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校园的法律保障

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沈月娣  页数:339  

内容概要

  本书以高校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法律的视角,分析我国高校设立、转制、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对内对外关系,针对高校比较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有的高校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具体的研究,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的角度全方位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高校法律制度、保障高校和谐发展的具体建议。在研究内容上,本书突破了只注重高等教育宏观体制研究或仅对高校某一项制度进行微观研究的模式,以和谐发展为价值取向,围绕高校设立、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结合现实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视角独特,观点新颖,学术性强。    本书对建立和完善我国高校法律制度具有借鉴作甩,对高校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和高校教师、学生的维权行为均具有指导作川,对于司法机关处理高校法律纠纷亦有参考作用。

作者简介

  沈月娣,女,1968年12月出生,浙江省湖州市人,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浙江省湖州师范学院教师,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从事法律教学和司法实践工作,并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系浙江省湖州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员。

书籍目录

前言导论 和谐校园的法律体系 一、和谐校园的制度特征  二、和谐校园建设存在的阻碍  三、和谐校园法律体系的构建第一编  我国高校的法律定位 第一章  公办高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办高校的界定    二、我国公办高校的现状分析    三、外国公立高校的法律定性    四、我国公办高校的法律属性    附录: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案 第二章  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    一、民办高校的界定    二、民办高校的营利性问题    三、民办高校的法律属性第二编  高校内部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高校教师的聘任制度    一、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属性    二、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    三、高校教师聘用合同易引起争议的几个问题 第四章  高校教师的考核评价制度    一、我国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的现状    二、国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    三、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第五章  高校招生广告法律制度    一、高校招生广告的法律属性    二、高校招生广告的法律效力    三、高校对招生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高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一、高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种类    二、高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生的原因    三、高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高校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    一、我国高校大学生实习的现状    二、现行高校大学生实习的主要模式    三、高校大学生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四、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实习的法律规定    五、国外的大学生实习制度    六、高校大学生实习法律规范的完善 第八章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问题    一、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    二、高校在就业协议书中的法律地位    三、违反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责任第三编  高校外部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高校后勤服务的传统管理体制    二、我国高校后勤改革的基本进程及现状    三、国外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模式    四、规范高校后勤改革的各项制度  五、我国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模式 第十章  高校贷款法律制度    一、我国高校贷款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高校贷款危机产生的根源    三、我国高校贷款制度的完善 第十一章  高校保险保障法律制度    一、我国高校安全存在的风险    二、我国高校保险服务的现状    三、我国现行高校保险制度的法律缺陷    四、国外高校的保险制度    五、我国高校保险保障制度的完善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编 我国高效的法律定位第一章 公办高校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条规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多年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基本由政府包揽,主要由公办高校提供。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恢复民办教育,逐渐打破了教育行政部门完全垄断教育的局面。我国的公办高校历史悠久,在公办高校占绝对垄断地位时期.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至今为止,对于公办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仍处于争议阶段。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办高校的教育管理行为、进一步促进公办高校健康有序地发展,实现教育强国的目标,对公办高校的法律属性予以正确定位显得十分重要。一、公办高校的界定何为公办高校?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按办学主体和经费来源界定和区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一是按办学主体进行区分,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2条均规定,凡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A筹资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称为民办学校,而各级政府机关举办的学校称之为公办学校;二是按经费来源进行区分,凡是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教育机构,无论何种办学主体,均按公办学校实施管理,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属于民办学校。基于此,目前,通常认为公办高校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以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高校。

编辑推荐

《和谐校园的法律保障:高校法律制度研究》的特点是,紧密结合实际,真正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对建立和完善我国高校法律制度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对高校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和高校教师、学生的维权行为均具有指导作用,对于司法机关处理高校法律纠纷亦有参考作用,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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