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科学 作者:徐保满 页数:327
前言
金融信托是一种融资与融物以及融资与财产管理紧密结合的有金融性质的信托业务,它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美国的信托专家斯特考曾说:“信托的运用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媲美。”当今随着社会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金融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稳的产业部门之一,金融创新业务层出不穷、信托业务和租赁业务得到迅速发展,对丰富金融产品、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拓展融资渠道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两项极具有特色的金融业务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面对我国的金融信托与租赁业务迅速发展的需要,以及其对大批专业人才的需求,高等院校金融、经济类学科的学生及金融领域的从业人员,有必要学习和掌握金融信托与租赁的理论与实务。为此,我们编写了本书。本书在编写结构上大致分为金融信托和融资性租赁两大部分。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力求理论联系实际,对金融信托与租赁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系统阐述,对当前金融信托与租赁领域已有的经验和业务作法给予详细的讲解。本书有关章节介绍了国外金融信托与租赁的运作方法,并对其发展趋势给予分析,使本书内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使读者能够对金融信托与租赁有较为全面、系统的认识。参加本书编写工作的有徐保满、张敏、王春乐、刘贯虹、李强强、常超等人,全书在文稿整理校对等方面得到田桂玲同志的大力帮助。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参阅了有关文献,这些文献对于本书的编写有较大的帮助,在此谨表谢意。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书中不妥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十四章,主要包括:金融信托与租赁的基本理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权利信托、房地产信托、租金的管理、租赁风险的防范、中西方租赁监管等。 本书注重理论和业务实践的有机结合,在阐述金融信托与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全面介绍金融信托与租赁的业务内容,并吸收了国内外金融信托与租赁的最新研究成果,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具有前沿性。 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金融学科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经济领域相关从业人员的参考书,还可作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信托业和租赁业的参考资料。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信托概述 第一节 信托的起源 一、信托的含义 二、信托的起源 第二节 信托的职能和特点 一、信托的职能 二、信托的特点 三、信托与银行存贷款的区别 四、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差异 第三节 国外信托业的发展 一、英国信托业的发展状况 二、美国信托业的发展状况 三、日本信托业的发展状况 四、德国信托业的发展状况 第四节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一、中国近代信托业的发展 二、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发展 小结第二章 信托业务及其关系的设立 第一节 信托业务的种类 一、传统分类 二、我国信托机构可以经营的信托业务种类 第二节 信托的基本构成要素 一、信托目的 二、信托主体 三、信托客体 四、信托行为 五、信托结束 六、信托报酬 小结第三章 资金信托 第一节 资金信托业务概述 一、资金信托的类型 二、资金信托的特点 第二节 贷款信托 一、贷款信托的概念及特征 二、贷款信托的原则 三、贷款信托的方式 四、贷款信托的操作程序 五、贷款信托在中国的市场前景 第三节 投资信托 一、投资信托与贷款信托的区别 二、直接信托投资 三、证券投资信托 第四节 年金信托 一、年金信托的特点 二、年金信托业务的操作程序 三、年金信托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小结第四章 财产信托 第一节 财产信托概述 一、财产信托的概念 二、财产信托的种类 第二节 动产信托 一、动产信托的功能与适用范围 二、动产信托的特点 三、动产信托的种类 四、动产信托的基本协定 五、动产信托业务的操作程序 六、国外动产信托的开展 七、动产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动产信托发展尚缺环境 第三节 不动产信托 一、不动产信托的产生和发展 二、不动产信托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小结第五章 权利信托第六章 特定目的的信托第七章 个人信托第八章 房地产信托业务第九章 信托业及信托机构的定位第十章 租赁业务概述第十一章 租赁决策第十二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三章 租金第十四章 中西方租赁机构与监理附录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1.信托对收购主体合法幽的保障 由于MBO本身的敏感性,使得管理层通常不愿意直接出面参与公司的收购。利用信托关系,可以由管理层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约,委托信托公司出面收购公司股票。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必须对信托事项保密,不能向外界透露委托人、受益人和所处理的信托事项,从而在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中不会出现实际的委托人的信息,从而有利于隐藏管理层收购的真实意图。 另外信托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金融机构,作为收购主体不存在法律上缺陷,基于信托事项投资,而不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没有投资比例的限制。对于采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收购的情况,信托可以接受员工的委托成立员工持股信托来实施收购,不存在法律漏洞。 2.信托对融资来源合法性的保障 信托公司作为一个合法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资金信托的方式为MBO筹集资金。因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具体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单独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单独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两个和两个以上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实际上无论是单独资金信托还是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作为一个金融中介,介入了原有民间借贷的过程,给这种借贷活动提供了合法的要素,使得原有的违规借贷行为纳入了合规的借贷行为之中。尽管借贷的合同是在信托公司和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但信托公司只要基于委托人的利益,按照“专业、谨慎”的原则运作信托资金,最终的贷款风险仍然是借贷双方来承担。信托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收取管理费用而不用承担借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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