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医事纠纷研究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龙伟  页数: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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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民国医事纠纷研究(1927—1949)》以史学界关注较少的民国“医事纠纷”为考察对象,分析探讨斯时医事纠纷的特点及成因,并结合近代卫生行政体制的确立及医学职业化进程这一宏观语境,分析国家、社会与医患之间的互动,虽未必圆满回答了上述问题,但所作努力,至少有助于人们从历史的维度展开思考。

作者简介

龙伟,1980年生,四川绵阳人,历史学博士,副教授。近年来主要从事医学社会史、新闻传播史及基督教在华传教史研究,曾主持国家社科项目1项,参与国家社科项目3项,在Journal
of Modern Chese
History、《中国史研究》(韩)、《新闻与传播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宗教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学术史回顾
三 概念的界定
第一章 清代的医患关系与医事纠纷
第一节 清代传统医界的医患关系
第二节 清代的医事纠纷及其调解
第三节 清代的医疗诉讼及其处理
第四节 西医的传入与文化的冲突
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医事纠纷概况
第一节 民国医生群体的素描
第二节 民国医事诉讼的形态与分类
第三节 引发医事纠纷的原因考论
第三章 民国医事诉讼的类型分析
第一节 “业务过失”:医患观念的差异与冲突
第二节 “非法堕胎”:民国法律与社会的错位
第四章 民国时期医事纠纷的处理及问题
第一节 医患的私下和解
第二节 行政力量的介入
第三节 诉诸于法:医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四节 影响讼案处理的要素分析
第五章 防讼于未然:民国医疗行政体制的确立
第一节 取缔非法行医
第二节 考医的兴起与实践
第三节 医师执业制度的确立
第六章 民国社会团体对医事纠纷的参与
第一节 近代医事团体对医事纠纷的参与:以医师公会为中心
第二节 民国医界的职业忧虑与业务保障
第三节 医事鉴定机构的科学化与制度化
第四节 其他社会群体对医事纠纷的介入
第七章 民国职业伦理的确立与医患关系的重塑
第一节 近代职业伦理的构建
第二节 医疗模式与医疗习惯
结论
附录
附录一:陶炽孙《中国新医受难史序论》中所载医事诉讼史料
附录二:本书所采用的169件医事诉讼案件样本表
附录三:混乱的上海医界(庞京周绘)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从这些诉讼案件状告、调查和具结过程来看,清代地方医事诉讼有着鲜明的特点:其一,原告一方往往有病人身故,上述9例案件中,其中8例出现原告家有病人身死。唯一例外的“朱奎控任正大”一案,朱奎之子也是“昏毙”,几至“性命难保”。这一特点揭示在医事诉讼中,只有在病人出现重大意外的情况下,病家才有可能据医治前后病情的变化认定医家责任。其二,即使病家认定病人可能是因医致死,也多采取民间调解的方式,此类调解一般由保正居间“理剖”说和。在双方协商失效的情况下,才上诉官府,造成医讼。李观成帮刘子荣小孩出痘,结果小孩不幸死亡。小孩死后,十八监保石玉堂、观音场的监正郑新齐均参与调解。刘子荣要求李观成赔给棺木钱,但李观成认为刘子荣孩死系“天行痘殇”,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数次纠葛双方仍争执不下,最终才控至官府形成讼案。其三,此类案件多为医、病互控。在上控之前,医病双方多为协商调处,若协商失败,则必定医病之间已积怨甚多。双方争执不下甚至拳脚相加,最后导致医、病互控的状况。如张天翔与刘张氏互控案,李观成与刘子荣互控案,钟声明与曹学东互控案皆属此类。这类案件病家往往控诉医家庸医杀人,而医家则多反诉病家勒索敲诈。其四,就控告案件的具状呈诉来看,诉求的目标依然是民事性的钱财赔偿,医家是否犯有刑事性的庸医杀人罪则并非案件的焦点。李观成与刘子荣互控案中,刘子荣即称“似此庸医误伤孩命,蚁已忍埋”。而之所以控告,主要则是因为李观成“听唆颠架借串押搕诬控”在先。钟声明与曹学东互控案中,钟声明医治曹先礼脚疾产生纠纷,曹学东借曹先礼身死要求钟声明“出钱十千,方可无事”。双方于医事责任和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最终形成互控。尽管纠纷大多调解了事,但如果医病双方最终协商失败上控官府,医讼就无法避免。不过,在州县官吏对医学知识甚为缺乏、医学鉴定仍本《洗冤录》为圭臬的情况下,能否获得足够证据证明病家之身故与医家之治疗具有因果性的关系乃是清代基层司法的一大困难。再加上这类案件大多有前期旷日持久的协商,往往迁延甚久方才上控,这也给案件审理带来难度。因而,即便这些纠纷上控公堂形成医讼,最终审结也很难完全弄清是非曲直。于是,这些案件的审结多成为公堂上平衡的艺术,其结果往往是医家被申斥一番,然后由医家赔给病家一笔银子。就前述巴县档案医讼案例来看,在9例案件中档案显示最后具结的仅有2例,此2例案件也只经过简单的调查口供,然后具结。张天翔一案中最后的结案即判定“病者因病身死,并没别故,令张恒益帮给刘润连钱四千文以作埋葬,张天翔不应构讼予掌责,各结完案”。李观成案结案则称李观成“不应细故控案,应责从宽,姑念两造系属故友,各结完案到此”。这两起案件中,病家都有病人致死。在医讼案件中,病患身故与医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必然因果本应成为案件的关键所在。若病人果真因医而死,则按律医家至少要以过失杀人论处。但是就巴县档案卷宗来看,官方并未着意去取证医家是否存在过失,而是将主要精力放在处理医病双方的民事纠纷上。在未对尸体进行充分检验以获取证据的情况下,批文往往是一句“因病身死,并没别故”,由此可见地方医讼审判中州县官员们的基本观念若何了。二、刑部:以《刑案汇览》为中心的分析清巴县档案中医事诉讼的概况为我们展示了医讼案件在基层的大致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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