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组织编写 页数:717 字数:980000
内容概要
为了使执法者掌握刑法的规定和修改,正确执法,使公民了解法律内容,自觉守法,为刑法研究提供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同志结合立法工作编写了《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一书。
本书对修订后的刑法进行逐条深入解读,每条后附关联法律,司法解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实用性。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释解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第二部分 附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节选)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的解释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节选)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节选)
章节摘录
版权页: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以外的信用社、投资融资租赁、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货币流通及其相关的业务活动,其工作人员出于工作性质和工作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和条件接触货币。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或者以伪造货币换取货币的案件,往往涉及的犯罪金额巨大,不仅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声誉,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也违背了他们维护货币的正常流通及金融秩序稳定的职责,他们的行为较一般公民购买伪造货币或者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款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规定了比一般公民更为严厉的刑罚。本款规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其犯罪构成在主观方面和行为特征上与普通人购买伪造的货币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普通人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本款规定没有这一限制。也就是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只要实施了购买伪造货币的行为,不论数额大小都可构成犯罪。本款规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其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用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即以假币换真币的行为。第三,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在私下场合用自己所持有的假币向别人换取真币,不能构成本罪。第四,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真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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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释解与适用》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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