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1 出版社:人民 作者:杜文忠 页数: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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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仔细阅读该书,本书共有三特点: 首先,是作者视野开阔。作者写清代而又不像现有的论著那样局限于清代,而是从历代对边疆的认识,对边疆治理的高度出发,从宏观上把握清代边疆法制,以清代中央政府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立法、司法为中心,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清朝后期边疆民族立法、司法对民族关系的影响,进行历史的、立体的综合考察,这需要有相当的认识能力和对整个中国边疆法律史的驾驭能力。在该书中,作者注重从整个中国治边史的角度出发,将清代的边疆法制和民族关系的研究置于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之下;注重将整个清代全局性的治边思想、治边政策与局部、区域的法律治理结合起来;注重从南北边疆地区文化类型的角度出发,对清朝在南方和北方的法律调整模式进行比较研究;注重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结合中西方制度史上的差异以及现代民族政治理论,进行综合性的研究。除对清朝的边疆法制进行立法层面的研究之外,作者还更加注重对清代边疆法制进行司法层面的研究,关于清朝的司法制度,虽然一些学者做过相关研究,但是更多的是对汉文化地区的研究,结合清代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状况,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进行研究却甚为少见,作者写作的着力之处也恰好弥补了相关研究的不足。 其次,作者努力在学科交叉上下功夫。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史的研究的方法问题,据我所知,近年来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几次年会都着重讨论过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问题,对于方法论上的创新,往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说明关于法律史研究的方法问题,目前为中国法律史学界所关注。言及方法创新,无论怎样,学科之间的交叉始终是必要的,从根本上讲,法律史学本身就具肓很强的学科交叉性质,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它与民族学、历史学、社会学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尽管中国古代法律极为发达,在形式上往往已经高度法典化,即使如此,我们仍然应当把它作为一种“活的法律”,而不应当就其制度而言制度。该书以清代治边法律为研究对象,联系到中国历代治边法制,注重史料与史论的结合运用、历史叙述与文化解释相结合;注重对史料的收集、整理、解释以及在弄清历史原貌的情况下,寻找它的规律和经验、教训;注重采用比较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这包括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相结合,从整个封建社会后期的边疆民族法制出发,对清代的边疆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进行比较研究,弄清它在整个整个封建社会后期的特点地位和作用,以及它在这一较长历史时期的发展变化以及内部联系;注重对清代前期和后期的边疆法制变化情况进行比较研究;注重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对整个清代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地区的情况进行比较研究;注重将法理学的概念和思考方法与历史学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在研究径路上力图充分运用上述方法,把对清朝边疆法制的研究置于对民族关系研究的背景之下,把对清代的民族关系研究置于对清代法制研究的视角之下,体现出学科的交叉性质,从而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 再次,该书除在方法上表现出作者的新思路之外,我认为还有许多富有新意之处,在此列举一二:第一,通过对中国古代民族关系和边疆法制两个方面的综合研究,提出了有助于加深对二者关系认识的“文化边疆”概念。第二,作者对清代边疆法制的有关论述也有一定创新。作者把注意力集中到清代边疆的法制对于由于清代人口激增而引发的大量人口向边疆地区流动这一基本事实,引起的整个国家出现的“制度供给不足”的现象对边疆地区法律制度、民族关系的影响给予了关注。认为清代边疆人口激增,不仅促使清政府加强了对边疆的国家法律控制,而且还突现了习惯法在清代边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在客观上加强了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进程,为边疆法制的近代化奠定了深厚的历史基础。该书通过这一研究进一步突出了清代边疆法制在我国民族政治史和法制史上的重大意义。
