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约翰·维特 页数:240 字数:220000 译者:钟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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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在将近两千多年的时间里,西方法律一直在非婚生子女的身上追讨父母的罪,体系性地歧视他们,剥夺他们的权利。父母的罪行越重,子女在社会等级中的地位就越低,所受的法律保护也就越少。虽然也有改革者曾试图改善非婚生子女的苦境,但只是在最近数十年中,非婚生法律的毒钩才被彻底拔除。纵是如此,在自由富裕的西方,非婚生出身的社会、经济和心理成本仍然极高。
约翰·维特对西方不断演进的非婚生法律史和神学史进行了分析和评价。他主张,传统的非婚生教义不仅曲解了圣经关于个人责任和基督徒共同体的基本教导,而且也违背了所有人一律平等、共享尊严和自然权利的基本民主原则。他的结论是,没有非法子女,只有非法父母;他还大声疾呼要同等地保护所有儿童的权利,而不论其出身如何。
作者简介
约翰·维特,埃默里大学乔纳斯·罗博彻(Jonas
Robitscher)法学教授,阿朗索·L.麦克唐纳(Alonzo
L.McDonald)杰出教授,法律和宗教研究中心主任。曾发表二十多本著作,近年新作有《法律和新教:路德改革的法学理论》(Law
and Protestantism:The Legal Teachings of the Lutheran
Reformation。2002)、《权利的转型:现代早期加尔文宗的法律、宗教和人权》(The Reformation
ofRights:Law,Religion and Human Rights in Enrly Modern
Calvinism。2007)及《基督教和法律导论》(Christianity and Law:An
Introduction,2008,与弗兰克·亚历山大共同编辑)。
书籍目录
插图清单
前言 和致谢
序 非婚生悖论
第一章 早期犹太教和基督教中的非婚生教义
第二章 古典罗马法中的非婚生和准正法
第三章 中世纪教会法中的性、婚姻和非婚生问题
第四章 英国普通法中的非婚生制度及其改革
第五章 美国及其之外的新型非婚生法
结论
参考文献
圣经经文索引
主题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虽然这样的结合被认为是有罪的,不洁净的,但此类关系所生的所有子女都被认为是婚生子女,并被承认为犹太共同体的正式成员。早期的一些拉比甚至对通奸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类型作了进一步的限制。拉比们辩论说,犹太已婚女子与丈夫之外的犹太男子发生性关系,是一种理当惩罚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但通奸所生的孩子却并不必然就是私生子。只有当通奸双方因为乱伦这种绝对障碍的存在,永远不能合法结成夫妻时,他们的子女才会被认为是私生子。但是,如果双方在理论上是可以结婚的,如在该女子离婚或丧夫之后,他们的子女可以被承认为婚生子女。尽管古典犹太法律对通奸的定义是严格的,但它关于乱伦的定义却很宽泛,包括了律法书所禁止的,可能遭受处死、流放或其他严厉惩罚的所有乱伦关系。律法书宣布:男子与母亲、继母、岳母或岳母之母发生性关系,与姑母、姨母或岳父之母发生性关系,与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姊妹,或兄嫂弟媳发生性关系①,与女儿、外孙女、继女、继女之女、孙女或继子之女发生性关系的,均属乱伦;女子与上述相应的男性亲属发生性关系的,也属同等类型的非法性关系。
媒体关注与评论
“约翰·维特的又一力作!如同作者的其他著作一样,本书特点依然是缜密的历史考察,清晰的论证表述以及厚重的法学和神学依据。而且,开篇感人的献辞还表明,作者自身的家庭经历在其心中培育了深刻的人文关怀——这为我们理解这本优秀的作品提供了指导思想。” ——David Novak J.Richard and Dorothy Shiff Professor of Jewish Studies:University of Toronto“约翰·维特,当今世上最优秀的法律和宗教思想家之一,对西方世界中经常极度滋生困扰的非婚生问题进行了权威的考察。本书学术研究严谨细致,神学依据犀利有力,对民事责任、领养和婚姻制度在现代如何可能更好地服务于儿童福利这一问题所进行的反思,尤为睿智。” ——David F.Ford Regius Professor of Divinity,University of Cambridge“本书篇幅虽小却成就斐然,堪为现代理想学术的典范——在交叉学科和不同文化问穿梭往返,游刃有余,学识渊博,见解深刻,论说清晰,亲切感人,文笔优美流畅。” ——Carl E.Schneider Chauncey Stillman Professor of Law and Professor of Internal Medicin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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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和宗教传统中的非婚生子女》是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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