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胡家强,苑敏 主编 页数: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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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涉及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以阐述我国民法学研究中的成熟理论为主,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国外民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在结构上,本书以制定中的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为基础,力求体例完整,充分满足法学本科民法学教学的需求;在内容上,努力结合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重在系统阐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同时注重分析民事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取向。 本书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同时也可供参加司法考试及对民事法律知识感兴趣的社会人士参考阅读。
书籍目录
出版说明编写说明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界定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第四节 公平原则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义务 第六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及原因第四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第五节 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制度概说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代理的类型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五节 表见代理第七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民事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期限第八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概论 第二节 人格权 第三节 身份权 第四节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第九章 债权总论 第一节 债权基本原理 第二节 债的发生、履行、移转与消灭 第三节 债的保全 第四节 债的担保 第五节 不当得利之债 第六节 无因管理之债第十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基本原理 第二节 物权法概要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五节 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 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第十一章 侵权行为 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论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共同侵权行为 第五节 特殊侵权责任第十二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界定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形式 第四节 侵权损害赔偿后记
章节摘录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目的意思是对民事行为具体内容予以指明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赖以成立的基础。根据目的意思内容的法律性质,可以将之区分为要素、常素和偶素。要素是指构成某种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意思内容,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标的、数量、价金的内容。通过要素的了解,我们可以区分不同类别的意思表示。常素是指行为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通常应含有的意思要素,例如运输合同中关于运输货物风险承担的内容。常素的内容一般可以通过法律加以确定或推定。偶素是指并非某种类型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特殊意志所确定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要素,例如买卖合同中保留所有权的约定。偶素必须经由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才可成为特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三者在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成立中的作用,正如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所说,要素是当事人以之为法律行为的主观的要件,为合同的必要之点,而契约的常素及偶素则为非必要之点。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于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事件的性质定之。① 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效果意思又常被称为效力意思、法效意思或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效力意思的存在意味着行为人有意识地追求设立、变更或终止某一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是有区别的。目的意思多指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及如何确定意思表示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理论上称之为法律行为的标的;许多台湾地区学者把目的意思排除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之外,割裂了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的关系是不妥当的。如果没有目的意思,则意思表示就缺乏目的性,表意人所意欲发生的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则难以确定。②而效果意思是表意人追求发生、变更或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他期望使自己的意思内容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以要约为例,目的意思即要约所具有的将来欲订立的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达到合意、订立合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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