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及动物致害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尹志强 编  页数: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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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物件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古老的法律规则,也是现代社会中经常发生的侵权纠纷。这类案件类型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有些案型法律规定得比较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有些针对特定情况的规定就比较原则,如第79条关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规定;有些规定属于突破性规定,但对其具体适用如何把握还有待于实践检验,如第87条有关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使“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等。这一方面说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也给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制造了难题。为此,我们编写了本书,以期帮助人们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概要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物件及动物致害责任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精神,由从事民商法专业研究的专家、教授及业内律师共同编写了本书。     本书包括“案件事实”、“分析解说”“法律要旨”和“关联法条”四部分。具体章节为:第一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损害责任;第二章堆放物损害责任;第三章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第四章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第五章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第六章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第七章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第八章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本书以案释法,通俗易懂,内容设置考虑到不同读者的需求,具有极强的实践操作性,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实用的法律工具,是各级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培训读本,是人民群众维权的有效法律武器,也可作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的教学和研究用书。

书籍目录

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章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损害责任    一、大风引起建筑物天窗坠落造成他人伤害,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二、学生玩耍致使学校铁钟坠落砸伤其他学生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三、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因工程质量问题倒塌造成公民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四、广告牌倒塌致人死亡,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五、业主装修擅自拆除承重墙,致使楼房倒塌给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六、从高层居民楼中扔出的物品砸伤楼下行人,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应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  第二章  堆放物损害责任    一、煤堆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煤炭所有人与堆放人不一致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二、由于搬运不当造成木材堆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无法证明堆放人具有过错的,堆放入可否免责?    三、受害人过错造成锅炉倒塌导致自身损害的,堆放人是否承担责任?  第三章  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一、因高速公路上散落障碍物等影响道路安全畅通导致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二、在公路上堆放有机肥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损害的,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三、在公路上堆放砖瓦造成两车相撞,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如何分配侵权责任?    四、公共道路上泄漏有毒气体致人中毒,如何认定赔偿责任人?    五、货车漏油污染路面,致使客车打滑导致乘客死亡,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六、第三人原因导致工厂污水排放到公共道路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    一、护路树被风吹断致使路人死亡,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果实坠落砸伤他人,由谁来举证侵权责任人的过错?    三、小区树枝被四级大风刮断砸伤居民,大风可否作为不可抗力成为侵权责任人的免责事由?  第五章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一、高速公路施工缺乏警示标志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黄河主河道内施工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施工?    三、在公路上施工没有尽到法定安全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六章  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一、施工人挪动坑盖造成他人掉落坑中死亡,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动物致害责任  第七章  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一、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能否以已经尽到管理注意义务或事先告知而免责?    二、非饲养动物的直接接触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害的,能否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三、饲养动物受人唆使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四、动物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五、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相分离时,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六、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    七、饲养蜜蜂蜇伤入,养蜂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八、饲养动物与饲养人或管理人脱离后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九、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能否构成共同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第八章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受害人过错达到何种程度,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能免责?    二、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过错引起的,责任如何承担?    三、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四、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受害人事先约定免责的,该约定能否发生免责效力?    五、不可抗力能否作为饲养动物侵权的免责事由?    六、意外事件能否作为饲养动物侵权的免责事由?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章节摘录

实践中,除建筑物外,桥梁、道路等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的现象也多有发生,在确定责任人时,应当把握责任人是否是对这些物件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的人这一关键。有时物件并不是由所有人占有,而是由管理人、使用人实际控制并负有维护、管理义务,如果由于管理人、使用人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除了与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过错有关外,还有其他人的责任,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法律要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损害责任的致害物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其空间用于居住、生产或者存放物品的设施,例如住宅、写字楼、车间、仓库、农业饲养房等。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不供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设施,例如道路、桥梁、隧道、城墙、堤坝、水塔、路灯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是指搁置、悬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且并非其组成部分的物品。例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悬挂在房屋天花板上的吊扇、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某一个组成部分以及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脱落、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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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及动物致害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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