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国家与农民

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李铁强  页数:540  

内容概要

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书选题的意义、基本范式、以往研究状况、研究方法、结构安排以及基本概念、度量单位问题等等。    第一章论述土地利用问题。首先,对湖北耕地面积进行了辨析。其次,对耕地的种植模式进行了分析。最后部分,考察了本期湖北亩产量。政府所掌握耕地面积是不确实的,大量田地被隐匿;小农经济的作物模式以粮食作物为主体,同时也重视经济作物的种植;在传统耕作方式下,亩产量较晚清竞有增长,主要原因可能在于耕作密集度的提高。    第二章论述田赋赋率。在1927—1941年问,田赋经过整理后,主要包括田赋正附税。1941年下半年,以当年田赋正附税额为基础,折征实物,同时实施征购、征借、带征公粮积谷。在抗战前,经过调整,田赋正附税呈下降趋势,抗战爆发后,田赋正附税上升。特别是1941年田赋征实实施后,田赋正附税急剧增加,1948年田赋正附税税率已达1936年的6倍。除了田赋正附税外,政府从农民那里获得的田赋收人还包括各种摊派。这些摊派很少见诸记载,所以很难确知其详。但据一般观察,摊派远重于田赋正附税。    第三章论述田赋征收。首先,论述了征收体系的构建。田赋征收体系由县长、基层政权官吏、粮政人员组成。其中县长居指挥监督地位,基层政权官吏负有协助催征之责,粮政人员具体办理征粮事宜。其次,通过田赋额征与实征的比较,说明田赋征收的效果并不理想。第三,考察了影响田赋征收效果的各种因素,重点分析了田赋征收体制中的弊端及其生成原因。    第四章论述田赋整理。田赋整理的目的在于根本解决田赋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地籍整理与田赋归属的调整。这两方面的工作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因此,田赋问题也无由解决。    第五章论述田赋与财政的关系。首先,考察了国民党中央的财政政策及政府财政体制的变化,阐述了国民党政权的内部不一致性;其次,考察了各级财政与田赋的关系,揭示国民党政权内部不一致性在政府的财政工作中所引起的混乱。    第六章论述田赋与农民负担。首先考察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关系,根据在乡村社会的政治影响,乡村中的地主与农民被分为乡间大户与乡间小户两类;其次,论述各类农户的田赋负担,阐明佃农与自耕农成为政府田赋的主要承担者;最后,考察了农民的生活状况及其反抗斗争,揭示出农民革命的必然性。    结论部分。首先论述了田赋问题所反映出的中国社会的复杂的政治图景;接着就作者的最后观点与其他各家学说进行比较;最后,进一步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重塑国家与农民关系失败的原因。

作者简介

李铁强,男,1968年出生,湖北人,历史学博士,现在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经济学流派有中外经济比较

