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人民 作者:中华会计网校 编 页数:268
内容概要
本书特色:
紧扣大纲:指导性强
对最新考试大纲认真分析研究,全面体现大纲中的考点、重点、难点
重点讲解:丝丝入扣
对教材中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深刻的讲解,点面结合
题目新颖:解析详细
根据大纲和教材编写大量新颖实用的例题和习题,并有详尽解析,有助考生理解知识点
考情考点预;则准确
凝聚中华会计网校辅导专家多年教学研究成果,考情分析透彻、精炼,考点预测准确、权威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命题规律总结及应试技巧
命题规律总结及应试技巧
一、总体情况
二、考题分析
三、考试答题要求和应试技巧
四、学习建议
第二部分 考点分析及经典习题训练
第1章 总论
考情分析
最近三年本章 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本章 基本内容框架
考点分析及随堂演练
随堂演练参考答案及解析
疑难问题解答
历年考题解析
经典习题
经典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2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最近二年本章 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本章 基本内容框架
考点分析及随堂演练
随堂演练参考答案及解析
疑难问题解答
历年考题解析
经典习题
经典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3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最近三年本章 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本章 基本内容框架
考点分析及随堂演练
随堂演练参考答案及解析
……
第三部分 跨章节综合题演练
第四部分 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详解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5.如何区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解答】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区别如下:(1)两者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不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且还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2)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实施;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在责令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限期缴纳和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实施。(3)两者明确的金额界定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以“应纳税款”金额为依据;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以“应纳税款和滞纳金”金额为依据。(4)两者采取的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金额相当于税款的存款或依法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5)两者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造成的后果不同。税收保全措施只是对纳税义务人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并未剥夺其财产所有权;而强制执行措施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6)两者税款入库的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旎最终达到的是限定纳税义务人限期入库应纳税款;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使应纳税款、滞纳金直接入库。6.《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如果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该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执行;(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请问应该如何理解这三点?【解答】举例:2009年,东方公司欠缴税款500万元,税务机关责令东方公司限期缴纳,但东方公司仍未按期缴纳税款。2010年3月,经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东方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下列情况:(1)东方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向B银行贷款12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该笔贷款为信用贷款。由于东方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B银行于2009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胜诉,要求东方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至4月30日的期间内,归还B银行贷款本息合计110万元,但东方公司仍拒绝履行还贷义务,B银行于2009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东方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向C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东方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并于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东方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3)东方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向D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个月,东方公司以100万元的公司债券作为质押。东方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4)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10年1月4日依法决定对东方公司处以50万元的罚款,东方公司尚未缴纳该笔罚款。对上例分析如下:(1)东方公司2007年向B银行的贷款是信用贷款,属于无担保的贷款,所以税务机关对B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因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在本案中,由于B银行对东方公司的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因此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优先于B银行的无担保债权。(2)东方公司在2007年从C银行贷款,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抵押,东方公司欠缴税款在后,所以税务机关对C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因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在本案中,、东方公司于2007年以其设备设定抵押发生在前,2009年欠缴税款发生在后,因此依据规定及推理,税务机关对C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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