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吴永明 页数:236
前言
当前,在新形势下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治校,有效减少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就是旨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有效规范学生管理秩序,确保校园稳定和谐。 浙江大学副校长、著名法学教授胡建淼曾经说过:学生是公民,我们要充分尊重他们的诉权,但也不允许违法乱纪行为通过诉讼得到变相的张扬。依法治校治的不仅仅是学生,更应该治好学校管理者和教育者。德国法律明确规定:在教育领域,涉及教育内容、学习目的、修课目录、学生地位等有关大学生学习自由之“重要事项”,皆应以法律明文限制之,或有法律明确之授权。对剥夺大学生学习自由之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更应以法律明定其事由、范围与效力,而不得仅以行政命令或各校之校规予以剥夺。
内容概要
浙江大学副校长、著名法学教授胡建淼曾经说过:学生是公民,我们要充分尊重他们的诉权,但也不允许违法乱纪行为通过诉讼得到变相的张扬。依法治校治的不仅仅是学生。更应该治好学校管理者和教育者。 近年来学生诉高校的案件不断出现,这既不利于解决学校和学生之间的问题,同时,给我们并不富裕的司法资源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在这些教育纠纷中,学校成为纠纷的焦点,而学校“惩戒”行为导致的学生权益受损问题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目前已经出台的一些规定虽然对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也对学生权利的救济引入了“正当程序”的概念,大大加强了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但其建构的高校学生权利的救济制度,特别是学生申诉制度和实施制度存在着一些差异和不足,在实践中难以发挥效用。因此剖析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对策和建议,是当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项重要任务。本书即是围绕这些问题展开。
作者简介
吴永明,男,现任云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副研究员,兼任云南法学研究会会员。长期主要从事高等学校大学生申诉案件的办理及研究工作。近5年来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师范生助学贷款难及欠费多的法律对策研究》、《法制视野下云南省大学生欠费预防及化解机制研究》等课题,在国内相关学术刊物发表了《大学生申诉制度探析》等论文10余篇。论文《维护师生权益,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获2005年云南省教育科工会理论政策研究优秀论文二等奖、《弘扬优秀校园文化,消除校园非主流文化不良现象的影响》获2003年云南省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论文评选二等奖、《健全校内申诉制度,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制改革中的合法权益》获2008年云南省工会评比一等奖。参与大学生德育、高校管理有关的横纵向科研课题5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概述 一、我国高校学生申诉法律制度的由来 二、我国高校学生申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我国高校学生申诉权的特征 四、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 五、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和教育信访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六、建立和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意义第二章 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施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高校学生申诉现状 二、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第三章 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探索与思考 一、尽快组织制定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制定专门的高校学生申诉条例,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申诉制度 三、健全、完善学校层面申诉管理制度 四、探索适应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学生申诉制度新模式第四章 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应遵循的几项原则 一、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二、以人为本原则 三、申诉不加罚原则 四、实事求是原则 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 六、法治原则 七、程序正义原则第五章 我国高校学生申诉要件 一、申诉受理要件 二、申诉裁决要件第六章 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时效 一、受理时效 二、裁决时效第七章 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当事人 一、申诉当事人的概念和种类 二、申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章 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应确立的几项基本制度第九章 我国高校学生申诉机构第十章 我国高校学生申诉的程序第十一章 我国高校学生申斥裁决的证据规范第十二章 我国高校学生申斥有关文书规范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附录2:有关校内申斥制度部分文书样稿参考文献结语
章节摘录
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符合法定目的。北大拒发两证的行为在这方面似乎存在某些瑕疵。就事实和证据而言,授予学位的事实、证据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考试成绩合不合格,第二是学位论文是否通过,第三是是否具备相应学位要求的知识和能力水平。而知识和能力又主要反映在学习成绩和论文质量上。这方面的基本证据就是学生学习成绩表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学位委员会对此的审查主要应是形式和程序性的,如审查学习成绩表的成绩是否有假,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是不是合法,其成员是否都具备资格,有没有徇私舞弊的现象,答辩的程序是否有问题等。如果在这些方面都没有问题,学位委员会对一篇已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加以否定在证据上就有所欠缺。 就适用法律、法规而言,教育部的规章规定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颁发是可分的,而北大规定颁发毕业证要以取得学位证书为前提,两证不可分,这显然与教育部的规章有抵触。至于学位的授予,《学位条例》第10条规定,应以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但在学位委员会开会时,往往并非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在非全体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对于是否授予某学生学位,如已有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自然可授学位,在不到半数时,则应征求未出席委员的意见,以最后确定其是否过半数。否则,即可能有违法律规定。就刘燕文案而言,校学位委员会有委员21人,出席16人,6人同意授刘燕文学位,不到半数。但如果未出席的5人到会,并都同意授刘学位,同意票即可过半数。当然,这种可能性很小很小。然而,可能性无论多小,但毕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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