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于群 人民出版社 (2009-06出版) 作者:于群 编 页数:345
前言
为适应法理学教学改革的需要,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编写了这套为法学院系本科学生使用的《法理学》(上、下)教材。针对法理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一些法学院系已经进行了法理学课程设置和教材上的改革。在吸取其他院校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学生知识储备、接受能力的不同将课程和教材分为两个部分,分别在大学一年级和三年级来学习,《法理学》(上)着眼于法学、法学基本知识的介绍,主要内容包括法学导论、历史与发展论、本体论、运行论。《法理学》(下)着重在法学基本原理方面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与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论、关系论、法学流派论等有关法的哲理性较强需要有部门法知识为基础才能理解的内容。为使教材内容体现国内法理学的研究成果,保持法理学基本理论的知识传承。我们在编写过程中,吸收了张文显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和沈宗灵主编及周旺生主编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的有关内容、观点,还参考了国内同类教科书以及法理学的论文及著作。在此基础上重构《法理学》(上、下)的教材体例。
内容概要
法理学是高等法学教育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以部门法理论与实践为基础提升而成的法学一般理论,是一切部门法学的基础。 为了适应教学需要,根据学生知识储备、接受能力的不同教材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供大学一年级和三年级的学生学习。《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校教材系列:法理学》为《法理学》上册,主要着眼于法学、法律基本知识的介绍.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学导论、历史与发展论、本体论、运行论等。全书尊重学界认同的法理学理论框架.体现了体系完整,理论全面等特点。 本教材不仅适合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专科学生使用,也适合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社会自学人员使用。
作者简介
于群,女,吉林省舒兰市人,1968年4月生.法学博士,法学教授。先后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从事政府法制工作7年,现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期致力于理论法学、民商法学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 先后主参编《法理学》、《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学视角》、《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适用新经济合同法》、《中国市场经济法制管理》、《知识产权法论》等专著和教材多部。在《学术研究》、《社会科学战线》、《当代法学》、《法律适用》、《河北法学》、《中国律师》、《中国劳动》、《全国人大》等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部分文章被《新华文摘》等期刊转载。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导论第一章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地位第一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第二节 法理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三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二章 法理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西方法理学历史沿革的概况第二节 现当代西方法理学的三大学派概述第三节 中国法理学的历史沿革第三章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第一节 法学方法论概述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第二编 法的起源与发展第四章 法的起源与历史类型第一节 法的起源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第五章 法的发展第一节 法律发展与法制现代化第二节 法的继承第三节 法律移植第六章 法系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大陆法系第三节 普通法系第四节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第三编 法的本体第七章 法的概念第一节 法的定义第二节 法的本质第三节 法的特征第八章 法的要素第一节 法的要素释义第二节 法律规则第三节 法律原则第四节 法律概念第九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第一节 法的渊源第二节 法的形式第三节 法的分类第四节 法的效力第十章 法律体系第一节 法律体系释义第二节 法律部门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十一章 权利、义务和权力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第二节 权利、义务、权力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第五节 权利本位第十二章 法律行为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内涵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第十三章 法律关系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与构成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类型与实现方式第三节 归责和免责、第十五章 正当法律程序第一节 正当法律程序的概述第二节 正当程序的标准第三节 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第四节 正当程序的局限性第四编 法的运行第十六章 立法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第二节 立法体制第三节 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四节 立法程序第十七章 执法第一节 执法的概念第二节 执法的特征第三节 执法的原则第十八章 司法第一节 司法的含义和特点第二节 司法的基本原则第十九章 守法第一节 守法的概念第二节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第三节 守法的条件第二十章 法律监督第一节 法律监督的含义第二节 法律监督的功能第三节 法律监督的原则第四节 法律监督的体系第二十一章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第一节 法律推理的概念第二节 形式推理的三种类型第三节 辩证推理的含义和特征第四节 法律解释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编 导论第一章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地位第一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我国传统法理学并不重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但法理学研究对象是学科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法理学界定中的首要问题。从法理学的历史来看,法理学的出现是确定其研究对象和范围之后而产生的。最早使用法理学术语的是奥斯丁(JohnAustin)的代表作《法理学大纲》,其副标题即为“法理学研究的范围”。从词源来看,我国学界通常认为,汉语中的法理学一词源于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对德文Rechtsphilosophie的翻译,认为当时日本的法哲学这一术语太过于形而上学而提出.了“法理学”这个名词,并且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了法理学课程。法理学也被认为是英语jurisprudence的翻译,从词源来看,是来自于古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技术”。故就最广泛的意义来说,它是指法律科学(thescienceoflaw)或法学。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为:“jurisprudentia是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这是其词源上的最初含义,但法理学这个术语通常并没有指称如此广泛的内容。