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侯巍 页数:273 字数:268000
内容概要
《民事权利外观的信赖保护--以财产权继受取得为视角》由侯巍所著,本书选取财产权继受取得的研究视角,以民事权利外观信赖保护为主线,串联行为能力瑕疵、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意思表示错误、法人越权原则否定、表见代理、动产善意取得及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等制度,通过对具体制度宏观、微观的勾连分析,整合出抽象的民事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重新审视具体制度的保护立场及制度设计,从而为各国现行立法提供解释论基础,并为相关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立法论上的理论依据。
作者简介
侯巍,河北保定人。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法学博士学位(武汉大学)。现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在《法商研究》、《法学》、《私法研究》等法学期刊上发表若干学术论文。
书籍目录
序
导论
一、研究动机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视角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
第一章 权利外观信赖保护条件论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一、交易行为与财产权的继受取得
二、交易安全
三、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
四、交易事项的实像、虚像与权利外观
第二节 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相互关系
一、相互依存,相互转化
二、相互冲突,相互竞存
第三节 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发生)中突的必然
一、交易事项的抽象性与主观性
二、人类的有限理性
第四节 权利外观信赖保护价值论
一、秩序价值
二、公正价值
三、自由价值
四、经济价值
第二章 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宏观分析
第一节 实像绝对保护主义
一、行为能力瑕疵制度
二、第三人胁迫制度
第二节 实像相对保护主义
一、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基本理论
二、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法律后果分析
第三节 虚像相对保护主义
一、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二、第三人欺诈制度
三、法人越权原则否定制度
四、表见代理制度
五、动产善意取得
六、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
第四节 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的立法特征
第三章 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微观分析
第一节 具体制度内部衡平机制的微观分析
一、行为能力瑕疵制度中的利益衡平机制
二、欺诈与胁迫制度中的利益衡平机制
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中的利益衡平机制
四、法人越权原则否定制度中的利益衡平机制
五、表见代理制度中的利益衡平机制
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利益衡平机制
七、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中的利益衡平机制
第二节 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发展史的微观分析
一、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的现实依据及理论基础
二、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法制史分析
三、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对民法基本理论的渗透和重构
第三节 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制度构建特征
第四章 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的体系构建
第一节 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的学说演变
一、韦尔施帕赫的权利外观理论
二、赫伯特·迈尔的权利外观理论
三、莱德如普的权利外观理论
四、卡纳里斯的权利外观理论
第二节 权利外观信赖保护要件论
一、权利外观的客观存在
二、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
三、真正权利人的可归责性
第三节 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程度不同的正当性
一、实像绝对保护主义的正当性
二、权利外观信赖保护二分法的合理性
第四节 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的综合权衡方式
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区分的扬弃
二、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的综合权衡
第五节 权利外观信赖保护原则地位论
一、权利外观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原则体系中的定位
二、权利外观信赖保护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
三、权利外观信赖保护原则与禁反言原则、信赖保护原理、无因理论之间的关联
第五章 我国民事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的重构
第一节 实像绝对保护主义制度重构
一、行为能力瑕疵制度现有立法、学理及其缺陷
二、立法建议
第二节 实像相对保护主义制度重构
一、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二、第三人胁迫制度
三、戏谑表示制度
第三节 虚像相对保护主义制度重构
一、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二、第三人欺诈制度
三、法人越权原则否定制度
四、表见代理制度
五、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六、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区分的扬弃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学界出现扬弃区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的发展趋势,取而代之以综合考量的利益衡平方式,此种权衡方式颇值借鉴,应当推衍至整个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体系。 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区分的扬弃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传统大陆法系将无权处分的标的物区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而异其法律后果,占有委托物的善意受让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相应物权,而占有脱离物却原则上排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传统大陆法系认为,这种划分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占有委托物,原所有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丧失物的占有,其行为创造了一个可以使第三人信赖的权利外观,其对于交易风险具有可归责性,因此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在占有脱离物,原所有权人并非基于自己的意思丧失物的占有,其在主观上不愿看到权利外观的形成,对于交易风险不具有可归责性,因此原则上应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亦即传统大陆法系虽未明确指出真正权利人的可归责性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但其通过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的区分,使真正权利人的可归责性要件内在化、拟制化,从而间接达到以真正权利人的可归责性作为善意取得制度成立要件的目的。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真正权利人失权,要求其具有可归责性理所当然,然而将无权处分的标的物区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是否就意味着对真正权利人的可归责性进行了准确界分,亦即是否占有委托物就与真正权利人的可归责性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在占有委托物,真正权利人就一定具有可归责性,而在占有脱离物,真正权利人就一定欠缺可归责性?笔者认为不然,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的区分与真正权利人的可归责性并不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以此为基础而区分善意取得是否适用并不严谨,这是因为: 就过失主义和与因主义而言:在占有脱离物,若真正权利人保管不当,如将未上锁的自行车放到人流如织的道路上而不加以看管;未在合理时期内及时申报物的遗失;未在及时期间内向无权占有人主张物的返还等,则真正权利人对权利外观的形成就存在过失与因。在占有委托物,若真正权利人将标的物交由商誉一贯良好、素来诚实守信的受托人看管,即使受托人背信弃义,也很难讲真正权利人具有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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