书籍目录

导言  一、中心议题与基本范式  二、研究对象选择的类型意义  三、以往研究状况  四、本书核心材料说明  五、各种度量单位  六、主要研究方法  七、结构安排第一章 土地利用  第一节 耕地规模及其制约因素    一、耕地面积    二、影响耕地规模的各种因素  第二节 作物模式及其制约因    一、作物模式    二、制约因素  第三节 亩产量考察    一、亩产量估计    二、影响亩产量的主要因素    小结第二章 田赋赋率  第一节 1927年前之田赋制度  第二节 1927—1941年田赋    一、正税    二、田赋附加    三、亩捐    四、摊派及杂役  第三节 1941—1949年田赋    一、田赋正附税    二、摊派  小结第三章 田赋征收  第一节 征收体制的基本状况    一、县长与田赋征收    二、农村基层政权与田赋征收    三、田粮组织与田赋征收  第二节 田赋实征概况    一、田赋征收的一般程序    二、田赋实征概况  第三节影响田赋实征的因素    一、自然灾害与时局的影响    二、大户抗赋    三、田赋征收人员的消极作用  小结第四章 田赋整理  第一节 地籍整理的原因    一、亩法混乱    二、田户分离  第二节 地籍整理的措施    一、关于地籍整理的各种议论    二、地籍整理的措施  第三节 地籍整理效果    一、地籍整理的成绩    二、地籍整理的不足  小结第五章 田赋与财政  第一节 财政体制的变化    一、国民党关于财政问题的基本方针    二、财政制度的变迁  第二节 田赋与财政    一、田赋与中央财政    二、田赋与省财政    三、田赋与县财政    小结第六章 田赋与农民负担  第一节 财富、权力与农村社会分层    一、以财富为基础的农村社会分层    二、以权力为基础的农村社会分层  第二节 田赋与农民负担    一、一般情形下地主与自耕农的田赋    二、田赋的转嫁  第三节 农民的抗税斗争    一、农村的衰落    二、农民的反抗斗争  小结结束语附录1附录2主要参考书目致谢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章 土地利用本章主要讨论湖北耕地面积、作物模式及亩产量问题,亦即土地产出问题,这是田赋、地租以及其他相关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得以确立的物质基础。第一节 耕地规模及其制约因素一般地讲,20世纪初期中国政府关于土地问题的统计,极不司靠。我们只能在许多统计中比较,得出较为确当的数字。据卜凯《中国土地利用》所载,湖北总面积为192507平方公里。而据湖北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1937年编印之《湖北省年鉴.第一回》所载,则为186363平方公里。后一数字较为可靠,因为这时湖北省陆地测量局对湖北部分地区已进行过实地测量,因此,有多数县份回积是根据实地测量推算而来的。就农村土地而言,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已垦地与未垦地。已垦地是已为农村生产生活所利用的土地。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组织了一次规模较大的土地调查,调查将农村土地分为六类。第一类,水田,主要栽培水稻等农作物;第二类,旱地,蔬菜园、果园、桑园等包括在旱地内;第三类,山林地,包括森林、茶山、竹林、油桐地等;第四类,池荡地,包括鱼塘、藕塘、芦塘等;第五类,荒地,包括荒滩、碱场、沙渍、坟墓等;第六类,指宅地、晒场等。上述六类土地都属已垦地。为分析方便,已垦地又可分为耕地与非耕地。耕地主要指水旱田地,非耕地则包括山林地、荒地、宅地、池荡地等。据估计,农村垦殖区土地用于种植作物者,约占垦殖区面积的90%;道路、池塘、坟墓等,几占4%;农舍逾3%;牧场及森林牧场逾1%;柴薪逾0.5%;水产作物或鱼类之池塘占0.3%。未垦地则是指尚未为农村生产生活所利用的土地。据调查,中国全部土地中,作物面积占27%,牧场面积占4.6%,森林面积占8.7%,其余59.7%,系供他用,或竟为荒地。这其余部分,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是可以作为耕地加以利用的,即所谓“可垦未垦地”。可垦地面积约为整个未垦地面积的11%。一、耕地面积湖北全省土地面积,向无精确数字足资参考。耕地面积,较之土地面积,就更难确知了。这主要是在明朝万历清丈以后,中国就再没有大规模的土地清丈。清初虽有重新清丈的打算,但终因工程太大、需款甚巨而作罢。明朝编成的鱼鳞图册,历时既久,变得越来越不可靠。“盖因地主希图逃税,恒虚报其面积,而新垦之地,或竞不报。”降至民国,连这些不甚可靠的鱼鳞图册,也或毁于战火,或转入私人手中,政府对于各县田亩,更无确数。1937年,地政学院学员缪启愉在其调查报告中写道:“土地未清丈以前,民田无确亩,为全国各省县普遍现象。鄂省尤为特甚。各县不但无确亩,且不知有亩。征册红簿所载,银米全而亩分缺。历年造串征赋,亦尽分户列征银米若干。虽可按户征银,无从就银问亩。业户亦仅知纳串缴粮,不知其田有几何分几何亩,必穷诘之,亦只能以习惯称担斗对。”据《湖北通志》所载,湖北旧有额田数,约合4532万亩。而根据国民党统治时期湖北省的各种记录,湖北耕地亩数或增或减,歧异百出。如1931年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湖北耕地面积为6101万亩。1934年湖北省民政厅统计(除五峰、宣恩、鹤峰、咸丰未报外),全省耕地面积为4092万亩;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主计处所编的当年统计提要,内载湖北耕地面积为5643万亩;1935年湖北省政府按改亩计征后各县上报数,统计全省耕地面积为3853万亩;1937年《湖北省年鉴?