在英、法等语言中的jurisprudence是个多义词,它包括几种意义:法律基本理论,即法律哲学或法理学;在法国和英国可指判例,而在美国,它可用作“法律”的一种较庄重的名称。现在人们通常是在第一种意义上即法理学的含义上使用jurisprudence一词。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在我国学界中存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国出版的比较权威的法理学教材中,主要的观点有:“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知识和原理。”“我们总结历史上关于法理学的种种解释,……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学是关于权利、义务及其界限的研究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知识体系。”从总体的论述来看,我国对法理学研究从单一的阶级性立场发生了研究转向,对法律价值与法律运行等基本规律的认识是法理学研究的重大变化,但这并非是抛弃原来法学研究的立场、对象和方法,而是表明了法律现象的多面性需要我们扬弃理论和创新研究路径。我们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有关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理论法学学科。①我们认为,法理学是一门体系庞大又与时俱进的理论法学学科,它既包括对现行法律的研究,也包括对历史法律的研究;是既包括对法的价值、本质、运行以及方法论等内容的研究,又以法律现象的共性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学科。第一,法理学研究法律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为研究对象,即以法律现象的整体作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律运行的基本规律、共同特征和共同范畴,为部门法学提供理论工具,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法理学所研究的一般法,不仅建立在部门法研究的基础之上,而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体研究,即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必须是各个部门法学所具有的共性问题,也就是抽象意义上的、所有法具有的共性。比如法理学在研究法律权利理论时,并不需要解释民法上的权利或宪法上权利的判断标准或其价值,而是强调权利观念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价值。“法理学的许多问题是跨越原理、时间和民族的界限的。”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整体问题,区别于在一些‘零碎’问题上的哲学对立,诸如禁止人工流产、废除死刑以及对陌生人见死不救是否侵权的问题。与整体问题相比,零碎问题的价值并不小;而且从效应上看,也同样具有根本性;它们只是比较狭窄而已。”法理学所研究的一般法,是在总结法律发展规律基础上,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律提供理论支持。法律发展规律,既关注于法律本身的运作规律,揭示法的创制、执行、适用、监督各阶段的内在规律;也要研究法律发展的历史规律,揭示法的产生、变迁、继承和灭亡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规律。法理学所研究的一般法,是要研究社会控制体系中法发挥实效的基本规律。法律现象属于社会现象的一部分,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因此法与政治、经济、道德、科学技术、文化等社会现象的关系,以及法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等基本规律的总结,都是法理学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法理学所研究的一般法,是以法学的基本范畴理论为研究重点的法学理论学科。法理学要概括和阐释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和义务、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治原理、法的价值、法律文化等。这些问题是解决法学各部门法具体问题的前提,也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前提。它们构成了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知识产权法等不可或缺的指导原则。法理学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理念的体现。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具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性质,法理学研究的最终成果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的。因此,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法学基本范畴是法理学的重要使命。第二,法理学研究法学方法论。所谓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研究方法是否正确、有效,对于科学研究至关重要。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是由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特点决定的。因为理论和方法是相互联系和相辅相成的两个范畴。德国学者柏伊梅指出,一种理论如果不能从方法上检验和发展,是一种没有用处的理论;离开了理论的方法,永远是一种不结果实的方法;方法反过来又影响理论的形成。①法学的历史表明,法学领域的变革是由于方法论的革新引起的,理论的突破是从研究方法的创新开始的。而历史上各种法理学说异彩纷呈,其理论的差异,主要是于法学方法论的不同所造成的。自然法学派主要使用价值判断的研究方法,分析法学派则以实证主义和分析哲学为基础,法社会学派主要是运用寨证调查来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我国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对于法学方法论的问题研究比较薄弱。法治要求法律人不断重复已在法学领域中所揭示的真理,故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维护法律稳定性、确定性乃至实现法治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方法论的研究逐渐成为法理学中重要的研究内容。法理学必须“特别研究如何把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的一般方法即哲学方法论具体化为认识法律现象的具体方法;注重总结我国法学工作者在法学研究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有效的方法,并通过理性化的升华,使之成为普遍有效的认识方法;注重移植其他学科的方法;注重批判地借鉴国外法学研究中的科学方法。”第三,法理学以研究实践问题为中心。法理学主要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自身理论的完备,而是一门工具性极强的实践科学。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指出,法理学是一门非常精致的技术科学,其内容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其复杂的概念和逻辑使得普通人难以理解,这拥有一种“密授不外传”的技术特征。“为此,当人们在某种程度上精通了这类技术后,会有一种类似于习得了祖传秘籍的感觉。”法理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法律的应用。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的名言是:“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甚至是法官及其同胞所具有的共识偏见等,在确定人们的行为规则时具有更大的作用。”对法律的基本问题及其作用方式的思考,可能并不能使人们获得令人满意的认识;而法律通过法律概念的概括和提炼,为人们认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了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法律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但是,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法学职业共同体所拟定的详细定义并不能解决概念中心之外的问题。概念的专横是产生大量非正义现象的根源,当概念导致压制和非正义时,如果我们能够把握深藏于我们法律及其法律哲学中的价值,我们便获得了一个合适的评判工具。因此,法理学应该以研究实践问题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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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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