。归纳起来,弗洛伊德对于犯罪行为的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1.本能与犯罪本能论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论及人类的本能时,弗洛伊德涉及了犯罪问题。他认为,人类社会中犯罪的根源在于人与生俱来的本能,因为,犯罪就是违反了为了文明的存在而确定的各种禁律,而这种禁律是违反人类本性的。死亡本能转向外部世界,往往就以攻击本能和破坏本能的面目出现。人类本能中这种攻击性和破坏性的滥肆满足就会导致犯罪。此外,性本能也与犯罪有关。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是人类最强大的本能之一,性欲的力量必然会严重地冲击文明社会为限制它而制定的各种禁律。儿童恋母(父)情结的存在,就意味着他们很早就有这种反对文明伦理的乱伦倾向。按照弗洛伊德的看法,儿童是作为犯罪者出生的,只是由于他们没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他们的暴力破坏、攻击行为才不被认为是在犯罪。一旦长大成人,他们的行为就会被社会视为犯罪。由此可以看出,弗洛伊德是典型的性恶论者。2.人格与犯罪弗洛伊德把人格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他认为,虽然本我中的原始本能是犯罪的根源。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并不会去犯罪。人格中的目我和超我是人的行为中两个重要的控制系统,人们会根据现实社会道德法律的要求约束控制自己。如果自我和超我不完善,存在缺陷,已有的道德观念无法抵御本能冲动的诱惑,或者本我的力量过于强大,压倒了现实原则所带来的抑制力量,就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弗洛伊德用人格结构理论来解释犯罪,对后继者用精神分析理论阐释犯罪有很大的影响。3.罪恶感与犯罪无意识罪恶感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在人格发展过程中,由于里比多的固着与倒退,个体对父母产生了不正常的恋母(恋父)情结,使其在超我的作用下产生了很深的无意识罪恶感,这种罪恶感可能引起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发生。对这些人来说,当犯罪发生并得到应有的惩罚之后,他们倒会感到欣慰和心满意足。弗洛伊德在《自我与本我》一书中写道:“无意识罪恶感的增长会使人们成为罪犯,这一发现是令人惊讶的。但这毫无疑问是一个事实。在许多罪犯身上,特别是青少年罪犯的身上,人们可能发现在犯罪以前就存在着非常强大的罪恶感,所以罪恶感不是犯罪的结果,而是它的动机。”显然,弗洛伊德对罪恶感与犯罪的关系的看法是独特的,他认为是犯罪人的罪恶感导致了犯罪,这实际上是将通常的犯罪因果关系颠倒了。通常情况下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产生罪恶感,但在弗洛伊德这里,犯罪人的罪恶感产生在前,犯罪行为实施于后。弗洛伊德揭示了犯罪人深层的无意识犯罪动机,尽管带有明显的唯心主义倾向,但是,他把无意识引进犯罪动机领域是有创新意义的,这使我们对一些动机不明的犯罪有了新的认识途径,并为惩罚犯罪人提供了新的心理学方面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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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第2版)》是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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