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分化与政治稳定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刘晓凯  页数: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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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理论创新有赖于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的革新。研究思路,是针对研究问题的性质、特点而选择和采用的研究视角、路径或理论体系的建构原则;研究方法是针对研究问题的性质和特点所采用的具体的研究手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利益分化与政治稳定问题日益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书作为运用马克思主义对利益分化与政治稳定问题所进行的一种理论梳理,毫无疑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利益冲突与利益协调的理论,将是笔者采用的最基本的方法论原则。   马克思说:“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而“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是“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声音”。可见,抓住一个时代的真正问题,是把握住一个时代的精神脉搏的根本前提。强烈的问题意识是马克思主义生命力的源泉,是其灵魂所在,只有通过对新时代、新问题的关注和解答,才能真正地把研究推向前进。尽管马克思主义的形成有其不可缺少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来源,但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并不仅仅只是人类以往优秀理论成果的逻辑推演。对现实利益问题的关注和透析才是马克思主义形成的现实契机。如果脱离火热的社会生活,流于形式和空洞,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将因此丧失自己的源头活水,其生命之花也必将随之而枯萎。因此,面向问题,尤其是面向事关人类社会前途和命运、事关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和民族振兴事业的重大现实问题,不仅是我们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应该坚持的大思路,也是笔者之所以选择以利益分化与政治稳定问题作为本书论题的基本思路。

作者简介

刘晓凯,政治学博士,从事发展政治学、政治社会学及文化发展战略的研究。现为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副司长。

书籍目录

绪论 一、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分化与政治稳定问题的空前凸显 二、本书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一章 利益分化与政治稳定问题的内在机理   一、利益分化的理论研究 二、政治稳定的理论研究第二章 现代中国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变迁与利益分化 一、中国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变迁概述 二、当代中国社会新型利益群体的形成及其分化第三章 利益分化态势与政治稳定状态  一、利益分化态势对政治稳定的积极影响 二、过度利益分化态势对政治稳定的负面影响 三、关于利益分化与政治稳定现状的基本判断第四章 当代中国社会的利益协调  一、利益协调面临的多重困境  二、构建新型利益协调机制的基本原则与目标  三、当代中国社会新型利益协调机制的基本内容第五章 维护政治稳定的基本对策  一、加强机会控制,增大起点与过程的公正、公平  二、深化改革,解决因无序状态带来的收入不平等问题 三、抓住“第一要务”,为公平分配和减轻贫困奠定物质基础 四、运用法律和意识形态工具,遏制非理性获利行为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利益分化与政治稳定问题的内在机理  利益分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和变革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现实世界里,每个人都会以利益集团中一分子的身份与社会政治生活和进程发生联系,一定程度地影响着政治稳定。“无论我注重群体生活的什么部分,不管我们是考虑国家和国际的政策,还是经济生活……种族或宗教组织……工厂或劳资关系……我们都可以发现一个复杂的利益冲突网。”  探讨利益分化与政治稳定问题,必须从对利益、利益分化的内在机理探究开始。  一、利益分化的理论研究  “利益分化”是建立在“利益”概念基础上的,分析利益分化及调控,必须首先对利益的本质、构成及特点有一大致的了解。  (一)利益的本质、构成和特点  1.利益的本质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利”,在甲骨文中具有使用农具从事农业生产及采集自然果实或收割成熟的庄稼之义,后来逐渐演变为祭祀占卜意义上的“吉利”,引申出“好处”之意,与“害”相对立。例如《左传》记载:公元前546年,宋国再次约会晋国和楚国“弥兵”,赴宋国参加“弥兵”会议的楚人暗中携带兵甲,图谋取代晋的盟主地位。伯州犁认为此乃“不信”,请求“释甲”。子木拒之,认为:“晋、楚无信久矣,事利而已。苟得志焉,焉用有信?”这里的“利”显然是指对楚国自身争夺盟主有好处。“益”,如果从其与利相连的角度看,也是指“好处”,与“有害”相对。如《后汉书?郭太传》中云:“甑已破矣,视之何益?”这里的“益”专指“好处”。《辞海》中把利益解释为“好处”。近代西方一些思想家把利益与人的快乐、幸福联系起来,认为利益就是能够给人带来快乐与幸福的东西。例如爱尔维修就曾指出:“一般人通常把利益这个名词的意义仅仅局限在爱钱上;明白的读者将会觉察到我是采取这个名词的比较广的意义的,我是把它一般地应用在一切能够使我们增进快乐,减少痛苦的事物上的。”这些关于利益的阐述都有道理,但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审视,它们又都没有探索到利益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社会主体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用才能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是利益”。这一观点,揭示了利益的本质。  首先,利益在本质上是需要主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与需要对象之间建立的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属社会关系范畴。