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3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莫耀南 编 页数: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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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根据司法鉴定工作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特点,全面叙述了法医学鉴定各部分的有关内容,简要介绍了基本理论和鉴定要点,着重增加了实际案例分析和讨论,对鉴定程序也进行了深入阐述,以便更好地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全书共十六章,在内容编排上按以下顺序:概论(第一章),法医病理学鉴定(第二章-第九章)、法医临床学鉴定(第十章-第十三章)、法医物证学鉴定(第十四章-第十五章)、法医毒物鉴定(第十六章)。 本书有以下显著特点:将法医学各部分内容进行精简,避免大段的理论阐述,突出强调有关司法鉴定的理论、知识和技术;强调鉴定要点及注意事项,增加案例分析;书末附彩图供参考。本书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实用性强,繁简适宜、图文并茂、可读性强,有助于对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了解。 本书主要适合作为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培训和法医鉴定工作的参考用书,也可供医学院校法医专业学生、政法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律师、司法干部、卫生行政人员、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工作中参考。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法医学司法鉴定概论 第一节 法医学司法鉴定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法医学司法鉴定人 第三节 临床医生与法医学司法鉴定人 第四节 法医学司法鉴定程序 第五节 法医学司法鉴定文书第二章 死亡学说与死后变化 第一节 死亡学说 第二节 死后变化第三章 机械性损伤概论 第一节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机械性损伤的鉴定要点及注意事项 第三节 典型案例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各论 第一节 钝器损伤 第二节 锐器损伤 第三节 火器损伤第五章 颅脑损伤 第一节 头皮损伤 第二节 颅骨损伤 第三节 颅内出血 第四节 原发性脑挫伤 第五节 脑干挫伤 第六节 脑震荡 第七节 弥漫性神经元和轴索损伤 第八节 继发性脑损伤 第九节 脑损伤后遗症第六章 高温、低温、电流及其他损伤 第一节 烧伤(死) 第二节 冻伤(死) 第三节 电流损伤 第四节 雷击死 第五节 其他物理因素损伤 第七章 窒息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压迫颈部所致的窒息死 第三节 挤压性窒息死、捂死、哽死 第四节 性窒息、体位性窒息 第五节 溺死第八章 猝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心血管系统疾病猝死 第三节 呼吸系统疾病猝死 第四节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猝死 第五节 消化系统疾病猝死 第六节 生殖系统疾病 第七节 其他原因猝死第九章 法医学尸体检验 第一节 尸体解剖检验 第二节 组织病理学检验 第三节 法医学尸体检验证据的保存第十章 法医临床学概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伤残鉴定第十一章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第一节 颅脑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第二节 脊柱与脊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第三节 眼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第四节 耳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第五节 鼻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第六节 口腔颌面部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第七节 颈部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第八节 胸部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第九节 腹部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第十节 肢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第十一节 常见周围神经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第十二节 骨盆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第十三节 烧烫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第十四节 休克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第十五节 性犯罪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第十六节 性功能障碍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第十七节 性传播疾病的法医临床学鉴定第十二章 医学检测技术及其在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 第一节 超声检查 第二节 X线检查 第三节 T检查 第四节 MRI检查 第五节 脑电图检查 第六节 肌电图检查 第七节 诱发电位检查第十三章 医疗争议鉴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节 医疗争议的司法鉴定 第四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第十四章 法医物证学鉴定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法医物证检材的确证 第三节 BO血型检验 第四节 MN血型检验 第五节 其他遗传标记第十五章 DN分型技术 第一节 遗传学基础 第二节 DN遗传多态性 第三节 法医DN分型技术的应用 第四节 PR反应模板核酸的提取制备 第五节 聚合酶链反应 第六节 PR产物的分析 第七节 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分析 第八节 序列多态性分析 第九节 亲权鉴定第十六章 法医毒物鉴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中毒的法医学鉴定 第三节 金属毒物中毒 第四节 毒品与吸毒 第五节 醇类中毒 第六节 催眠镇静药中毒 第七节 呼吸功能障碍性毒物中毒 第八节 杀虫剂中毒 第九节 杀鼠剂中毒参考文献彩图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法医学司法鉴定概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决定》是我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业务范围、登记管理制度、名册编制、准人条件、鉴定程序、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关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决定》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这样,大量司法鉴定业务将从上述机构分离出来,由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10月底,全国注册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约1772个,新注册的鉴定人达24500余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比例达96.1%。仅中部的某个省,名册公示的法医类鉴定机构就达207家,这些机构多数设在医院,鉴定人绝大多数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这些人员中多数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医学基础,但接触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时间还短,鉴定经验还不够丰富。因此,迫切需要鉴定机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需要司法鉴定人提高自身的法医学专业业务素质,靠高标准的实验室和专业化的鉴定人队伍提高鉴定水平和质量,以适应快速发展的鉴定工作的需要。 第一节 法医学司法鉴定的概念及分类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启动鉴定程序或聘请鉴定人或其他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实施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证据调查活动。它既是科学技术的实证活动,也是依法参与诉讼的活动,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这里所谓的“专门性问题”,是指案件中运用一般的调查、侦查方法难以解决的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而且是得到国家法律确认,经过鉴定;其结论意见可以作为证据加以固定的那一部分科学技术问题。其中涉及有关人身伤、残、亡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司法鉴定称之为法医学司法鉴定。 按业务类别,法医学司法鉴定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和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法律的伤、病、死等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损伤与疾病关系认定、死后个体识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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