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卢曼 页数:425 译者:郑伊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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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从专业划分角度来看,本书可以作为——既是广义的同时也是狭义的——法律社会学(Rechtssoziologie)来读。本书整体是一种社会理论,不是局限于某个特定方面的社会学社团门派或者某些讲座用以命名的专门社会学。毫无疑问,法律在社会中占有一个重要位置,因此必然会有一种社会理论来专门研究社会的法律。由于在社会中,而且只有在社会中还出现各种要求苛刻的法律表述形式,因此这种研究也必然涉及法律语义学的精细区分以及在法律中所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即使它只不过是有关可以出售的苹果的直径或者各种啤酒所含的成分。任何奥秘,任何所出现的特殊情况都不可能被排除在社会学的相关领域之外,而选择什么则完全由社会学理论自己决定。 当然,这一点可以有不同的含义。如果本书选择把与社会这个囊括一切社会事物的、包罗万象的系统的关系作为参照,那么与制度理论、行为理论、某种职业社会学等的思想萌芽相比较,局限就在于此。局限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其他来源的概念存在;但是它们应处于什么位置则由社会理论来决定。所选择的概念(譬如运作自成一体、功能、规则化/程序化、职能区分、结构性联系、自我描述、进化等)应该在现代社会的其他职能领域中也能被应用(至于是不是成功还有待证明)。如果这种把抽象概念应用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如政治和宗教、科学和教育、经济和法律的整个尝试成功的话,那么就会出现这样的推测:这种在不同之中的一致并非偶然,而是表达了现代社会的特点。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这样一种状况不是源自法律的“本质”或者任何一种其他的“本质”。
书籍目录
译者前言前言第一章 法律理论的基本状况第二章 法律系统的运作自成一体性第三章 法律的功能第四章 规则化和程序化第五章 或然性信条——公正第六章 法律的演进第七章 法院在法律系统中的地位第八章 法律论证第九章 政洽和法律第十章 结构性联系第十一章 法律系统的自我描述第十二章 社会和社会的法律注释索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法律理论的基本状况 第一节 在法律世界中理论研究并不是什么特殊的事情。无论在罗马民法传统中还是在习惯法传统中都有不同形式的法律理论的发展。①这种需要部分产生于法律教学,部分并主要产生于司法实践本身。最初涉及的是参与诉讼者的法律论据,后来也涉及而且主要涉及说明法庭判决的理由,在这一联系中涉及法庭使用的前后一致性。案例经验和概念必须备案,以便可供重复使用。这种需要有一种双重结构(对此我们在下面还将作详细分析)。一方面概念和理论必须简练明确,以便在重复使用时能够完全一致。另一方面它们是在不同的情景中被重复使用,用于新的案例,但是必须确保含义结构保持不变。通过第一条途径产生出一种归纳,通过第二条途径使含义不断丰富,其中一个制约着另一个。 然而,司法实践本身产生的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内容不是科学系统语境中的理论概念所表达的东西。毋宁说它们是必须作出能站得住脚的判决这一必要性的副产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里方法论的思考先于理论性反思。理论对素材进行分类,把与司法实践相关的不清楚的材料分成问题和案情相接近的类,以便能够对判决过程起限制和指导作用。比如说,如果所涉及的是调节作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之间冲突的利益冲突(例如土地征用法、紧急状态法、危害人身权的责任),就可以建议发展出“权衡利益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不是一开始就把相关利益归类为不合法的。如果涉及的是把某个“非法获得的财富”转给相应地受损害的一方,实践马上会陷入到处潜藏着暗礁的水域。在那里无法按原则来把握航向,但是必须发展出可以重复使用的规则,并且通过可以普遍适用的观点来加以论证。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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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是一种社会理论,不是局限于某个特定方面的社会学社团门派或者某些讲座用以命名的专门社会学。毫无疑问,法律在社会中占有一个重要位置,因此必然会有一种社会理论来专门研究社会的法律。由于在社会中,而且只有在社会中还出现各种要求苛刻的法律表述形式,因此这种研究也必然涉及法律语义学的精细区分以及在法律中所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即使它只不过是有关可以出售的苹果的直径或者各种啤酒所含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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