第一回》所载,湖北省政府根据各县按粮推亩的报告,统计全省耕地面积为3870余万亩;1937年湖北省政府根据各县亩捐查报数字,统计全省耕地面积为3496万亩;1937年湖北省秘书处统计室估计为5199万亩;1940年,南京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统计湖北耕地面积为6450万亩;1943年《湖北统计年鉴》,估计为5708万亩;另根据卜凯的估计,湖北省耕地面积为43000平方公里,合为6450万亩。耕地面积总数最高值为6450万亩,最低值为3496万亩,两者的差距竞达2954万亩。全省总面积为186363平方公里,折合27965万亩,耕地面积总数占全省总面积的百分比,从23%到12.5%不等。而根据北洋政府农商部的调查,湖北省耕地面积,1914年为12668万亩,1915年为12168万亩,1916年为14539万亩,1918年为15403万亩,1919年为15489万亩,与南京国民政府主计处调查所得的6101万亩,相差之巨,又超过一倍。这些数字之间的差别为什么会这么大?首先,这一时期所报告的地亩就其性质而言是所谓税亩,而不是实亩。明清时期,政府鉴于各种土地的品质与肥力不同,生产力有大有小,同样一亩土地,其负担赋税的能力高低不同,为了公平对待纳税人,对于不同等则的田地课以差别的税率。一般有两种办法。其一是不论地籍户籍,土地都用实亩单位,也就是清丈得到的实际面积,然后将土地按性质与生产力分为不同的等级或级别,课以不同的税率。其二是各丘田地丈量得的实亩面积折合成纳税单位,明清时期称为“折亩”,今人称为“税亩”,表示为了征收赋税才进行折算的。这时的亩额就不再是实亩数字。明清时期,地籍档册都是以实亩为单位,户籍,尤其是与赋税有密切关系的实征册及编审册,则以“册亩”为土地面积单位,册亩或等于减去免税土地的实征亩数,或为税亩。可见,以地籍档册为依据计算获得的亩额为实亩,而以户籍档册或实征册为依据计算获得的亩额即是税亩。至于税亩是多于或少于实亩,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好田好地,1实亩要折成1亩以上的税亩,下等田地1实亩折不到1亩税亩。全境税亩总数是大于或小于实亩总数,就要看境内是好田地多,还是劣田地多,也就是加权平均数。通常,在谈耕地面积时,多是指税亩。耕地面积的真实性应来源于实地的科学测量与清丈。1927—1949年湖北省并没有进行真正有效的土地测量与清丈,其间虽有过土地测量、土地清丈、土地陈报,但只是在少数县份进行。前述湖北省政府统计的耕地面积数字大多是根据“亩捐”或粮额推算而来的。如1934年武昌县按粮推亩的算法即是,上等田每银1两折合14.581亩,中等田每银1两折合18.o8亩,下等田每银1两折合21.524亩。全县丁漕租课4种税目税率各不相同,平均计算,每银1两折合2.26元,每米1石折合4.226元。然后按每户由原完银米折合县正附税之数,上等田以0.155元折田1亩计算,中等田0.125元折田1亩计算,下等田以0.105元折田1亩计算。按粮推亩推定全县亩额,上则田为441476亩,中则田为320940亩,下则田295280亩,合计为1057698亩。可见,湖北省耕地的亩数实为所谓税亩,这就决定了它难以反映出全省耕地面积的实际情况。其次,业主隐匿田亩,以多报少。为什么农商部统计较清朝时高?刘世仁认为是“由于农商部统计,较前清时代田亩调查,隐匿田亩之弊较少。因在前清户部则例所载的田亩,均系税田。而民间往往因为避免政府的征税,故意隐匿,多不肯实报。官吏虽明知其秘密,但为种种关系,亦不肯据实查报。而农商部的统计,因无税收的关系,故地方官吏,即无妨以实际的数字呈报。”湖北田亩在清嘉庆时即已达6000余万亩,以后虽略有减少,但大致保持在约6000万亩之数,1934年则急剧减少2000余万亩,到1941年虽有所增加,与清嘉庆时相比仍差l500余万亩。下降幅度之大,显见决非纯粹自然原因,说明近代以来湖北田亩隐匿情形的严重。(参见附录1,表1.1)武昌历年民田总数,嘉庆年间为1359647亩,光绪年间为1375139亩,1934年按粮推亩为1057696亩。“推亩所得数字,视前大减。其本身是一假想数,与实际地亩及古籍旧亩,皆无从比较。唯据理揣度,年久生齿日繁,历年垦辟必多,现实耕地面积,虽不必超过志书所载,至少当在1057000余亩以上。苟非推亩不确,即为失亩逃粮。”卜凯指出:“关于田场大小,不幸尚乏可靠统计,各县政府亦无精确记载,盖因人民陈报土地所用姓名不一,故难稽考。”第三,农民逃亡使荒地增加。刘世仁认为,由于近代以来战乱频仍,灾害丛生,农民破产,相率逃亡。大量农民离村,使一些熟地变为荒田。虽然缺乏抛荒熟地的确切数据,但是由于社会动荡所导致耕地的部分减少,应为事实。根据土地委员会对湖北39县的调查,各县有荒地6112767亩,约占各县土地总面积的3.94%。有没有办法求得湖北的耕地面积较为近似的数据呢?可以本期纳赋之地作为基数,以本期已进行土地整理县份的田亩溢出率作为矫正系数,再以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普查所得亩额以及其他各种估计作为参照,以求得本期田亩约数。下面,先求得土地整理田亩溢出率作为矫正系数。1927—1949年,湖北比较认真进行过土地整理的县份有27县之多。其中武昌、汉阳、汉川3县完成了土地清丈,其他各县实施的是土地陈报。将27县整理结果汇总,整理前为11563800亩,整理后为24338594亩,总计增长210%。由此求得矫正系数为2.1。或者这一比率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果以1937年查报亩捐所得作为地籍整理前全省耕地面积概数,这样,上述基数为3496万亩。全省耕地面积总数应为:3496万亩×2.1—7341.6万亩。曾任湖北省财政厅长的吴国桢说:“吾鄂全省田亩,据前清户部则例所载为55443944亩有奇,但依据大量观察实数决不止此,若以测量后可增3成推算,当为77277127亩。”

编辑推荐

《土地、国家与农民:基于湖北田赋问题的实证研究(1912-1949年)》是李铁强编著,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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