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张芳芳 页数:233
内容概要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体育纠纷是人类体育活动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首选的也是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近年来,随着体育的发展国内学者对体育法律制度的研究日益关注,发表了大量有关体育方面的法学论文和论著。与世界上先进国家相比,我们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体育仲裁的理论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就更显不足,至今还没有一本这方面的专门论著。中国体育现在在世界体育舞台上是有重要地位的体育大国,与国外体育界的交流日益频繁;在国内人们的现实生活中,还是体育作为经济产业已经占到了一定的份额。这些都迫切地需要体育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目前,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几近空白,仅在《体育法》中有一条象征性的规定。所以体育仲裁的研究工作非常急迫。 本书是一本关于体育仲裁的专著。共分八章,拟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体育事业的发展现状与实际需要出发,对体育仲裁的概念、特征、性质、主体、仲裁协议、仲裁范围、仲裁程序、司法监督等问题进行系统地研究与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立足于我国《仲裁法》和《体育法》,吸收域外体育仲裁立法与实践的有益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对于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基本的解决思路。
作者简介
张芳芳,女,安徽省铜陵市人,1966年9月生。先后就读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中山大学法律学系,曾从事法院民事审判工作5年,现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长期致力于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先后在《学术研究》、《当代法学》、《体育与科学》、《体育学刊》、《体育文化导刊》、《华南师范大学学报》、《河北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论文“体育仲裁协议与商事仲裁协议的比较研究”获2007年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书籍目录
引言第—章 体育仲裁导论 第一节 体育仲裁概述 一、仲裁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二、竞技体育概念、特点 三、体育纠纷概念、特点及类型 四、体育仲裁的概念、特点 第二节 体育仲裁的性质 一、研究体育仲裁性质的意义 二、关于体育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三、对体育仲裁性质的认定 第三节 体育仲裁的历史演变与发展 一、体育仲裁的历史演变 二、国际体育仲裁的建立与发展情况 三、英美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体育仲裁发展情况第二章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概述 第一节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体系归属 一、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设发展情况 二、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体系归属 第二节 我国体育仲裁的价值取向 一、体育仲裁制度的价值目标 二、体育仲裁制度的价值取向 三、体育仲裁价值取向的实现 第三节 我国体育仲裁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节 各种解决体育纠纷的方式及其比较 一、解决体育纠纷的意义 二、各种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制度及其比较 第二节 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以仲裁解决体育争议的意义 二、我国亟需建立体育仲裁制度 第三节 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一、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基础 二、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基础第四章 体育仲裁协议 第一节 体育仲裁协议概述 一、一般仲裁协议的特点 二、体育仲裁协议的特点 三、体育仲裁协议的类型 第二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体育仲裁协议 一、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都受到一定限制 二、体育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更多的约束与限制 三、体育仲裁协议仲裁合意的表现形式比较特殊 四、体育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明显较弱 第三节 体育仲裁协议内容 ……第五章 体育仲裁范围第六章 体育仲裁主体第七章 体育仲裁程序第八章 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由于体育纠纷必须在短时间内仲裁解决,而当事人双方个人条件和举证能力可能有所不同,有些案件因为比较复杂,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被审理清楚,当事人利益纠纷无法绝对保证得以公正分配,要求结果公正的价值目标被弱化,体育仲裁的公正更多的是指程序公正。如果体育仲裁当事人能够理解纠纷解决的时效性,关注仲裁程序公正,就容易接受并自觉履行基于公正程序所作的裁决,这无疑也有利于提高仲裁效率。 因此,社会各方面包括体育仲裁机构、法院、仲裁当事人都应当对体育仲裁树立程序公正意识。仲裁庭应严格按照程序的流程和要求审理案件,充分体现程序公平、对抗和言词性、交涉性,给当事人充分发表言论的机会,为当事人提供尽可能充分的程序保障;仲裁当事人在程序公正意识的指引下,对仲裁行为进行基本的判断和合理的预期,一旦自己程序权益受损,可借助司法程序取得必要的救济;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与支持以程序是否公正作为判断的标准,只要仲裁庭行使仲裁权,满足了程序公正的要求,法院就应当支持其裁决。 2.正确处理对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 按照现行《仲裁法》规定,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请求法院做出裁定。二是法院对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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