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7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黄文艺 页数:259
前言
在过去的十年里,全球化问题的引人和持续升温无疑构成了中国法学场域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全球化问题引入到法学场域,不仅意味着法学研究领域的扩展和知识总量的增长,更带来了法学思维方式的变革和观念结构的更新。这一学术景象在最近几年法学界的全球化研究中愈发显现出来。近几年的全球化研究逐渐从那种对法律全球化是否可能的表态式研究走出来,进入一种更为多元性和建设性的学术研究阶段。这表现为法学各学科的学者开始以全球化为思考坐标或分析工具重思、反思法律理论和法制实践中的传统问题、观念和思想,或者开始更为细致地描述、解析法律领域中全球化所展现出来的各种复杂的现象或事态。编者的目的就是想向读者展示法学界在全球化研究上的这种学术进步和进展。收人本书的论文主要有三组。第一组,“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制”。这些论文以全球化为时代背景和参照系,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观察、考量和回答了中国和世界法制变革的诸多问题,包括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变革进程,世界结构对当下中国的强制性支配,前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和后法治国家的历史演进过程,国际法律理念从国家本位理念向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转变,中国宪法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制度的重构,法律意识形态从一元论向多元论的转变。第二组,“法律场域中的全球化”。这些论文从不同的视角和方面透视、解读和分析了法律场域错综复杂的全球化现象,包括法律全球化同法律国际化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法律全球化进程中的特征分析与路径选择,国际化时代的人类共同法向全球化时代的全球共同法的转型,示范法的性质、功能和发展趋势,人权全球化的概念、原则和发展维度,国际社会中的“社会立法”现象。第三组,“全球化与法律区域化”。其中共有三篇论文。它们分别探讨了欧盟和东亚法律区域化的关键性问题、包括欧盟宪法危机问题,东亚法律区域化的可能性问题。在后一个问题上,收入本书的两篇论文对东亚法律区域化的近期图景表达出了不同的预期和理解。此外,本书的附录部分还收录了两篇书评性论文。这两篇论文对西方和中国学者有关全球化的学术观点进行了反思性、解读性的评论。
内容概要
本书汇集了国内众多法理学、国际法学知名学者关于法律全球化方面的论述,意在向读者展示中国学者从法学的视角对全球化的解读。本书包括17篇文章,分别讨论了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制、法律场域中的全球化、全球化与法律区域化等涉及全球化方面的法律问题。全球化问题引入法学场域,不仅意味着法学研究领域的扩展和知识总量的增长,更带来的法学思维方式的变革和观念结构的更新,本书收录的这些文章,展示了法学界在全球化研究上的学术进步和进展。 本书可供法理学、国际法学等学科的研究者在研究时阅读参考,也可供法学专业本科高年级学生及研究生阅读。
作者简介
黄文艺,湖南省南县人,法学博士,现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制与社会发展》副主编。
书籍目录
总序编者前言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制 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 张文显 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 邓正来 全球化与法治国家的历史演进——国内与国际的连接 朱景文 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学新视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论析 李双元 李赞 有限的宪法典与宽容的宪政制度——以“全球化”为概念性工具的分析 任喜荣 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看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法制建设 范愉法律场域中的全球化 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辨析 黄文艺 法律全球化进程中的特征分析与路径选择 刘志云 论全球共同法 李桂林 全球化视野中的示范法 曾涛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中“社会立法”的勃兴 徐崇利 人权的全球化:概念与维度 何志鹏全球化与法律区域化 论欧盟宪法危机认知之理论方法 韩秀义 论东亚共通法治的建构 冯玉军 想象的共同体——东亚区域主义法律话语之考察与反思 黄文艺附录 一般法理学的“乌托邦”——述评《全球化与法律理论》 周晓虹 全球化时代的主体性诉求——解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任瑞兴
章节摘录
二、整体观念:中心与边缘以往的法治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领域,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论述,赞扬古罗马法作为商品经济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所达到的成就,赞扬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所体现的自由精神,赞扬当代西方国家对人权保护、环境和社会保障所达到的水平。但从全球的观点,世界是联系在一起的,上述这些西方法制成就的取得是以牺牲、剥夺世界其他民族的利益为代价的。以罗马法为例,贵族与平民的斗争,罗马人与非罗马人的斗争相互交织在一起,它们共同构成了古罗马社会和法律发展的两条主线。平民的胜利,贵族不得使平民沦为奴隶,使罗马成为一个由自由人组成的平等社会,罗马社会不再按照等级身份排列,这成为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①的主要原因。但是,平民的胜利又使罗马失去了奴隶劳动力的主要来源,于是只有靠对外不断的发动侵略战争,扩大自己的疆界,扩充奴隶劳动的来源。奴隶作为生产力的主要来源创造了古罗马的文明,但是他们却没有独立的身份。也就是说,罗马公民的平等是建立在对被征服的非罗马公民的不平等的基础上,体现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以它的对外扩张,对海外行省的赤裸裸的掠夺和原始积累为基础。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被看作是现代国家关系史的开端,它不同于古罗马的行省制度,它建立在主权国家平等的基础之上,而在罗马帝国和它的海外行省之间,不存在主权平等的关系。但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只限于主权国家之间,而不包括主权国家和它们的殖民地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只是整个世界秩序的一部分。对于被这些国家所征服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则根本没有平等的主权可言,被排斥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外,它们只能作为列强征服的对象,而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确定的只是这些主权平等的列强相互承认它们对殖民地的瓜分的既成事实。这正像在罗马帝国的行省制度中,一方面我们看到罗马公民的平等,看到体现这种平等原则的罗马法,但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的不平等的权利,罗马人对行省的军事征服与经济掠夺。世界秩序的另一部分是欧洲列强对世界其他地区的殖民扩张,所谓两大法系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形成的。两大法系形成的方式基本上都属于“国内法的国际化”,即把在一个国家内部通行的法律制度带到其他国家,从而形成一个以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为蓝本的法律集团。根据威斯特伐利亚模式,每一个国家的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的,在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
编辑推荐
《全球化的法律分析》可供法理学、国际法学等学科的研究者在研究时阅读参考,也可供法学专业本科高年级学生及研究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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