马克思说:“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②与自然界的其他生物一样,人为了生存和发展,同样需要从自身之外摄取能量以维持自身系统的能量消耗;与其他生物不一样,“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③。人的需要的满足必须通过具有主体意识和地位的人的社会劳动、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受才能实现。利益所凸显的就是社会中的人的需要与通过社会劳动所生产出来的需要对象之间、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之间存在的矛盾关系。由于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此消彼长的矛盾态势,利益主客体间呈现的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可见,利益实质上并不是一个实体范畴;利益关系是主客体间的矛盾和运动。那种把利益理解为某种实物或者某种具体的产品的观点,实质上是把利益对象等同于利益本身。任何物品只有当它与一定的社会主体联系起来形成对应的劳动产品对象,以此成为客体,并在矛盾运动中建立对立统一关系时,它才可能是一种利益,否则,它只能是利益的潜在对象。  其次,利益是一个事实性概念。马克思说过:“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利益是讲求实际的”①。虽然“利益”与对利益的评价密切相关,甚至有时相互缠绕、相互融会,无法严格地区分出两者之间的界限,但对利益的评价决不是利益本身。所谓利益就是“好处”的观点以及所谓的利益就是“需要的满足状态”的观点是把利益看成了一个指涉利益主体主观感觉状态的概念,其实质是把对利益效果、功能的评价当成利益本身。如果认为利益就是好处或者是需要的满足的话,那么,只有当利益是指利益主体对某一对象作用于自身的效果的自我认识与评价时,这个判断才能够成立,并且这种“好处”或“需要的满足”与利益主体的自我认知和自我评价密切相关。但从本质上看,利益的确不仅仅是一个自我评价性的概念,它是主客体的一种相互作用、推动与对立统一运动。  最后,利益是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存在的一种矛盾关系。需要是利益的自然基础和前提,没有需要就没有人对客观对象的依赖和占有,也就没有需要主体与需要客体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需要本身并不就是利益,利益是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存在的一种矛盾关系。只有当需要与需要对象的对立又统一状态达到一定程度时,需要才转化为利益。当需要能够畅通无阻地得到实现,即需要的满足不成为问题时,需要并不能转化为利益。例如,在人们能够自由自在地呼吸新鲜空气时,人对空气的需要并不会转化为利益;但随着空气污染的日益严重,呼吸新鲜空气变得困难时,人们对清洁空气的需要就成了人们的利益所在。正如黑格尔曾所言:利益只有在有对立的地方才存在。奥塔?锡克更是认为:“成为利益的,通常只是引起人的最强烈的情绪和感情(爱好、满意、激动等等)的需要的满足,或需要的满足是不充分的,并因此唤起他持久的注意和他对充分满足这种需要的追求。”把利益等同于需要的满足或实现之后的状态,等同于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得到克服所达到的一种状态,事实上是把利益混同于利益的实现。  2.利益的构成  作为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存在的一种对立和矛盾关系,利益由主体、客体及中介三个要素构成。  利益主体是利益的拥有者。利益是相对于一定的利益主体而言,不属于任何主体或没有主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利益主体是社会化了的需要主体,在许多情况下,它们是直接统一的。在现实社会中,利益主体是处于一定的群体和组织结构之中的人。他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种群体或者组织。人类社会中的群体是多种多样的。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是最为重要的群体组织形式,也是主要的利益主体之一。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和全球性问题的凸显,人类社会已经以一个组织结构形式整合成为现实的利益主体。当然,在利益主体中,个人是最基本的利益主体。群体是由个体组成的,是个体的有机组合,个体是群体的基础,离开了个体的群体是不存在的。但这决不意味着个体是唯一的利益主体,也不意味着强调个体作为利益主体的现实性就可以取消或消解其他利益主体的现实存在。在社会分工日益复杂,社会化、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群体、区域经济体甚至整个人类作为利益主体的地位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利益客体是利益的载体或承担者,是人的需要所指对象。离开了一定的客观对象,利益就不存在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把利益混同于利益的载体,等同于某种具体东西,是把利益等同于利益的客体或利益的对象了。从可能性上讲,凡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都是利益的客体,并且就其现实性而言,许多客体对象不过是利益的潜在对象,随着人类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提高,这些潜在的利益对象才会转化为现实的利益对象。在现实生活中,所有的认识和实践的可能对象,只有经过人类的认识,打上了人类活动的印记后,才会成为现实的利益客体或利益对象。  利益中介是把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联系起来的中介要素,是指人的活动。利益的客体对象之所以能够成为利益的现实客体,根本原因在于对象与人的需要之间必须通过人的活动,才能形成实质的对立,才能形成矛盾关系。具体而言,一方面,是人的活离,在需要和需要的满足之间出现了一个中介环节——生产,成了矛盾关系。正如列宁所言:“……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①另一方面,人们“……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正是由于人的积极活动,沟通了客体对象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使可能的对象转化为现实的对象,并为主客体间的现实对立搭需要与被需要的平台。如果没有可能成为利益的现实客体,人类的利益也不会存在。  3.利益的特点  一是主体性。利益是相对于一定的利益主体而言的,离开了特定主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当我们要对某种利益进行把握时,这种利益总是和特定的主体联系在一起的,它要么是某个人的利益,要么是某个组织或群体的利益。由于不同主体的需要千差万别,其具体利益就并非完全一致。某种利益对于该利益的主体而言是自身的利益所在,对于另外的利益主体而言却并不一定是他的利益;某种利益对于某一利益主体而言是根本利益,而对于另外的主体而言则可能不是根本利益。即便是同一利益主体,在不同的条件下,他们对自身利益的主观感受和主观评价也会出现差异。