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袁兆春 页数:251
前言
在中国任何一个法学院系的教学课程体系中,总会找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这门课程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门基础性课程,是每位法学毕业生必须学习的课程。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答案很简单:中国的法学毕业生肩负的历史使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并维护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自然也就必须要了解在法制方面的中国特色是什么。法学毕业生有必要掌握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是怎样发生、发展、演变的,以及在这些演变过程背后所反映出来的历史规律,了解中国历代积累起来的丰富的历史经验和历史教训,从而能够更自觉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性课程,中国法制史课程应该向学生客观、全面地介绍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脉络和主要内容,以及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在向学生介绍法律制度方面的历史遗产的同时,引导学生进行纵向以及横向的比较思考,从而掌握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更好地融会贯通法学各部门的基本知识,进一步树立起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
内容概要
全书共分17章,以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为基本线索,系统介绍了自夏商至新中国成立前各主要历史发展时期的立法概况、法律制度与司法制度,力图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古代及近现代以来的法制发展情况,以使学生能够了解支撑中国五千年文明史的法律发展史,培养学生对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认识,并为学生进行其他部门法的学习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本书尤为注重内容的精简,在体现教育部本科教学指导纲要的基础上贴近司法考试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考察要求,内容明确、重点突出。 本书既可作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也可供相关专业学生或其他对中国法制史感兴趣的读者作为学习参考用书。
作者简介
袁兆春,男,1962年生,山东临沭人,中共党员。法学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山东师范大学、烟台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德州学院等兼职教授。1987年7月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政治系“高校师资班”,留校任教至今。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学会及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法律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理学会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学术委员、山东省法学会法律史学会副会长、山东省济宁市法学会副会长、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山东省日照市仲裁委员会委员等。在理论上,主要对中国法律史学、法理学、教育法学及相关部门法学中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先后主持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部级项目、教育部国家重大攻关项目以及山东省厅等国家、省部、厅级科研课题项目10余项;出版专著9部,合著、主编和参编著作、教材21部,发表专业论文40余篇,其中多篇、部被转载、获奖。
书籍目录
出版说明编写说明前言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第二节 夏代法制简况 第三节 商代法律制度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立法概况 第二节 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 第三节 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战国法制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形式 第三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 秦国及秦朝的法制 第一节 秦国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二节 汉朝立法概况及其法律形式 第三节 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汉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汉朝的司法及诉讼制度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第二节 魏晋律学繁荣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第七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朝立法概况 第三节 唐朝行政法制的发展 第四节 唐朝刑事法制的完备 第五节 唐朝民事法律制度 第六节 唐朝司法制度 第七节 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宋朝立法概况 第三节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宋朝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宋朝行政法律制度 第六节 宋朝司法制度第九章 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辽国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金国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元朝法律制度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朝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明朝法律内容的变化及其特点 第三节 明朝的司法制度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朝立法概况 第二节 清律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司法制度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太平天国立法概况 第二节 太平天国法律的内容及特点 第三节 太平天国的司法制度第十三章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 第一节 晚清变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晚清预备立宪 第三节 晚清变法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晚清司法制度的变化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宪政立法 第二节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规 第三节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第十五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立法思想 第二节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宪政 第三节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主要法规 第四节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第十六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第十七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献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的土地立法 第四节 革命根据地的刑事立法 第五节 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第六节 革命根据地的民事立法 第七节 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后记
章节摘录
第九章 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辽、金、元是中国历史上建立的三个少数民族政权,辽和金长期同宋朝相对峙,元朝则是第一个统一了全中国的少数民族政权。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具有显著的时代特色,一是较为迅速地完成由习惯法向制定法和成文法的转变;二是学习汉族法制,实行法制汉化和儒家化;三是保留了少数民族的很多习惯法的内容;四是实行“异俗而治”,采取本民族与异族区分治理的原则,歧视和压迫异族,特别是压迫和防范汉族;五是封建伦常、宗法等级观念比较淡薄;等等。第一节 辽国的法律制度辽国是以契丹族为主体建立的、长期在北方地区同宋朝相对峙的少数民族政权。916年(后梁贞明二年),契丹族首领耶律阿保机仿照汉人的体制建国,在龙化州(今内蒙古昭乌达盟八仙筒附近)称天皇帝,建元神册,国号契丹。神册三年(918年),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在潢河以北正式建都城,称为皇都。会同元年(947年),辽太宗灭亡后晋,将皇都改称上京①,改国号大辽。辽国所辖民族除契丹族外,还有汉人、渤海人、女真人等。天祚帝保大五年(1125年),辽国为金国所灭,前后共历9帝,210年。一、辽国的立法概况契丹立国前,没有文字,当然也就没有成文法,涉及法律事务,基本沿用习惯法。虽然契丹部落中已经有“决狱官”,但当时审理案件依据的准则只是氏族和部落的传统和习惯,有罪则量其轻重,临时决遣。随着部落间社会矛盾的尖锐、激烈化,对法律的需求日益强烈,促进了契丹立法的进程。耶律阿保机称帝前,为惩治各种反叛及淫乱等行为,曾“权宜立法”,规定亲王犯谋逆之罪,不送有司行刑,可使其投崖自杀;淫乱或逆父母者以五车辍杀;谤讪犯上者,以熟铁锥椿其口杀死;从坐者,量轻重处以杖刑。
后记
在科学出版社和总主编的敦促与支持之下,我们终于完成了本书的编写工作。该学科丰硕的研究成果鞭策着我们不断地努力于所从事的教学研究事业,希望能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持续发展添砖加瓦。本书是我们十位作者密切合作的结果,从编写详细的写作提纲,到讨论、交流写作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都体现了群体的智慧和力量。特别是郭建教授欣然接受了本书“前言”的写作,更使书稿增色许多。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参考、引用了大量相关的最新研究成果,在此不能一一列举,谨向作者致以最诚挚的谢意。同时,由于各种因素,本书也存在诸多不足和缺憾,尚待今后逐步完善和弥补,恳请读者赐正。本书各章的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郭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前言;冯勇(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生):第一、二、五章;袁兆春(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第三、四章;张红杰(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第六、七章;韩雪梅(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第八章;叶昌富(广东外贸外语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第九、十章;张振国(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第十一、十二章;万玫(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学博士):第十三、十五章;胡震(中国农业大学人文发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第十四、十六章;谢会敏(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第十七章。全书由袁兆春负责统稿、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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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性课程,中国法制史课程应该向学生客观、全面地介绍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脉络和主要内容,以及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在向学生介绍法律制度方面的历史遗产的同时,引导学生进行纵向以及横向的比较思考,从而掌握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更好地融会贯通法学各部门的基本知识,进一步树立起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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