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控权与社会和谐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赵宝华  

内容概要

  《程序控权与社会和谐》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问题。通过对和谐社会基本要素的考查,揭示其根本问题乃是实现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和谐,进而论述只有建立起民本位的社会秩序,真正的干群和谐、特别是社会和谐才能实现。第二部分在宏观上讨论只有权力分工才能实现控权。通过对古今中外国家权力承继的经验教训,揭示了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工并自守边界,才能实现国家权力的自我控制、规范运行。第三部分从微观上讨论控制国家行政权力的各种手段。通过对传统的及现代的控权方式进行比较、考察和评判,揭示了行政权力善治的实现应当是在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前提下,综合各种手段进行控制行政权力,特别突出法律控权作为首要手段。第四部分提出在法律控权的问题上,现代社会应当突出以程序法治来控制权力。通过对法律控权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各自价值的比较分析,特别重视事中的程序控制,通过行政主体自觉以程序法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才能有助于全面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建立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

  赵宝华,男,1965年8月生于山东省临清县。1986年毕业于牡丹江师范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9年毕业于山西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历任佳木斯大学讲师、潍坊学院副教授。现任潍坊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校学术骨干,兼任山东省宪法学会理事。
  已出版《民事诉讼证据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基础教程》(合著)、《法学概论》等著作。在《前沿》、《人民论坛》、《理论探讨》、《社科纵横》、《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一节 和谐社会及其含义
  一、民主法治
  二、公平正义
  三、诚信友爱
  四、充满活力
  五、安定有序
  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二节 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问题——政府公信力的构建
  一、中国传统社会的官本位政治文化
  二、历史上社会和谐的影响因素
  三、影响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
 第三节 政府公信力建设——民本位秩序的建立
  一、秩序
  二、不同价值取向的社会秩序
  三、建设社会主义民本位社会秩序,增强政府公信力
第二章 社会和谐“取决于控权”,
 第一节 集权体制下的行政权力及其承继
  一、我国传统的行政集权体制
  二、我国现代行政集权体制
  三、我国古代行政集权体制下的权力继承
 第二节 近代宪政体制下行政权力独大的现象
  一、近代宪政体制
  二、君主立宪制体制下的行政权力
  三、议会共和制体制下的行政权力
  四、我国民主共和国体制下的行政权力
  五、行政权力独大的危害
 第三节 权力分离和受制约是民主共和体制的精髓
  一、古希腊、雅典城邦民主制权力制约的实践和教训
  二、古罗马共和国宪制在权力限制上的实践和教训
  三、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和制衡机制的经验
第三章 控制行政权的各种手段
 第一节 道德控权
  一、道德与“以德治国”的源流
  二、我国近代以来的“德治”与“以德治国
 第二节 法律控权
  一、法律控权
  二、依法律控制行政权力
  三、法律控权的作用
 第三节 控权的其他手段
  一、舆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二、放松政府管制和放权于民
第四章 程序控权与社会和谐
 第一节 程序控权与实体控权
  一、程序及其价值
  二、我国有关程序的立法
 第二节 对行政权运行各阶段的程序控制
  一、行政权力执行的性质
  二、行政决定形成过程中的相对人参与
 第三节 程序控权增强政府公信力
  一、控制行政权以增强政府公信力
  二、依程序控制行政权的独立价值
  三、社会和谐与政府公信力的提高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在法治社会,人们之间的行为最终要依赖于必要的事前规则的规范和约束,而不可能决定于某些个人的意志,或者仅仅取决于人们的自律。法治社会实际上就是安定有序的规则社会。在任何一个社会团体之中,甚至在国家生活中都离不开规则的作用。任何规则都包括其形成、修改、遵守、执行和依据规则所进行的处罚。在一定团体或行业内部,经由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的规则必须得到遵守,因而也必须有中立的监督规则执行的机构,使得破坏规则的人必然受到惩戒,必然损害自己的利益;使得受害者得到来自侵害人的及时足额公正的补偿。同时,整个规则的运行机制还要设置启动修订的民主程序,使得从业者民众(即利害相关的人)能够通过参与正当的民主程序及时将不合时宜的陈规戒律加以修正或废止,使规则保持更新,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在树立规则意识上,宣传教育和严格遵守规则,认真惩罚或奖励,两者不可偏废,也不可相互代替。其次,要正确处理以地域为其效力范围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关系。两者关系首先是共性,即规则或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正或废除都要经过民主的正当程序,它们对其管辖范围的人和事都是一律平等适用的,它们都是公示的成文的,都具有可操作性,是确定性的行为规则;它们的区别不仅是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问题,而且涉及的护法和护规则的机关不同,也即强制力不同。孔子说过,修身而后齐家,只有前项做好了,才有可能做好治国平天下等事业。套用我们先人的话,我认为,一个人首先要养成谨守规则的意识,在家守规则、在学校守纪律、在单位遵守规章,做事业讲求规则意识,他才能自觉地守法,才能有法律意识。因此,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所有公民都是必要的,而若真正使其见成效确实应该从使每个人都遵守起码的家庭规则、学校纪律、单位规章、行业规范等做起,只有这些做到了,他们才能具备法律意识,才有资格有机会当选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国家法律的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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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控权与社会和谐》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摈弃官本位、建立民本位的立场出发,纵向阐述了人类有史以来控制国家权力的经验教训,同时横向分析了控权的各种手段。作者认为,无论是立法控权、道德控权,还是舆论控权,都是实体控权;实际上,控制权力运行还有程序控权这一重要手段。对立法行为的法律规制、对诉讼行为的法律规制、对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都体现了程序控权。与立法和司法手段等外在的控权不同,行政程序控权旨在发挥立法、司法控权的优点的同时,着重行政主体自身的自我控权、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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