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本社 编  页数:25  字数:18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套装共5册)》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十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县、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十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宇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指导。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十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并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将其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 十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十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十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十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进行推广或者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编辑推荐:现行农业技术推广法自1993年7月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保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现代农业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作出修改,共修改30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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