作者简介
杜文忠,男,汉族,1970年出生,湖北荆州市人。1991年电子科技大学人文科学学院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西南政法大学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云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现为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贵州财经学院法学系主任、贵州财经学院法律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在《民族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现代法学》、《思想战线》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参与国家级、省级课题多项。
书籍目录
序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中国传统的边疆观与边疆的法律统治 第一节“历史上的中国”与边疆的民族 一、“历史上的中国” (一)“国”与“四方” (二)王朝与“四方” 二、“历史上的中国”与边疆的民族 (一)边疆与民族 (二)“礼”与“族” 第二节 中国古代的边疆与边疆的法律 一、中国古代边疆变化的基本形式 (一)战争与“逐” (二)“礼”与“化外” 二、边疆的概念与边疆的法律 (一)边疆概念的演变 (二)作为“文化边疆”观的治边法律 第三节 清代以前治边思想的历史演变及其特点 一、清代以前治边思想的历史演变 二、清代以前治边思想的特点 第四节 中国古代边疆法制的传统特征 一、边疆少数民族法制的二元景观 二、历代在边疆推行国家法制的基本态度 三、中国古代边疆法制的基本特点第三章 清代前期治边法制思想与边疆固有的制度文化 第一节 清代前期的民族观及治边法制思想 一、清代前期的民族观 二、清代前期治边法制思想的变化 第二节 清代前期的边疆与边疆固有的制度文化 一、作为文化类型的法律分类 二、我国边疆少数民族的两种典型法律文化类型 (一)清前期的苗疆与苗疆习惯法 (二)清前期的回疆与回疆习惯法第四章 清代前期边疆法制及对民族地方的调整 第一节 清代前期在北部边疆地区法律统治的重点 第二节 清代前期对回疆民族地方的法律治理 一、清前期回疆立法对民族关系的调整 二、清前期回疆司法对民族关系的调整 (一)回疆国家司法的重点及法律制度的调适 (二)国家司法管辖权在回疆的实施 第三节 清代前期在南部边疆地区法律统治的重点 第四节 清代前期对苗疆民族地方的法律治理 一、清前期苗疆立法对民族关系的调整 二、清前期苗疆司法对民族关系的调整 (一)苗疆国家司法管辖的特点 (二)苗疆国家司法活动的变化与深入第五章 清代前期边疆法制的历史意义及存在的问题第六章 清代后期的治边法制及对民族地方的调整第七章 结束语:边疆法制的近代化与近代民族政治主要参考文献附录:自治与共治——对西方古典民族政治理论的宪政反思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乾隆时期,“命被兵地停征三年”,一再申明严禁骚扰苗民,严禁兵役、通事下寨采买,禁革滥役,革除塘夫派累;严禁“汉奸”擅人苗地生事,重治汉族吏民犯罪,并严惩官员的失察和徇纵。内地汉人进入苗地,须有印信,地方官滥给印信,害员或“罚俸”,或“降革”;纵徇者,“该管官革职,纂之上司降一级调用,兼辖之上司降一级留任,统辖之上司罚俸一年”。乾隆十四年,贵州黄平州役陈君德强奸苗妇阿乌、拒捕殴伤苗人阿乜,巡抚爱必达请照强奸未成、执持凶器拒捕致伤旁人例拟绞监候,弘历下旨“应从复位拟”,并命刑部定例今后如何重惩“仍入番苗境内滋事”的汉族吏民人等。刑部遵旨议定:“嗣后如内地吏民擅人苗地强奸抢劫等项,查所犯情罪:其例应斩监候、绞候者,从重改立斩、立绞,并于审明题复后,押赴犯事处正法”,弘历又谕将此“加载律例”。但是,这些法律措施并没有能完全解决苗汉之间的矛盾。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一伙贩牛汉人将在苗区所买牛群赶往汉区,于凤凰厅栗木汛属之苗寨勾补附近被人抢走。牛贩告于汛官刘把总。刘把总认定是勾补寨人所为,强令赔偿。寨民对名誉上的诬蔑、经济上的勒索十分愤怒,以石满宜为首与之抗争。官府则调兵800围剿勾补,村寨房屋遭焚烧。石满宜、龙官等人被凌迟,百余烧死于凤凰城外,被俘之133人或卖作奴仆或充军新疆伊犁,200户人家的勾补寨因此而寨毁人灭。勾补寨冤惨案轰动毗邻苗族村村寨寨,旧仇加新恨,逐渐形成一股巨大的风暴,《圣武纪》谓:“勾补寨苗讼窃牛于官,而病及阖寨,遂激石满宜之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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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的法律:对清代治边法制的历史考察》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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