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岗位规范:领导干部岗位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内容概要

1.本规范是从1988年11月开始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的。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参加,由24个省(自治区、市)水利(水电)厅(局)和部直属单位组成7个岗位规范编写小组,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分别写出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各编写小组聘请有关专家将初稿审改后,交水利部各有关业务司(局)组织审定。随后,人劳司、科教司组织汇总、统稿,对照、借鉴一些部委已颁布执行的岗位规范进行修订。先后共有300多位有关专家、领导干部参加了编写、修改和审定工作。限于篇幅,这里不一一列举参与编审人员名单。
2.本规范将我国水利行业的水利(水电)行政、企业和事业各单位现行的行业性较强的处级领导干部岗位及关键、通用的工人岗位分为:领导干部岗位SL 301.1-93;水利(水电)建设岗位 SL 301.2-93;水(火)电(地方电力)岗位 L 301.3-93;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岗位 SL 301.4-93;水利工程管理岗位 SL 301.5-93;水文岗位SL 301.6-93; 科研、设计岗位 SL 301.7-93。
3.本规范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及人事部、劳动部、体改委、国家教委、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开展岗位培训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把企业干部职工培训工作纳入部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工人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等有关开展岗位培训和制定岗位规范的规定精神,依据原水利电力部《印发关于制定岗位规范的总体工作计划的通知》和水利部人劳司、科教司《印发水利部关于制定岗位规范的工作计划刊和制定岗位位规范分工表的通知》所确定的原则,参考原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等资料的有关内容组织编制。
4.本规范在进行培训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岗位设置情况,采取加、减的方法选择培训内容,如科技教育处处长的培训,可按科技处长和教育处长两个岗位规范的内容进行培训。
5.本规范均按正职的要求标准编制,副职的培训与考核可适当降低有关要求

书籍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2. 省(自治区、市)水利(水电)厅(局)、部属单位职能处(室)
领导干部岗位
2.1 办公室主任
2.2 水政处处长
2.3 计划处处长
2.4 规划处处长
2.5 财务处处长
2.6 人事劳动处处长
2.7 科技处处长
2.8 教育处处长
2.9 外事处处长
2.10 水资源处处长
2.11 水利工程管理处处长
2.12 农水处处长
2.13 水电(地方电力)局(处)长
2.14 监察处(室)处长(主任)
2.15 审计处(室)处长(主任)
2.16 基建处处长
2.17 行政处处长
2.18 物资处处长
2.19 综合经营处处长
2.20 水产处处长
2.21 老干部处处长
2.22 移民迁建办公室主任
2.23 防汛办公室主任
2.24 抗旱办公室主任
3. 地(州、市)、县(旗、市)水利(水电)局领导岗位
3.1 地(州、市)水利(水电)局局长
3.2 县(旗、市)水利(水电)局局长
3.3 地(州、市)水利(水电)局总工程师
3.4 县(旗、市)水利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站长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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