就是同一利益主体在与客体对象运动过程中的某一阶段的需求也不一样,有着主次之分。并且,利益的实现贯穿着人的主体性因素,离开了人的主体性参与,任何利益都不可能成为现实。人只有通过自身的主观愿望,根据客观事实,提出计划、方针,运用一定的物质手段才能使自身的利益得到实现。一般说来,当主体未能对自身的利益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时,他们往往要么缺乏维护和争取自身利益的自觉性,要么为了一己之利铤而走险,伤及其他主体的利益并最终伤及自身的利益。“利益是通过环境对主体的一定系统的影响产生的,并表现出主体对这种环境的主动关系”。  二是客观性。首先,利益不是人的意志或意识的产物,它是由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尤其是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普列汉诺夫指出:“利益是从哪里来的?它们是人的意志和人的意识的产物吗?不是的,它们是由人们的经济关系造成的。”其次,利益实现的方式、手段是客观的。利益是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一种能够成为现实的对立,这种关系能否得到解决及用什么方式解决,是由现实社会中客观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再次,任何利益都是以一定的利益客体或者对象为载体的,离开了一定的客观对象,利益也就不复存在了。最后,利益本质上体现的是需要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不论人们是否意识到这种关系,它都是客观存在的。马克思曾指出:“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中,而且首先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中。”毛泽东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当然,我们说利益是客观的,本质上是因为需要是人与生俱来的“内在的必然性”,一定程度上说,这种必然性,决定和左右着人和社会的自发性,它具有将自发转为自觉的内在冲动和机制,虽然这种“内在的必然性”,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实现,必须依靠外界能量才能实现。从这一点上看,党和政府要善于利用利益的客观属性,善于将自发转为自觉,也要善于将自觉转为自发。社会主义之所以适合社会发展规律,其中的一点,就在于它在最客观和最微观的领域、层次都符合利益的客观性。在最客观的领域和层次上,利益的客观性与社会主义客观规律必然性相关,自发与自觉都受到历史规律的规定(局限),因而都是相对而言;在最微观的领域和层次,过去称之为“朴素的阶级感情”③。利益的客观性不能创造,但可以巧妙地转化。执政党应善于抓住生产关系的变革适时推动利益关系向有利的方面转变,为其倡导的社会运动和社会变革构建新的利益价值体系。  三是社会性。利益是人的利益,而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利益具有社会性。恩格斯指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④本质上,利益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它所凸显的是人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学意义上的需要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任何利益的形成都是以一定的社会条件为基础的,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因人们的需要不同,需要的对象不一样,需要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关系也就不同,人们的具体利益也不相同,即使在同一社会条件下,由于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并不相同,他们的实际利益也就不同;另一方面,任何主体的利益都必须依赖一定的社会条件才能实现,人是社会中的人,人的各种利益的实现必须依靠整个社会的分工协作才能实现。对于不同社会条件下的主体而言,他们所能实现的利益是不相同的,即便是在同样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不同的人在社会关系尤其是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实际所获得的利益在性质和水平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即是说:“私人利益……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依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  四是历史性。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社会产品极为贫乏,利益对象极为不足,人们的需要也比较简单,社会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无论从质量还是从数量上讲都处于一种原始的低下水平。到了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和私有制,人类社会开始从野蛮时代迈进文明时代的门槛。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发展,人的利益,从内容到形式、数量到质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尤其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①使得人们之间的现实需要和现实关系越来越丰富和复杂,各种利益关系发育成熟、变动迅速。现时代,一方面,人类利益的内容更为丰富、形式更为多样化;另一方面,不同形式的具体利益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随着历史的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集团性利益需求以及环境、资源性利益需求,这些从前人类社会生活中并不重要的利益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日益凸显,利益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并构成当代社会中的根本利益,而一些曾经是人们生活中须臾不可离的根本利益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却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利益的历史性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互相表里,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人类不断追求自身利益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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