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胡绪雨 页数:287
内容概要
本书将法律实证主义(经济分析方法)和形而上学的法律价值论,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的研究方法,把面向现实的实证科学的成果同面向本质的价值科学成果有机结合起来,揭示出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目的理性与价值判断的二元基础,从而在两者关系上,提出了基于目的理性受价值约束的承运人责任基础行为规则模型,把基于效用的目的理性的构成同确保基于正义的价值实现这两方面协调起来,才能产生真正实际有效和相对符合正义的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基础法律体系。这对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建立公正有效的预防激励和补偿制度、促进贸易和航运发展以及对我国《海商法》修订、远洋运输与沿海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统一和立法决策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作者简介
胡绪雨,男,山东青岛市人,1967年10月出生,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民商法学专业),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物权法、债权法)和海商法兼职仲裁员、律师和公司顾问曾在CSSCI法学核心期刊等发表论文十多篇,承担多项部级及横向研究课题。
书籍目录
序言
第一章 目的理性和正义支配下的承运人责任基础国际立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二节 目的理性支配下的航运秩序及其立法
一、《海牙规则》所确立承运人责任基础
二、《海牙规则》所蕴涵的目的理性
第三节 正义支配的航运秩序及其立法
一、《汉堡规则》产生的时代背景与内容
二、《汉堡规则》所确立的承运人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三、《汉堡规则》“准严格责任”的构建
第四节 联合国《运输法公约》中目的理性与价值判断优先选择
一、联合国《运输法公约》出台背景与内容
二、联合国《运输法公约》制定过程中两种理念碰撞
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的目的论与经验论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的目的论
一、目的理性本质及其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二、目的理性支配下的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的特征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的经验论
一、法律实证主义--受本能和欲望支配的目标
(一)法律实证主义内涵--非价值判断
(二)实证法律经济分析的优势
二、承运人责任基础选择的实证法律经济分析
(一)承运人完全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经济含义
(二)有效、经济的责任体制与配置机制
第三节 对目的理性支配下的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的批判
一、功利主义视角的局限性
二、法律实证主义的缺陷
三、经验论的不足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的正义论与超验论
第一节 法律的价值
一、法律的理念是正义而不是合目的性
二、财富是否为法律的价值
三、形而上学的终极法律价值
……
第四章 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目的理性与价值判断的融合
第五章 基于效用导向的受价值约束的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趋向
第六章 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基础法律制度的效力基础
结语
简略用语中英文对照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本错误观点:所有道德判断在终极意义上都是有关目的的价值判断。但是事实恰恰与此相反,如果说特定目的达成共识真的是道德判断的基础,那么,我们所知道的道德规则也就毫无存在的必要了。随着世界航运业与贸易经济规模不断增大,因此而得到强制实施的航运秩序中抽象且一般性的正义行为规则的共同价值也就越多。国际社会各个国家与组织只能在价值问题上持有共同的意见,而不可能拥有一种共同的具体利益目的。因此,一种以共识为基础的和平持久国际航运秩序之所以可能,实是以这样一种条件为基础,即强制航运秩序必须只限于实施抽象的正义行为规则。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正义二原则作如下具体内容的论述:(一)面对一个十分充足的有关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制度安排,每一个人都可得到和享有平等的权利,且这种制度的安排与其他一切人所享有的类似制度安排相兼容。(二)社会经济的不平等的存在须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为前提:(I)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保证所有的公职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II)它们必须使在以往获益最少的社会成员从这种不平等中得到最多的实惠。人们可以把原则Ⅱ称为“差异原则”。按照罗尔斯的论述,原则I优先于原则II。第一原则的用意在于指导和规范对一个社会的宪法的起草与拟订,第二原则旨在对顺应和符合宪法的社会中的立法活动作出规范和约束。“差异原则”的意义是为被阉割平等原则所产生的效果可能优于对严格意义平等原则的固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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