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7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王利民 编 页数:306
前言
国际私法学是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核心课程之一。国际私法作为处理涉外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人类法律行为在国际关系条件下存在的产物。国际私法作为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一个法律部门,在反映当代国际关系一般准则的同时,代表着一国私法所应当体现的价值。因此,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发展,在根本上是一个国内法问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私法趋同化的时代背景与社会条件下,现代国家的私法应当以国际法的视野与高度,基于一种普遍的和国际的人权观构建其制度体系。国际私法学的研究与使命正是如此。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中国逐步融人国际社会,在广泛而深入的国际关系交往中,涉及众多的国际私法问题,需要运用国际私法解决。因此,国际私法的立法与研究成为我国法制与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与领域,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伴随着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学术繁荣,有越来越多的国际私法学著作成果问世,为国际私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材料。本书就是在学习、借鉴这些材料的基础上写作完成的,并力求在一些内容和观点上有所创新,使之既可以作为教材使用,也具有一定的学术参考价值。当然,由于作者水平所限,加之成文仓促,尚有许多不足与缺憾,对此敬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修改完善。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为十三章,对国际私法的一般原理、冲突规范以及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各种具体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规则、处理国际民事关系争议的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进行了介绍。本书针对国家司法考试的特点,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各章既有对相关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介绍,也有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的分析。 本书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供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国际私法使用,也可供参加司法考试的社会人士作为学习参考。
作者简介
王利民,男,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法学和国际私法学研究。198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历史系,取得史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取得硕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在东北财经大学工作,曾任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2002年3月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版《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民法本论》、《物权本论》、《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法教程》、《民法原理》等著作十余部;发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基本概念研究》等论文70余篇。
书籍目录
出版说明编写说明前言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四章 外国人的私法地位 第一节 外国人私法地位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私法地位的承认 第三节 外国人私法地位与私法 第四节 外国人私法地位的制度第二编 冲突规范 第五章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冲突规范概论 第二节 系属公式 第三节 准据法的确定 第六章 冲突规范适用制度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节 法律规避 第五节 外国法的查明第三编 法律适用 第七章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 国有化 第三节 信托 第八章 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第三节 专利权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第四节 著作权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第九章 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抚养、监护和收养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 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 第四节 关于继承和遗嘱的国际公约第四编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 第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过程 第四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ADR的兴起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繁荣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过程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后记
章节摘录
(三)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与其本国的私法地位一个人在外国的私法地位不同于其在本国的私法地位。本国的私法地位是一个人的基础私法地位,是一个人最根本的生存地位。本国的私法地位解决一个人初始法律人格的取得并在其国籍国获得基本生存条件的问题。一个人是否具有法律人格通常是指他在本国法律上的地位。一个人居住在本国并在本国法上具有私法人格,其即具有私法地位并足以实现其一般的私法权益。②一国法是否承认外国人的私法地位,对于绝大多数并不发生或不正在发生涉外法律关系的人并不具有实质的法律意义。在国家之间对等承认外国人私法地位的条件下,基于本国法给予外国人的国民待遇,即是本国人在外国应当享有的私法地位。因此,一个人在本国法上的私法地位即其本国所给予或者可能给予其所在内国人的私法地位,就可能成为其在内国享有私法待遇的一种标准。这样,一个人在内国作为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也就成为由他的本国法所决定的事情。如果一个国家不承认本国人的私法人格或者对本国人私法人格的规定存在缺陷,原则上就不存在外国人在本国法上的私法地位或者是外国人的私法地位在本国受到不合理的限制,那么在对等条件下其本国人在外国也就同样不会享有私法地位或私法地位受到同样的限制。因此,一国要提高其国民在外国的私法地位,必须首先提高其内国法上关于人的私法待遇水平,从解决好本国人的私法地位即完善本国立法做起。三、外国人私法地位的特点(1)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不是一个人的必要法律地位。以国家主体为根据,外国人的私法地位只是一个人扩张或者延伸的法律人格,它在实在的意义上对于确定和维护一个人的私法人格并不是不可缺少的。相反,一个人在本国法上的私法人格对其在外国或作为外国人的私法地位则具有决定的意义。
后记
国际私法学,乃法学中博大精深之学科,既涉及私法与公法,也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既涉及法律与法学中所有的基本问题,也涉及国际关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与宗教等一系列社会现象。因此,要写作一本较好的国际私法学教科书并非易事。本书的写作,虽然作者已经认真努力,但是由于国际私法及其理论问题的深度与复杂性以及我国现阶段立法的不完善,特别是受作者自身水平与能力限制,不足、遗漏和错误之处在所难免,在此谨向读者表示歉意。本书由主编提出写作纲要和编写要求,各位作者分章撰写,最后由主编统一修纂定稿。在本书的撰写过程中,各位作者进行了非常愉快的合作并结下了工作友谊。具体撰写分工如下: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第一章,第三、四章;梅宏(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第二章;曲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第五、六章;刘伟军(烟台大学法学院):第七、十一章;刘爽(烟台大学法学院):第八、十章;王青松(新疆大学法学院):第九章;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第十二、十三章。在此,对参考著作的作者和为本书的出版发行提供了各种条件与帮助的科学出版社编辑,一并表示衷心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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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核心课教材•国际私法学》是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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