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汪全胜 页数:433 字数:3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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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立法后评估研究》由汪全胜等所著,本书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立法后评估法律制度的学术专著。
立法后评估也称立法回头看,一般是指在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以后,由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成本与效益计算等多种方式,对法律法规在实施中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价,针对法律法规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立法后评估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必然产物和重要环节。
《立法后评估研究》不仅对立法后评估的历史背景、概念、类型等基础理论问题予以全面阐释,而且对立法后评估的主体、程序、方法、对象选择、回应机制等立法后评估的操作机制进行了详细考察和重点剖析。全书理论丰厚、逻辑严谨、文字流畅,其中提出的诸多观点和可操作性建议对建立与完善我国立法后评估制度,进而促进立法水平的提高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作者简介
汪全胜,男,1968年6月生,安徽桐城人,法学博士,2002年11月被评选为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科(法理学)带头人培养对象。现为山东大学教授,法学理论专业立法学研究方向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理学学会理事,山东省法理学会副会长,山东大学威海立法研究所所长,主要教学与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主要著作有:《立法听证研究》、《立法效益研究——以当代中国立法为视角》、《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先后在《法治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法商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
书籍目录
自序
第一章 立法后评估的基础理论
第二章 立法后评估的主体
第三章 立法后评估的对象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程序
第五章 立法后评估的内容
第六章 立法后评估的方法论
第七章 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第八章 立法后评估结果及其回应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二)立法后评估报告与法律完善措施的实现 立法后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关于法律的立、改、废建议,假如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对法律作出了立、改、废的决定,那么立法机关的决策与立法后评估报告中的立法建议有什么样的关系呢? 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立法后评估报告中提出的立法建议被立法主体所采纳,立法评估报告中的立法建议与立法机关的立法决策一致,实现了立法后评估报告的立法建议与立法机关的立法决策的完美结合。如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2月25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2008年1月1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这样的结果就是国务院法制办对现行655件行政法规清理所作出的评估结论。 另外一种是立法后评估报告中提出的立法建议与立法机关的立法决策有一定的差距,并不是立法后评估报告中提出的立法建议都被立法机关所吸收。 那么,立法后评估报告中的立法建议能否被立法机关的决策所吸收决定于哪些因素呢?我们认为,有这样的一些因素: 其一,立法后评估主体。前面探讨了当立法后评估主体同时是立法提案主体或本身是立法主体的组成机构的话,则立法后评估中的立法建议能够更有效率地进入立法议程或者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如国务院法制办对行政法规的清理,它就不同于其他主体的评估,它的清理能够得到立法主体即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因此,它的评估建议与立法机关的决策高度协调一致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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