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朝法制研究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李俊芳  页数:292  字数:280000  

内容概要

李俊芳编写的《晋朝法制研究》通过将晋朝法制与秦汉、曹魏法制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指出其因袭承继与相互影响的关系。本书从汉魏法律体系特征以及晋朝法律文本完善、罪名、刑罚体系、司法制度等方面系统考察晋朝法制的渊源与流变,进而将晋朝法律对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影响与历史地位提高,在学术界关于儒法融合的基础上还补充了儒法冲突的一面,全面深入地认识了晋朝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全书结构合理,论述逻辑清晰,史料引用丰富,个案剖析得当,整体系统化强,且作者的史学研究功底深厚,对晋朝法制的学理性阐述深刻,所研究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义。

作者简介

李俊芳,1969年4月生,吉林省通榆县人,哈尔滨师范大学历史学学士,吉林大学历史学硕士、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后。曾先后任教于长春市三十九中学、长春师范学院,现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副教授。在《中国史研究》《世界宗教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完成省社科基金项目一项,主持在研国家社科基金一项。目前从事宋史研究。

书籍目录

前言
一、本课题研究的学术价值
二、本课题研究的学术史回顾
三、本课题研究的方法与思路
第一章 汉魏法律体系特征
第一节 缺乏系统性的汉代法律体系
一、萧何“制律九章”祛疑
二、律令不分
三、汉“科”献疑
四、比与故事
第二节 曹魏法律系统化的努力
一、具有系统性特征的魏律
二、律令关系
三、曹魏法律系统化的途径
第二章 晋朝法律文本体系的完善
第一节 晋朝法律文本体系框架
一、晋律的编纂
二、令典的统一
三、故事
第二节 晋律的渊源
一、汉、魏、晋律之间关系学术讨论回顾
二、律的系统化与非系统化
三、篇目体例
四、礼法关系
五、从晋令探讨魏晋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六、晋人否认魏晋律之间关系的原因
第三节 晋律的篇章体例与内容
第三章 晋朝的罪名
第一节 危害政权与皇权罪
一、谋反
二、大逆
三、不敬
四、矫诏
五、非所宜言
六、诬罔
七、讪谤时政
八、泄露机密
九、恶逆
十、妖言
第二节 官吏职务犯罪
一、贪赃
二、擅权
三、渎职
四、居职犯公坐
第三节 侵犯人身罪
一、杀伤人
二、诬告
第四节 侵犯公私财产罪
一、盗
二、持质
三、掠人和卖
第五节 影响经济秩序罪
一、诈冒复除
二、藏户
第六节 破坏婚姻家庭罪
一、破坏婚约
二、以妾为妻
三、不孝
四、居丧失礼
五、夫妻相犯
六、立异姓为后
七、乱伦
第四章 晋的刑罚体系
第一节 死刑
一、枭首
二、斩
三、弃市
四、夷三族
五、特殊的死刑——赐死
第二节 劳役刑
第三节 财产刑
一、赎刑
二、罚金
三、罚金非赎刑辨
第四节 杖刑与鞭刑
一、杖刑
二、鞭刑
第五节 禁锢、免官与除名
一、禁锢
二、免官
三、除名
第六节 流徙
第七节 连坐与缘坐
一、连坐
二、缘坐
第八节 肉刑废复
一、争议的内容
二、争议产生的原因
第九节 刑罚适用的原则
一、老疾幼妇减免刑罚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
三、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四、自首
五、累犯加刑
六、八议原则
第五章 晋朝司法制度
第一节 诉讼制度
一、诉讼管辖
二、起诉制度
三、逮捕制度
四、审判制度
第二节 赦宥
一、大赦执行
二、推恩
三、不当得赦
第三节 监狱
一、中央监狱
二、地方监狱
三、囚徒的生活
第六章 礼法关系
第一节 晋律儒家化的表现
第二节 礼律相分
第三节 礼法融合过程中的冲突
一、复仇
二、亲亲相隐
三、不合经传
第七章 法官的设置与任用
第一节 法官的设置
一、廷尉
二、治书侍御史与黄沙治书侍御史
三、太子家令
四、尚书官员
五、尚书官员与廷尉的关系
第二节 法官的任用
一、入仕途径
二、迁转
第八章 律学
第一节 律博士
第二节 律家与律学著作
第三节 晋律解释
一、注释律语
二、补充解释律文
余论 晋律的历史地位
一、从唐律渊源看晋律的历史地位
二、从法律影响看晋律的历史地位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萧何制律不能脱离其所处时代,秦社会矛盾的焦点是秦的苛法,约法三章就是为了除秦苛法,争取民心。《史记·高祖本纪》:召诸县父老豪杰日:“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人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秦苛法主要体现在刑罚残酷,“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樊哙在鸿门宴上指出秦社会主要矛盾,导致秦灭亡的原因亦是:“夫秦王有虎狼之心,杀人如不能举,刑人如恐不胜,天下皆叛之。”但是因三章之法存在“不足以御奸”的缺陷,结果相国萧何“作律九章”。将上述记载前后联系起来,萧何制律过程便清晰地展现在我们的面前。秦汉之际社会矛盾的焦点是秦刑罚苛酷,萧何为缓解社会矛盾,继承秦律时,工作重心自然放在调整秦律刑罚苛酷上。六律属刑典,《唐律疏议·名例》:“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唐六典·尚书刑部》注:“律,法也。魏文侯师李悝集诸国刑书,造《法经》六篇。”由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亦知六律为刑罚规定。而《户》、《兴》、《厩》三律不仅与管理国家息息相关,对萧何而言也是熟悉的工作领域,六律与《户》、《兴》、《厩》成为“萧何次律令”的工作重心自然成为情理之中的事情。日本学者大庭惰谈及萧何制律时说: 大庭惰的观点有不准确的地方,其他各律并非原封不动,《魏律序》所载汉《厩律》成篇过程如下: 《魏律序》所载也得到出土秦汉简牍的证实,《秦律十八种》中的厩律、厩苑律、传食律、行书律都是萧何《厩律》的来源,而《二年律令》还有传食律、行书律,也就是说萧何制《厩律》后,剩余律条依然成篇存在。这也恰好解释了人们长期存在的一个困惑:秦律出土后,《厩律》、《户律》都有,怎么史载是萧何所创造呢?实际上萧何的《厩律》与秦《厩律》是不同的,原因在于汉《厩律》是萧何将不同律的内容放在一起了,显然与原厩律不同,保留了《厩律》的名称,却改变《厩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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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朝法制研究》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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