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 页数:500 字数: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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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同时也是食品贸易的重要进出口大国。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作为食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诸项实施、决策之依据的食品标准,尤其应该保证其采纳和制定的科学性、高效性。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召开的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要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加快完善国家标准,主要指标要符合国际标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纲领性文件也明确将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十一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技术标准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贸易、保护民族产业、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技术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手段,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标准水平的高低可以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中国现有的标准体系在各部门通力合作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完善,食品标准化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基本满足了中国食品工业的发展要求。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开展及食品产业的不断发展,标准制定、修订领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例如新的食物种类和化学试剂的增加给农兽药、化学品的标准制定带来一定的技术难度;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农业标准、行业标准界线不清,造成食品标准内容重复、相互矛盾等。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食品法典》(CAC)标准进行搜集、整理、汇编。该套标准是以科学为基础,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并在获得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明确规定CAC标准在食品贸易中具有准绳作用,是国际贸易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依据,也是保护成员国利益的合法武器。相信本套图书的出版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借鉴、采纳先进的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性研究;积累相关制定、修订经验;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从而提高我国食品质量水平和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提供重要的技术参考。
内容概要
本套图书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所制定标准的中文汇编,其主要内容包括风险分析、食品标识、食品辐射、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物和食品卫生技术规范(第一卷);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的限量标准及相关操作规范(第二卷);新鲜水果蔬菜、罐藏水果蔬菜、速冻水果蔬菜等标准及其相关的卫生操作规范(第三卷);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鱼及鱼制品等标准及其相关的卫生操作规范(第四卷);粮食及其制品、油脂及其制品、糖、可可、巧克力;特殊膳食和分析抽样方法等标准及其相关的技术规范(第五卷)。 本套图书旨在促进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在我国的传播和应用,从而服务于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的完善,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可作为食品监管人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和食品科学的工作者的参考书籍。
书籍目录
国际食品法典通则国际食品法典使用名称定义国际食品贸易道德准则(CACfRCP20.1979,Rev.1.1985)风险分析 食品应急状况信息交换导则(CAC/GL 19—1995,Rev.2004) 食品微生物标准制定和应用准则(CAC/GL 21.1997) 微生物风险评估准则和导则(CAC/GL 30.1999) 现代生物技术食品风险分析准则(CAC/GL 44.2003) 重组DNA植物食品安全性评估导则(CAC/GL 45.2003) 重组DNA微生物生产食品安全性评估导则(CAC/GL 46—2003) 政府应用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准则(CAC/GL 62—2007)食品标识 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Rev.1991) 食品添加剂自身销售标识通用标准(CODEX STAN 107.1981) 产品宣称通用导则(CAC/GL 1-1979,Rev.1991) 营养标识导则(CAC/GL 2.1985,Rev.1993,Amended 2006) 营养和健康宣称使用导则(CAC/GL 23-1997,Rev.1-2004) “清真”术语使用通用导则(CAC/GL 24.1997)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通则 食品添加剂类别名称和国际编号系统(cAc/GL 36—1989) 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CODEX STAN 192.1995,Rev.2007) 食品添加剂摄入量简易评估导则(CAC/GL 03-1989) 食品添加剂参考规格目录(CAC/MISC 6) 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食盐(CODEX STAN 250.1985,Rev.1997,Amended2006) 维生素和矿物质食物补充剂导则(CAC/GL 55.2005)食品污染物 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CODEX STAN 193.1995,Rev.3-2007) 食品及包装材料中氯乙烯单体与丙烯腈的指导值(CAC/GL 6-1991) ……食品辐照食品进出口检验与认证食品卫生操作规范其他
章节摘录
插图:3.2 营养素清单3.2.1 当使用营养声明时,下列声明应是强制性的:(1)能量值。(2)蛋白质、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不包括膳食纤维)和脂肪的含量。(3)营养宣称所指的其他任何营养素的含量。(4)正如国家法规中规定,其他所有营养素的量都是与保持良好的营养状况相关的。3.2.2 除第3.2.1条款中所列营养素外,在对某种特殊的营养素进行声明时,国家法律会对其保持良好的营养状况时所需的其他营养数量有一个强制性的说明要求。3.2.3 当进行某种具体的营养或健康宣称时,国家法律或食品导则会对其保持良好营养状况时所需的其他营养素数量有一个强制性的说明要求。3.2.4 除第3.2.1条款中有要求执行,还应列出其所含总糖的含量。淀粉及(或)其他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也要列出。如果宣称与膳食纤维含量有关,则膳食纤维的含量也应说明。3.2.5 应说明饱和脂肪酸含量、单不饱和脂肪酸和多不饱和脂肪酸及胆固醇含量。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了按第3.2.1条款规定执行外,还须符合第3.4.7条款规定。3.2.6 除了遵循第3.2.1、第3.2.3条款和第3.2.4条款中的规定外,维生素和矿物质还应按照以下标准列出:(1)在某些国家,仅对规定了推荐摄入量或在该国具有营养重要意义的维生素和矿物质进行声明。(2)使用营养声明时,根据营养素参考值(NRV)或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导则判定,每100 g或100 mL或每份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小于其5%,则不需要对应进行宣称。3.2.7 如果某种产品符合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标识要求,则该导则中关于营养声明的规定必须优先于本导则第3.2.1条款至第3.2.6条款的规定,而不能与其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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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汇编(第1卷)》为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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