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戴建国,郭东旭 著 页数: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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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南宋的法制在继承北宋法制的基础上于各个方面都有所完善和创新。南宋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律、敕令格式、例组成。例的大量适用,反映了南宋为寻求更有效的法律手段,以解决日益纷杂的社会矛盾的努力。南宋还创制了便于检索的条法事类体的法典。北宋太祖制定的“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原则在南宋法制领域也得到了充分贯彻,回避制、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越诉制、死刑覆奏制等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南宋在司法制度方面创立了不少影响后世法制的举措。如公证书铺的普遍开设和运作,对南宋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郑兴裔创制的《检验格目》,进一步完善了司法检验制度。宋慈撰写的《洗冤集录》,代表了南宋法医学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南宋是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更加细密周备。南宋官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天理、国法、人情一体化理论,将情、理、法结合并用,使情、理、法的内涵更加丰富多彩,司法运行呈现出新的时代特色。
作者简介
戴建国,1953年生。1982年春云南大学历史系毕业,先后于上海师范大学、四川大学获历史学硕士、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中国宋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主要从事宋史、中国法制史、历史文献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学术著作有《宋代法制初探》、《宋代刑法史研究》、《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古籍整理成果有《庆元条法事类》、《全宋笔记》(常务主编)。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郭东旭,1941年生,河北威县人。1964年大学毕业。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河北大学历史研究所副所长、宋史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宋代史和法制史的研究和教学。专著有《宋代法制研究》、《宋朝法律史论》、《宋代法律与社会》、《赵燕法文化研究》。主编《中国改革通史》(十卷本)综合卷等多种,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60余篇。
书籍目录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成果文库总序
以杭州(临安)为例还原一个真实的南宋(代序)
序言
导言
第一章 南宋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 南宋历朝敕令格式的修纂
一、普通法法典的修纂
二、特别法法典的修纂
第二节 例的修纂
一、例的产生
二、例的编纂及其适用原则
第三节 条法事类的编纂
一、条法事类体编纂的缘起
二、《庆元条法事类》
三、《景定吏部条法总类》
第四节 法律适用原则
第二章 南宋的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主要罪名
一、十恶
二、侵犯官私财产罪
三、侵犯人身安全罪
四、官吏职务犯罪
五、妨害国家管理秩序罪
六、危害公共安全罪
七、诬告罪
第二节 刑罚体系
一、折杖法
二、主刑
三、从刑
第三节 刑罚执行制度
一、主刑之执行
二、从刑之执行
第三章 南宋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唐宋社会变革中阶级结构的变化
二、雇佣契约关系中展现的平等趋向
三、租佃契约关系中佃客法律地位的变化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关系法
一、财产所有权的表现形态
二、财产所有权分化的主要表现
第四章 南宋的司法制度
第五章 南宋的法制理论与实践
后记
编后语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一)禁止盗典卖共有田产南宋不动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转移,主要是依法典卖和租佃,而盗典卖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尤其是盗典卖同居家庭中的共有田产,既是对家长权威的侵害,也是对家庭财产共有人利益的侵犯,因此南宋以法严加禁止。“在法:盗典卖田业者,杖一百,赃重者准盗论,牙保知情与同罪”。①而知情典买者,“照违法交易条,钱没官,业还主”。②由此可见,南宋时惩治盗典卖的法律仍是很严格的。又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已亡,而典卖众分田宅私辄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元典卖人还价”。③如系“诸同居卑幼,私辄典卖田地,在五年内者,听尊长理诉”。④这些规定,显然是维护共有财产合法权利人的权益。南宋盗典卖田产的事例很多,因此而受到惩罚者亦不乏其例。如方仲乙因赌博输钱七百余贯,而将未分产业“私立田契及生钱文约”,实属违法典卖,因此翁甫判决“方仲乙照条勘杖一百,追钱没官”。⑤又如林镕“虚立死人契字,盗卖莫通判产税”,亦被法官韩竹坡判决勘杖一百,鉴还钱,田归主⑥。再如余自强出继后盗卖本生家田业,亦受到“杖八十,并监纳苗钱人官”,业还本生母管佃的处罚⑦。又有建阳县梁回老,瞒昧尊长,盗卖共帐之业,而龚承直明知系未分之业,而仍买诱梁回老等立契,显系盗卖盗买,“自合照条,钱没官,业还主”。⑧南宋此类案例很多,盗卖者无不因此而受到惩罚。从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来看,南宋维护所有权的法律是比较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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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法制史》是南宋史研究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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